出租物业安全管理制度(汇总23篇)

小编: 梦幻泡

遵守规章制度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规章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我们可以从中获取灵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提高员工安全用电意识,规范员工用电安全操作,减少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园区内全体员工。

3.职责。

3.1工程部人员进行电气操作或电气维修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进行。

3.2其他部门须配合工程部的安全用电工作。

3.3工程部及时向客服部反映停电缘由,客服部须及时通知业主停电事宜。

4.内容。

4.1严禁各部门私接或移动电气设备和设施。确因生产或改善服务质量需要,应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报请工程部核实,并由工程部登记注册。

4.2各部门需架设临时线路的,应由工程部派电工安装。使用结束后应立即通知工程部拆除。临时线路应符合“低规”要求,时间一般不超过一星期。如使用后确需长期固定,在安全和不损害美观条件下,由工程部派电工正式安装,并登记备案。客用区一般不准加临时线。

4.3物业强电系统维修时,应该根据不同的危险程度,分为全部停电、部分停电和不停电工作三类。电气检修人员工作时,应遵循下列三项要求:

4.3.1根据工作内容和需要,填写工作票。

4.3.2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一起工作。

4.3.3应有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或设施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5断开电源。在工作场所必须断开电源的设备设施,包括需检修设备设施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工作范围安全距离小于0.7m(10kv)的带电部分及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遮栏或其他可行安全措施的带电部分。在断开电源时,必须使检修的设备设施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高压柜的手动机均处于断开位置时,都应用锁锁住。

4.6验电。检验电气设备上有无电压时,必须使用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应在电气设备的`两侧的各相分别进行。

4.7装设接地线。将检修的设备设施的三相短路并接,可以放掉检修设备的剩余电荷,这也是防止突然来电,保护工作人员安全的唯一可行安全措施。装、拆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若仅有单人值班,则只允许用接地开关接地。

4.8悬挂指示牌和装设遮挡栏。在工作点四周应安设标示牌和遮栏,有关的操作开关手柄上应悬挂“禁止合闸”标示牌。

4.9电气操作及维修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组织措施:

4.9.1工作票制度。在对物业各类电气设备进行检修时,应根据工作需要,填写工作票。工作票的签发人应为电气工程主任,且签发人应对工作票内容、工作必要性、工作执行者的业务程度进行全面的考虑。

4.9.2工作许可制度。在高压电气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须经过许可手续。工作许可人为工程部经理,许可人应对工作票上的有关内容及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并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核对。

4.9.3工作监护制度。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者交待工作现场的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并应始终在现场进行监护,及时纠正错误或违反安全的操作。监护人一般不得参加工作班工作(全部停电除外)。

4.9.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在电气设备检修工作间断或工作人员暂时撤离现场时,所有安全措施应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可继续工作,无需重新通过许可。

4.9.5工作转移是指同一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地点工作,开工前的安全措施可一次做完,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新工作点的有关情况和注意事项。

4.9.6在检修工作完成后,应清扫现场后撤离。由工作负责人会同运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并交待检修项目、发现问题、检修结果和存在问题,然后在工作票上注明工作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后方可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在此之前,任何人不得将检修设备送电运行(因检修工作需要试运行者除外)。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建立检查记录。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查、维护管理区域内公用部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其完好有效。

五、制定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居民和小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演练。

六、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落实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员,承担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的职责,做好义务消防消防队的日常工作。

八、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并组织扑灭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1.物业公司管理范围任何部位不准私自搭接临时电源线路,需改变用电源线路,必须由工程部电工操作。

2.使用多项电源插座不准平放在桌面上或地面上,必须钉挂在墙壁上或放在计算机操作台二层,防止金属异物落入插孔造成短路引起火灾。

3.各类电源插座周边不准存放易燃、可燃物,使用各类电源插座时插孔出现被烧痕迹,应及时请电工维修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4.在多项电源插座上需插接的全部用电设备耗电量必须与电源插座额定电流相匹配,禁止超负荷使用。

5.使用多项电源插座时必须一次性插接在墙壁上,严禁将多项电源插座二次插接在上方多项电源插座上。

6.严禁将无插头裸线直接插入电源插座上用电。

7.导电电源线严禁从行走地面和门窗缝直接穿过,防止带电导线破损断裂,漏电引发事故。

8.分布在小区室外的电源闸箱接点,必须封闭防水加锁,防止儿童触电。

9.严禁在台灯下堆放压盖纸张或其他可燃物,防止灯泡过热或台灯质量问题短路引燃。

10.计算机上和周边禁止堆放杂物、书报、纸张、烟缸、水杯,操作计算机时不准吸烟。

11.各种充电器材必须放置在无可燃物位置,保持干燥通风,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清除灰尘,保证器材电源及线路无故障,下班断电停止使用,禁止超24小时无人状态继续充电。

12.电源开关、插销、插座、照明灯具,严禁带病使用,一经发现故障应立即请电工维修。

物业安全的管理制度

室内卫生实行值日轮流制,当天室内卫生值班员负责地面、桌面、窗户等位置的清洁和公共物品的摆放,每周六进行一次全班室内大扫除。

4、地面要时常保持干净,要不定时进行清扫;。

5、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1、护卫员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宿舍,铺位上住宿,未经管理处领导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5、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不准随意动用他人物品;。

6、自觉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财物;。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施工作业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含),安全岗登记有效证件进出。

(一)《装修人员出入卡》的办理

2、正/副卡上应当按规定填写具体内容;

3、正/卡上须张贴持卡人的一寸免冠照片,并盖上管理处的印鉴;

4、在正/副卡连接处的中央位置盖上(管理处印鉴的)骑缝章。

(二)《装修人员出入卡》使用

1、正/副卡须配合使用;

2、装修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将正/副卡同时交护卫员验证;

3、验证完毕后,装修人员将正卡带走,副卡则留在安全岗;

4、安全岗值班员有权拒绝无卡人员进入小区。

5、装修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装修人员出入卡》正卡,副卡作为装修人员出场及管理处工作人员巡查与清场的依据。

(一)严格按照《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作业;

(三)禁止装修施工人员窜栋、窜楼、窜户;

(四)对小区的装修人员,统一由指定的道口进出;

(五)禁止从事装修作业的人员在小区留宿;(对确需留宿的作业人员,应由业主作出书面担保,管理处办理手续后方能留宿,每户仅限2人)

(六)23:00以后,未经管理处同意,施工留守人员不得再出入小区。

(七)禁止作业人员在小区、楼层自由流动。如有违反,可移交管理处处置或令其立即离开小区。

(一)巡查时间:每班必须对小区装修户巡查1次;

(二)巡查内容

2、有无私拉乱接管线;

3、是否按规定配备灭火器(一般按每50平方米一个);

4、是否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5、有无做饭、取暖或高热灯等;

6、有无吸烟等容易引发火灾的情况发生。

7、其他。

(一)作业人员必须于每天19:00停止作业,19:30以前自觉从其进入的道口离开小区,同时取走自己的《装修人员出入卡》副卡。

(二)对于未取走副卡的人员,视为未离开小区。

(三)管理处须于19:30集中组织人员对所有装修户清场(除批准留守人员外);

(四)20:00-24:00,管理处应组织人员,对各个装修点至少组织一次巡查,重点检查有留守人员的装修点,避免装修人员擅自留宿、替换或在小区自由流动。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三、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四、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须在明确房屋,场地,用途的同时-规定承租方不得随意增大设备负荷-不得随意对线路、房屋结构等变更改造-否则-发生火灾事故的责任应有承租方承担。

命运如同手中的掌纹,无论多曲折,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要求。

六、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__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七、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八、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__承租方的安全。

九、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邪教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规定所指的重要邮件是指挂号邮件、特快专递、包裹及汇款单等。

二、客服中心/大堂岗负责重要邮件的接收、保管、转递工作。

三、接收重要邮件时须填写《重要邮件收发登记表》,及时联系收件人,尽快将邮件转递给收件人,正常情况下不超过2小时。

三、保证邮件安全,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拆御、损坏、窃取邮件。

四、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重要邮件,应统一放置,妥善保管,便于查找,及时催送。

五、确认无法转递的重发邮件,应及时退回。如收件人暂时不在管理区域,经收件人同意后,可代为保存,但保存时间最长不过30天。

六、重要邮件送达收件人或代收人时,需做好签收记录。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积极开展小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居民群众自觉遵守居民防火公约,重点做好孤寡老人、残疾病人、精神病人、瘫痪病人、低能弱智者、小孩、玩火怪辟者等弱势人员的消防安全工作,主动上门宣传教育,落实消防监护人和监护措施。

二、对居民住宅楼和小区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清理公共走道、楼梯上的堆物,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积极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和灭火点上的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发动居民群众积极参与消防宣传和灭火逃生演练等群众性消防活动。

五、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六、建立由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单位和居民代表参加的义务消防队,开展小区消防宣传、扑救初期火灾。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接班安管员按规定着装后,提前十五分钟列队上岗接班,交接班安管员必须相互敬礼进行交接班。

(二)接班安管员到达后,应由交班安管员在《安全管理值班记录表》上记录交班内容和交、接班时间并签名。

(三)交接班时,交班安管员必须将需要接班安管员继续观察或处理的问题,装备器材和其他物品的状况,以及电梯、监控、道闸等重要设备(施)的运行情况向接班安管员移交清楚,且做好记录备查。

(四)交班安管员须在接班安管员对各岗位巡查、验收并在《安全管理值班记录表》签字确认后才能下班。

(五)接班安管员验收时发现(包括交班安管员当班时发生而未发现)的问题,由交班安管员承担责任;交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接班人员协助处理;交接完毕,接班人签字认可后发生的问题,由接班安管员承担责任。

(六)道口岗安管员交接班时应在《安全管理值班记录表》上认真填写各栏目。监控室岗安管员交接班时应在《监控室值班记录》上认真填写各栏目。

(七)接班安管员未到岗或虽已到岗,但未办毕交接手续并签名确认时,交班安管员不得下班。否则,其间发生的问题,由交班安管员负责。

出租房安全管理制度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保持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结合《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规约(草案)》、《市三塘园怀园小区议事规约(草案)》制定本制度。

凡在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业主大会是物业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本届业主委员会是会设主任、委员共七名。业主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监督执行《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规约》、《市三塘园怀园小区议事规约》、《市三塘园怀园小区管理制度》,维护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完全自愿原则,不享受小区任何福利待遇。

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必须共同执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1、合理使用小区内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的外貌和用途。

2、爱护小区的'公共环境。小区所有公共设施属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包括小区道路、球场、绿化、果树、供电、供水设施、路灯、电动拉闸、管理人员办公室、保安亭等等。

3、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小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音,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并即时清理排在小区公共场所的宠物粪便。

5、机动车在小区内应控制时速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物业小区内禁止鸣笛。

机动车应该放在每个业主车库中或者公共车位中。禁止在人行便道和公共绿化带停放。

本物业小区公共车位由物业管理人员施画。仅用于业主和访客车辆的临时停放。

6、业主需要进行房屋维修时,应通知物业管理人员或业主委员会并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施工早上8:00——12:00下午14:00——17:00。维修完工后即时清理余泥垃圾。

本小区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工资福利、公共场所电水费,维修费等等。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约定每月10号前向业主委员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2、对欠缴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应进行催缴或委托物业服务人员催缴,可采用上门催缴、电话催缴、书面催缴等多种方式,并可采用相应催缴措施。

3、欠费六个月以上或拒缴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布欠缴情况。

4、欠费总金额过高时,业主委员会授权物业服务人员依法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本小区设收款记账员一名。本小区财会收支情况每季度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做到公正、公开、透明,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监督。

本物业安全管理制度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和《广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除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的房屋,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出租屋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指导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一名领导专门负责,积极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一至两名消防监督员负责联络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服务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落实各级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

(二)对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三)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组织对协管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辖区内出租屋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情况,建立健全出租屋消防管理档案。消防管理档案应详细记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备案。

(二)对辖区内出租屋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除火灾隐患。

(三)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者进行处理和开展各项消防监督执法活动。

(四)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五)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向出租人及租住人员宣传防火的基本知识、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以及出租屋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六)及时向上级汇报反映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意见。

第八条各镇政府(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下同)、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情况,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义务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各镇政府应定期统一组织、部署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管理服务中心(站)和当地村(居)委员会在有关职能部门指导下,分期、分批对出租屋进行全面检查,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协管员应对本辖区内的出租屋实行经常性巡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发出《出租屋隐患告知书》,及时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双方及时做好签收。

第十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市公安消防局每年分别组织对各镇(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和镇(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租赁当事人职责

第十一条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安全措施、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应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出租人应将房屋委托他人管理情况书面报房屋所在地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备案。

第十三条多个单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赁、转租房屋的,应当建立以产权单位为首、各使用单位或承包、承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负责日常消防管理;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出租人(代理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二)出租人(代理人)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出租屋的消防安全负责。

(三)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村(居)委会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六)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应当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十六条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好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要做到人走灯灭。

(三)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每次使用后要切断气源。

(四)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天那水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自觉维护楼道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占用或封堵楼梯走道和出口,不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规定,有条件的租户宜配置手提灭火器。

(七)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及火灾扑救,并及时向出租方报告,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楼高4层以上(含4层)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两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两座楼梯要求);如确实无法设置两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于4层及以上楼层的房间配备逃生避难设施;超过两层的通廊式出租屋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第十八条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等应保持畅通无阻,按规定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设置报警逃生门锁。

第十九条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如设置防盗网均应设有紧急逃生口,并保持畅通;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第二十条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

第二十一条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应至少配置一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两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第二十二条6层以上的出租屋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无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含简易喷淋装置)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第二十四条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明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车间、仓库等工业性质用房。

第二十七条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确保出租屋租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的,以营利为目的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旅馆以外的房屋。

第三条  市公安消防局会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职。市公安消防局对本市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出租屋消防整治标准及专项规划的制定和解释;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定期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组织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向社会公布出租屋消防管理标准、出租人和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镇(街)新莞人服务管理中心在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等单位的指导下,做好以下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处理善后工作;

(四)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  出租屋应当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标准要求:

(一)房间隔墙要求:出租屋各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房间隔墙必须采用砖墙或不燃烧材料(如钢龙骨双面石膏板、轻钢龙骨埃特板等)分隔至楼板底部。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不得上锁,疏散出口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三)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床位。

(四)公共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五)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并采用砖墙或不燃烧体隔墙及防烟性能较好的门与其他部位隔开。防烟性能较好的门是指关闭严密,不留缝隙,能有效阻挡烟气的普通门。

(六)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七)四层以上(含四层)的出租屋应设置消防卷盘(已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可不设置消防卷盘)。消防卷盘宜安装在各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水源由天面储水池(箱)供给,储水池(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m3。

(八)配电线路应用金属管或难燃套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烧体上,灯具正下方不得堆放货物,要保证有0.5米以外的水平距离。

(九)厨房、浴室采用燃油、燃气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十)出租屋公共走道上应设置火灾报警器(含独立式火灾报警器);如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警铃,且有专人24小时值班的出租屋可不设置火灾报警器。

(十一)严禁在疏散楼梯间、各楼层休息平台及通向天面的平台上搭建有人留宿的值班室。

(十二)设有防盗网的,防盗网上应开设不小于0.5米×0.8米的逃生窗。

(十三)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或仓库性质用房。

第七条  出租人应确保出租屋符合消防安全标准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八条  承租人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注意用电防火安全,不乱拉乱接电线,不超负荷使用电器;

(二)安全使用民用燃气,不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

(三)房间内不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发现火灾要迅速报警,组织疏散逃生并及时扑灭初起火灾;

(六)室内装修要执行消防安全相关规定,有条件的最好配置手提灭火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和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搞好劳动保护,使员工按照安全生产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维护医院物业安全。

适用于xx医院管理处的安全生产管理。

3.1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培训及综合安全检查。

3.2管理处主管负责审核各部门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及整体安全检查。

4.1安全作业。

4.1.1管理处各部门员工在工作时,严格按各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作业。

4.1.2值班人员负责每日安全工作的落实监督。

4.1.3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监督,整改及知识培训,不定时进行检查。

4.1.4员工在工作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将情况上报部门主管,在不安全因素未得到彻底排除前,严禁作业。

4.2消防安全。

4.2.1所有员工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保安部负责监督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管理处。

4.2.2保证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完好,禁止用作其他用途。

4.2.3在工作中涉及到需要使用消防系统的情况,应先通知保安部,由保安部请示管理处,提出正确处理方法。

4.2.4保安部在检查中发现消防设备设施有破损或故障,根据不同情况上报管理处,管理处通知医院保卫科及时配换处理。

4.3治安安全。

4.3.1保安部全面负责医院内治安状况和维持良好的治安环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上报管理处。

4.3.2管理处其他员工发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犯罪情况,立即上报管理处,管理处按《应急处理规程》处理。

4.4人身安全。

4.4.1各部门员工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要及时上报管理处,并设置危险标志。

4.4.2工作时要换工作服,扣好衣扣,脱下手表、钥匙等易导电金属,要穿胶底安全鞋或干布鞋。

4.4.3维修任何电气设备时,一般不带电作业,注意切断相应的电源开关,挂上警告牌。修理完毕后,通电前应先检查一下线路,有无其他人在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合上开关。

4.4.4高空作业(离地面2米以上)时,要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以防失足或触电坠落,同时注意携带的工具、器材,勿失手落下,以免伤人和损坏设备。

4.5车辆安全。

4.5.1保安部负责所有进出车辆及停车场的检查、指挥、登记。

4.5.2保安部当值人员严格执行车辆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交通、人身安全。

4.5.3对违规停放、驾驶车辆的人员,保安部立即制止、纠正,根据不同情况上报管理处。

4.6设备安全(此部分由医院维修班负责)。

4.6.1切实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保持设备绝缘良好及接地保护装置完好。并经常监测,如遇绝缘损坏时应及时处理,使之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事故扩大。

4.6.2进行机械设备方面的维修工作时,要注意切断动力电源,停止运行部件,挂上警示牌。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工作。

4.6.3检修或检查有带电容器的电气装置或高压设备时,应将电容器充分放电,必要时可短接后进行工作。

4.7遇到突发应急事件按《应急工作规程》处理,由管理处写出《突发事件报告》保存、归档。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生活秩序,确保小区各种车辆进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种车辆指业主自行购置的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和业主临时带回的机动车需要停放小区并委托管理的过夜车辆。

二、物业管理车辆的职责范围:凡属小区业主需要长期和临时停放的各种车辆,只要小区条件允许(停车有泊位),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均应积极协调,尽量给予安排,最大限度为业主提供方便。

三、业主要充分理解小区条件受限的客观实际,支持配合小区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四、进入小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应按规定的行驶路线限速行驶,不得逆行,不得挤占人行道、绿地,不得在小区内按喇叭等,影响住户休息;不得在停车场和小区范围内洗车、修车及清扫车上的杂物,人为制造垃圾影响环境。

五、停放车辆,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车辆前后左右的距离以防撞碰;自觉在规定的车位整齐停放并确保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

六、车辆停放后,驾驶员必须锁好车门,将防盗系统调至警备状态,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否则发生问题,后果均由业主自负。

七、业主的摩托车、自行车统一到指定地点(车棚、位)停放时,应主动到物业公司(看车点)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包括车名、新旧、户主等),即时领取停车牌。车辆进出、停放均需出示停车牌,否则发生丢失物业公司不予负责。

八、确因没有机动车位时,物业人员应做耐心解释,劝其自行安排车辆停放。对不听劝阻者,造成车辆丢失、损坏等问题物业公司概不负责。

九、物业人员在小区的工作受物业公司领导,受业主的监督,并定期给予打分,对不称职且给业主造成应由物业人员负责的责任,物业公司有权给予罚款,造成严重损失的解除其合同。

十、凡由物业公司安排在小区内停放的车辆,业主每月应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费用,机动车每个车位每天2元,摩托车每月每车6元、自行车每月每车3元。所收费用用以解决服务人员的工资和夜间生活补助。

十一、各种车辆的服务费每月初由物业公司统一派人收取,并出具正式收据,看车点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收费。

十二、各小区的停车位,由所在地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共同划定,确需规划车棚的由物业公司拟制计划、方案,由业主主管部门和__物业总公司审批后修建。

物业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为建设和谐文明小区,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氛围,保持小区全体住户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清新、整洁、文明、有序的小区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凡在局机关住宅小区居住的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都纳入本管理范围。

2、局办公室是小区内全体住户的主要管理部门。办公室必须按照局党委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做好各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各住户必须自觉遵守区政府对“文明小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外,各单元均应选出“单元长”。“单元长”负责制定单元“轮值”制度,协调住户关系,并检查督促本办法的顺利执行。

4.各住户应自觉维护物业小区的整洁、美观,保持小区的公共卫生,不得高空抛物;爱护小区内道路、球场、绿化、供电、供水设施、供气、排水、有线电视、消防、安全、路灯、电动拉闸、治安室等公用设施。若损害公共设施和设备,须照价赔偿。

5.自觉维护物业小区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准在小区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住户正常生活的噪音,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不得发生邻里纠纷。

6.原则上小区内不应饲养宠物,特殊情况应报办公室批准。饲养期间须严格遵守政府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处理,严禁污染环境和伤及他人的情况发生。

7.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本小区内禁止鸣笛。机动车应该放在规定地点停放。长期在小区内停放车辆的住户,应予门卫处登记备案。

8.各住户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租借、转让他人居住;不得以住房为工具从事经营活动;更不得利用住房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一经查出,办公室有权实行断电断水措施,对住户主要责任人进行说服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禁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拆改;严禁拆凿共用墙壁、天花及地板;未经许可不得在公共部分如楼道、门廊、车棚等加建、改动;公共部分严禁堆放杂物,否则作弃物处理。

10.小区公共部分的维修改造由办公室根据局党委决定进行;各住房户室内维修由住户自行负责。其中在水电安装方面分两种形式给予一定补偿:一是经住户申请,由办公室派人进行维修,所需材料由住户承担;二是住户在经过办公室核准后请人维修,由办公室报销人工费用。

11.凡家庭成员中有本系统干部的住户均以同等权利享受优惠待遇。除天然气、有线电视已实行社会化管理外,电费按市价减半,水费、上网费、物业费均为免费。

12.小区住户不得私自出租和转让住房。凡因工作调离、在外购房或其它原因欲出租住房的,一律向局办公室申请,经办公室同意后,将租住者姓名、家庭情况、与住户的关系及身份证明等资料登记备案,并以市场价收取水费、电费、上网费和物业管理费,分别为1.2元/度/月、1元/立方/月、30元/月和0.2元/平方米/月;凡因各种原因欲变卖住房的,必须向局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资局评估,并回购为国有资产,按需要留用或变卖给本单位无房职工,以保证小区住户结构的单纯性。回购住房的基本估价原则为:建筑面积市场均价按年递减2%剔除房屋折旧。

例如:118平方米住房,1993年竣工,计算方法为:市场价2400x面积118等于283200元,年递减2%折旧x15年等于30%,283200元x30%=84960元,折后总价为283200元-84960元=198240元。

另:__楼因是集资建房,五年内不得出租、转让。

出租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的房室间或场地平米、(分清出让的界限范围)。

第二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有权责令乙方整改。

第三条,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及时传达、宣传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对安全工作的各项指示及要求,并督促乙方落实。

第四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场地的界定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的资质,必须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严禁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有污染、有放射性的物品。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及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本单位的人员、设备进行教育和检查。使用国家监管的设备工具必须经过国家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且在有效期内使用。特殊工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乙方从事特殊行业及人员密集的行业应制定本行业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有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演练,做到紧急救援迅速有效。

第七条,乙方在承租的房屋内,严禁吃、住、生产同时存在,对使用的.用电设备、线路、取暖炉具等应按要求严格管理。严禁加大用电保险熔量和私改乱拉电气线路。针对生产经营的情况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

第八条,乙方发生伤亡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火灾及经济损失后果自负。因乙方原因及违反本协议造成甲方、周边单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在及时上报相关单位的同时通知甲方。

第九条,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如果变更承租人或改变经营性质,需重新签定协议,本协议在承租期限内有效。

第十条,以上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商定。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空余房地产租赁,是指军队单位(含各类事业单位)将其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应当遵循归口管理、按级负责、控制规模、注重效益、维护产权、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全军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总部、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归口管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

第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实行管理责任制。军区级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实际,制定租赁管理工作目标,并抓好落实。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六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范围,主要包括现有空余营房、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

第七条下列空余房地产不得对外出租:

(一)军事行政区内的;

(二)影响军事安全保密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适用安全标准的;

(六)国家和军队禁止出租的其他空余房地产。

第八条 军队招待所出租房屋用于办公、销售场所等,并被承租人作为注册登记地址的,应当纳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范围。

第九条 军级以下作战部队、预备役部队和科研试验部队,不得直接从事空余房地产租赁活动,确需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必须经总后勤部批准后,由军区级单位所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出租的军队空余房地产主要用于办公、商业、餐饮以及科研、文化、福利等事业。其中,整坐落空余房地产也可以用于企业生产、教学、仓储、种植养殖等项目。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四)出租房屋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出租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内的,或者租期3年(含)以内的,报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租赁项目请示;

(二)双方草签的租赁合同;

(三)出租空余房地产位置坐落平面图;

(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五)承租人资信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未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严禁将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出租军队空余房地产,必须使用全军统一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签订租赁合同。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范本,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确定,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组织印制。

第十五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审核制度。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由军队单位与承租人签字,并经具有租赁项目相应审批权限的房地产管理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租赁期满(终止)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五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七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许可证制度。出租空余房地产,必须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编号和印制。

第十八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实行先缴费后发证制度。租期超过1年的,军队单位领证前至少上缴1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租期不足1年的应当足额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缴经费。

发证机关凭上缴经费报告书和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确定有效期限。

第十九条 总后勤部、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批准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和军队驻京单位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其余的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由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核发《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承租人持《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到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六章 出租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预算外经费管理规定》和《军队房地产和军区级单位的出租收入,逐步推行开设专户直接收缴。

第二十三条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其归口管理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据此核对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总后勤部和军区级单位收缴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房地产管理部门,用于房地产管理事业,实行预决算管理。

军队单位留用的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统一安排,主要用于基建营房事业,并按照批准的预算开支。

第二十五条 军队单位收取租金,应当使用全军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军队单位应当将空余房地产租赁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租赁项目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租赁双方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军队单位应当督促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租赁场所的消防、卫生防疫以及住用人员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军队单位严禁将空余房地产出租给非法组织以及无资信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事行政区周边的空余房地产出租给外商及港澳台商。

出租的空余房地产应当严格控制租赁用途,不得用于影响部队工作、生活秩序和有损军队形象以及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在出租场地上新建和添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对出租房屋及设施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和增扩设备,严禁生产、存放、销售假冒伪劣、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利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从事各类违法违纪活动。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统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会同纪检、财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军队单位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必要时可商请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加。

军队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承租人承租的空余房地产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二)租赁项目报批情况;

(三)合同履行情况;

(四)出租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

(五)租赁安全管理情况;

(六)《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申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工作实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

军队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逐级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乃年度租赁项目统计情况;军区级单位房地产管理局(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系统、本区空余房地产租赁项目年度统计情况报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空余房地产的;

(二)未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拒不补领的;

(三)未按规定比例上缴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拒不补缴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空余房地产出租收入的;

(五)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

(六)伪造、涂改、擅自印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的;

(七)同一租赁项目分项报批或者多租少报的。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规范安全管理员岗位的交接班工作,确保工作交接清楚,责任明确。

3.1当值班长负责交接工作的讲评,指示及检查工作。

3.2当值班安全管理员双方负责具体的工作交接。

4.1接班前集合。

4.1.1所有接班人员应于接班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集合,接班班长集合队伍并检查员工着装,清点人数,如有人缺勤应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中,接班班长下达工作指令,交代有关注意事项。

4.1.2集合讲评过程应在10分钟内完成。

4.2工作交接。

4.2.1接班班长提前10分钟带队按预定路线到各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4.2.2接班人员应认真查阅上一班的值班记录,询问上一班工作完成情况及有无特别注意或持续跟进的事项,如有应特别询问清楚。如发现有异常或不清楚的事项应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做出解释并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

4.3物品的交接。

4.3.1双方共同清点,检查岗位上所有公物,如:对讲机.钥匙.工具.岗亭及其它设施设备。

4.3.2对对讲机等需检测的物品应现场检测是否正常。

4.3.3如有代管其它物品,交接人员应交代清楚,并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上,如未记录清楚则出现问题由交班人员负责。

4.3.4发现损坏,缺遗应立即向双方班长报告,并要求上一班当值人员说明损坏原因或物品去向并记录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上。

4.4记录的交接。

4.4.1《岗位值班记录表》应记录清楚本班的'工作情况及特别事项,公物数量及状况,代管物品数量及状况,交接情况等。

4.4.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整理好本班的值班记录。

4.4.3双方共同查阅值班记录,接班人员如有不清楚的地方应主动询问。

4.4.4如无异常交接班双方在记录《岗位值班记录表》上签字。如有异常应记录清楚双方签字认可,如不能处理应通知双方班长到场处理并签字。

4.5班长的交接。

4.5.1岗位全部交接完毕后接班班长前往集合地点与交班班长进行交接。

4.5.2交接班长对本班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简述,交代特别事项,双方在《岗位值班记录表》上签字。

4.6交班后集合。

4.6.1交班班长在岗位交接清楚后集合队伍,清点人数。

4.6.2交班班长对本班工作进行讲评,将当值情况记录于《岗位值班记录表》。

4.6.3带回打卡下班,解散队伍。

4.6.4交班班长将本班收集到的客户意见建议,公共设施设备检查结果环境卫生状况等情况提交给部门负责人【队长】。

4.7原则.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注意正常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避免出现疏忽。

4.8质量记录.交接班时必须要做到“三清、三明”【当值事项清、物品清、交接事项清、当值事项明、物品明、交接事项明】。

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五)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应当服从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

(六)依法与承租者、从业人员签订有关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从事营运活动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携带营运证件;

(三)不得将客运出租汽车交给非本车驾驶人员驾驶;

(四)不得隐匿乘客遗失财物;

(五)不得拒绝载客或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强行拉客;

(六)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合理的服务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载的行为:

(一)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遇乘客扬手招车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所驾驶的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停车场(站)内不服从调派的;

(三)在客运集散点或路边待租时不载客的;

(四)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经营者、从业人员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扣营运证照和标志。

第二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客运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客运出租汽车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身、车箱、座垫(套)和行李箱整洁;

(二)车顶装置统一编号的标志灯,夜间明亮;

(三)按规定装置计价器和防劫设施;

(五)在车厢内规定位置设置标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从业人员姓名、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号码、车牌号码等服务标志。

第二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应装置由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安装、维修企业由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认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维修、调试计价器。

第二十六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车体颜色和牌照号码或擅自拆除、改动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标志。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文明乘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车辆遇红灯停驶时上、下车或在禁止停车的地方拦车;

(二)不污损车辆和车内设施;

(三)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四)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时须有人监护;

(五)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乘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支付车费:

(一)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不使用计价器的;

(二)驾驶员拒付车费发票的;

(三)租乘的客运出租汽车在起步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乘客允许,搭载他人或者办理与客运无关的事的。

第二十九条从事车辆租赁服务业务,应当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检查与投拆管理

第三十条公用事业、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值勤标志,出示证件,不得越权执法。

第三十一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监督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乘客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费发票、车辆牌照号码等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在30日内处理完毕。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生违反本条例行为或者被投诉后,其所在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补缴税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不携带营运证件的,处200元至300元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200元至500元罚款;

(十七)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对投诉置之不理或未按规定期限作出答复的,处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客运管理人员或者有关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是一种非定线、非定站、高层次服务的客运交通。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是轨道交通和地面公交的补充,可谓城市文明形象的一个窗口,被称为城市流动风景线。

一. 厦门出租车行业存在问题

1.营运模式有待改变。

出租汽车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偏低,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相对落后。目前,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的挂靠经营模式,司机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投资者,车辆以公司名义登记注册,形成了产权关系不明,管理难以到位的局面。

部门垄断(特许经营权)、行业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割裂)是传统出租车管理模式的死结,一言以蔽之:垄断。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各地政府陆续拍卖出租车牌照,在拍卖的早期,一般会承诺只新增有限牌照。随后,就诞生了获得牌照的“特权阶层”。这些牌照成为稀有财产,被转让、抵押、拍卖,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炒作,甚至达到了一张牌照价值百万的程度.早期牌照拍卖的时候,一般会有使用期限。但随着牌照不断转手,成本不断上升,到期之后政府根本无法收回。在利益团体的倒逼之下,事实上都出现了违法操作,默认了牌照的无限期使用,以保持社会稳定。

但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厦门城市人口急剧增加,政府被-迫要投放新的牌照。在这个过程中,也没有严格按照最初的承诺,控制好节奏。总之,出租车牌照制度走到今天,政府和牌照持有者,都不同程度突破了最初的契约。或者说,都有违约行为。而且双方越来越习惯于通过临时的博弈,拓展自己的利益边界。

这个制度走到今天,已经是漏洞百出:

第一、在厦门这个城市,由于牌照持有者和出租车司机这个利益团体的反对,新增牌照变得非常困难,所以打车日益艰难,市民的利益完全得不到保障。

第二、由于出租牌照增加速度赶不上城市发展,牌照价格越炒越高,司机的份子钱越来越高,暴利被牌照持有人获得,市民和司机都成为受害者。为了维稳,政府只能通过增加燃油附加或者上调车价,来增加出租车司机的收入。

第三,由于上下班打车太困难,私家车使用成本不高,所以引发购车潮,城市变得更加拥堵、低效,最终被-迫通过限购、限行来解决问题,但根本无济于事。

第四,第三方租车公司,大量汽车闲置,这个行业很难发展起来。

也就是说,我们的城市普遍陷入了交通死结。而要解开这个死结,出租车管理模式成为最大的障碍。而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打车软件和专车软件的出现,车这种资源在城市里被闲置、被浪费的局面已经可以彻底改变了。

或者说,技术手段的进步、城市交通的压力,让传统出租车模式走到尽头。这个模式不死,城市将陷入更多的麻烦。多年来的事实反复说明,有了行政化的数量门槛,就必然形成“特许经营”。获得特许权的出租车公司,就必然要搞出“份子钱”。出租车司机们一方面觉得“份子钱”过高,一方面又不喜欢打破行政垄断。于是,这个群体有了复杂而奇特的心态:他们既是改革迟滞的受害者,又成了改革的反对者。

2.行业基础设施与行业规模不匹配。

综合服务网点过少,出租汽车司机吃饭难、休息难、如厕难等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在营运过程中遇到这些问题只能随意解决,造成驾驶员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等消极后果,为客运出租汽车行车安全、文明服务埋下了隐患。同时,由于缺乏综合服务网点,客运出租汽车的清洗、座套换洗以及车辆的维修保养和加油等问题不能统一管理,致使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质量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3.从业人员职业化素养亟待提高。

厦门市现有出租车驾驶员1.1万余名,外省籍贯驾驶员约占89%,其中河南、江西、安徽籍占70%。从业人员中绝大多数为进城务工人员,文化素质较低,且他们大都受雇于出租车车主,一般每个车主雇用2名驾驶员,分为白班和夜班,车主向雇用驾驶员下达营业收入指标,在这种方式下,由于受利益的驱动,受雇用的驾驶员队伍缺乏稳定性,安全行车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出租汽车司机普遍疲劳驾驶,许多司机均患有不同程度的腰肌劳损、颈椎病、胃病等各种疾病,每天超负荷行车,驾驶员劳动强度较高,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客运出租汽车司机较高的劳动强度和较低的收入导致从业人员对本行业的满意度下降,产生不满情绪,使得整个行业服务意识下降,给客运出租汽车安全、规范运营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4.行业结构和资源有待优化。

传统出租车巡游揽客,路面扬招,空车状态下多,行业结构和资源有待优化。而电召出租车260辆,需要适当增加,当有乘客电召时,gps中心平台将根据乘客所在位置,指定最近的电召出租车接客。电召出租车专用泊位要求比较均匀地分布在岛内各个区域,以便驾驶员能够就近停靠,以减少在城市道路上的空驶。对于客流需求比较大的地方,每隔三公里设置一处,适当加密泊位。现有的打车软件应纳入电召平台监管,市民使用打车软件,信息将首先传送至电召公司,由电召公司统一发送给出租车司机。

二.厦门出租车行业的现状及其问题分析

据悉,厦门市近十年来出租车投放方面,2015年增投209辆,2015年增投700辆,之后通过中巴车置换又增投500辆,2015年增投500辆。出租车公司,在厦门岛内有八家,三家国营、三家民营,拥有约4400辆左右的出租车;剩下两家是中外合资,有117辆车;岛外有五家,拥有500辆,这12家出租车公司控制目前厦门5000辆出租车。一座常住人口超过370万的城市,需配备的出租车数量应,8000-10000辆左右,出租车数量与刚性需求存在巨大缺口。

2011年10月6日,厦门坤驰、盈华、联亿三家民营出租车公司的部分司机因反映出租车租金高、营运收益低等问题,未与公司达成协议,部分出租车停止营运。从1999年至今,厦门出租车起步价一直维持在8元,出租车司机每天收入五百元左右,刨去各种成本,剩下来不到一百元,随着物价的上涨,出租车司机的生活日渐窘迫。另一方面厦门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打的难。长时间不放牌或放牌不够,导致车牌黑市价格已经从早期20多万飙升至100多万。当时市政府准备新增1000辆出租车,就成了停运事件的导火索。

其实,这仅是近年来中国各地出租车事件的一个缩影。据媒体报道,在专车软件与高居不下的“份子钱”造成的双重压力下,多地出租车司机开始了抗-议和罢运,提出出租车公司降低车辆租金、增加起步价两元、实行全天双计费等要求,令本已沸沸扬扬的“专车之争”再度升温。

实际上,在过去很多年中,出租车行业经常出现罢运情况。据不完全统计,从2015年至今,合肥、重庆、三亚、甘肃、成都、南京、广东莆田、浙江乐清、江苏盐城等多地均发生过出租车罢运事件,这些司机主要诉求是降低租车公司租金, “黑车”太多打击不力,要求涨价等。

不过和历史上的多次罢运不同,此次全国多地爆发的罢运遇到了新问题,即用手机软件预定专车的服务已经超越了“份子钱”、“黑车”的冲击。司机的罢运不但要对抗制度上的管制,还要对抗新技术的冲击,后者的冲击甚至超过了前者。

如今,在打车软件、专车模式的冲击下,传统的出租车管理模式(特许经营,牌照管理)已经沦为一个死结,仅靠修补已无济于事。

出租车行业问题,其原因主要有这几方面的原因:

1.政府监管的力度不够,方式欠佳

目前,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制是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的指令性管制,这种管制方式主要是依靠对市场机制的过度干预来实现目标,通过行政手段来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而由于政府与被管制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被管制者很少参与管制政策的制定,导致政府在政策制定上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从而导致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管理的效果甚低。具体来讲,政府管制政策限制了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正的竞争,导致企业缺乏降低经营成本、强化质量管理的动力和压力;同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在高额风险抵押金和高额份钱的压力下,每天不得不十几个小时连续工作,这种工作强度是很难保证服务的质量的。

2.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内部管理效率不高

目前出租车公司体制有国有的、民营的、中外合资的等几种形式。公司只重视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效益,在管理上是企业行为短期化,整个公司缺乏创建名牌的长远目标及具体措施,垄断利润使得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存在技术性低效率。企业职责的缺位也是出租车行业整体服务质量不高的原因之一。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也无须承担行业风险,却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导致了“政府承担责任,司机承担风险,公司坐地收钱”的局面。

3.行业监管缺位

非法营运屡禁不绝,严重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和乘客的利益,非法营运车辆,也称为“黑车”,是指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批准、非法从事客运业务的车辆,一直以来都是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打击的重点对象。

众所周知,非法营运会产生巨大的危害:首先,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未经过正规培训,在服务意识和服务规范上都达不到行业要求,载客、欺诈等行为较多; 其次非法营运会严重扰乱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同时非法营运会带来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使得乘客的权益和人身安全没有保证。非法营运现象普遍存在,是行业管理的一大难题。

三.厦门出租车行业管理相关建议

1.建议尽快修订厦门出租汽车行业法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交通出行需求在不断增加,同时对交通出行服务和档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需要尽快建立规范成熟的经营资质审验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租汽车司机的从业门槛,主要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租汽车司机基本素质,包括驾驶技术、驾龄、文化程度、行业知识等;二是严肃出租汽车司机的从业考核制度。

实行准入制度,提高进入行业的门槛,顺势图变,不断创新,在城市交通格局的变化整合中合理定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实现信息化、智能化,支持全行业可持续发展。全方位提升行业能级和服务水平。

怎么赎买?以厦门市为例:目前大概有5000辆出租车,市场中牌照被炒到了100万元一个,司机每月的份子钱约1.2万元。如果政府将牌照全部赎买回来。之后,通过社会招标方式,组建没有牌照费只有税收的新的、社会化的出租车管理公司,全面引入打车软件、专车软件。由于没有收取牌照费,所以政府可以通过听证会等程序,随时无限量增加出租车数量。由于没有每月1.2万元的份子钱,只负担千元左右的税费,出租车的价格将大大降低,司机收入也将明显提高。

然后,大幅提高城市停车、用车成本,降低地铁、公交车价格,增加线路、车次,倒逼私家车主转而使用物美价廉的出租车,以及更便宜的公共交通。这样,不仅仅解开了出租车管理的死结,也解开了城市交通管理的死结。

3. 建立行业信息服务(调度)中心。

根据出租车行业建设和发展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工作是行业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行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设置客运出租车服务网点,建设出租车站点静态网络,加快实现行业管理信息化。通过实现管理信息化,路上设置客运出租车停靠站或其他营运站点,既可以制止客运出租车随意载客造成交通拥堵,又可以方便乘客的出行与换乘。

4.强化出租汽车行业的监控手段

严格执行《福建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试行)》和“出租汽车服务标准”,并建议尽快修订《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积极推进落实安全科技监控,市区出租车均安装使用gps卫星定位服务终端系统,并成立了市区出租车行业gps调度指挥中心,通过gps监控市区出租车服务质量和行为。应用出租汽车gps系统,给乘客乘坐出租汽车带来了方便,也能提高客运出租汽车的运作效率。

5.强化行业的资源合理配置

完善政策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策法规建设,构建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一是对不同形式投入营运的出租车,积极实行经营权有期限使用制度,经营期满自动退出。二是经营权转让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下倒买倒卖经营权。三是为经营者出台优惠政策,减轻经营者负担,并在扶强扶优等方面下功夫。

6.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监控体系

加强市场监管,构建良好的经营环境。加强市场监管是维护合法经营者和乘客利益的重要管理手段,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稽查工作体系,一是组织交通、公安、城-管、工商等部门,建立长效联运整治机制,对非法营运实行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车站、机场、客货集散地的“黑车”、套牌车、异地出租汽车等的非法营运行为。二是对违章经营行为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并建立跟踪反馈机制,起到标本兼治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大出租车的宣传教育,构建起人人参与的监督体系,促进经营环境的改善。

坚决遏制出租汽车拒载、绕道、不按计价器收费、不主动归还失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态度差、乱鸣喇叭、斑马线前不礼让行人等不文明行车行为,督促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文明服务六条守则”。

同时,还将组织社会考评员,明察暗访,查找问题和不足,着重监督检查个别驾驶员拒载、绕道等违法行为。每次检查考核情况将在全行业通报,并作为驾驶员诚信考核的记分内容。

7.全面提升驾驶员队伍素质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打造良好形象。一是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规范服务行为。二是建立激励机制,积极推行星级驾驶员评定活动,根据驾驶员在规范经营、服务质量、安全行车、学习培训、好人好事等方面的经营业绩和行为规范进行综合评价,促使驾驶员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文明服务质量。三是完善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对一些不合格的人员坚决清除出客运市场。四是加强好人好事的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弘扬行业新风。

出租车行业驾驶员职业化素养的培养和提高,是提升行业能级,实现“国内一流、国际水准”目标的关键。行业管理部门应从两方面实施这个工程。强化出租车业中培训,不断壮大中高星级驾驶员队伍。

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室内卫生实行值日轮流制,当天室内卫生值班员负责地面、桌面、窗户等位置的清洁和公共物品的摆放,每周六进行一次全班室内大扫除。

4、地面要时常保持干净,要不定时进行清扫;。

5、室内所有物品必须摆放整齐、有序。

5、不准擅自调换房间、床位或占用他人床位,不准随意动用他人物品;。

6、自觉爱护宿舍的公共设施和财物;。

7、安全员的亲友须在22:00前离开管理处区域。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若出现事故由乙方负责。

6、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设备关闭,将烟头等明火物熄灭,造成事故由乙方负责。

7、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8、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9、乙方在租凭期内应有自我保护意识,以自身安全为主,若出现自杀或他杀现象与甲方无关。

10、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注: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签字确认:(承租方)签字确认: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邪教组织渗入社区,便于社区进行管理xx社区根据有关要求对辖区出租房屋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邪教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邪教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无邪教组织)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犯罪活动(邪教有关的)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邪教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出租房屋的管理,保障学校、教师、学生三方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身心健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教师对住房拥有使用权,出租住房属于个人行使使用权行为,与学校无关。但因出租房在校内,房屋出租行为事关校园秩序与学生安全,所以学校必须加强管理。

2、教师出租房实行户主负责制,学校政教处要对承租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校主管处室要对入住学校公用房屋的临时工进行备案。

3、教师出租房内每天晚上必须有管理人员入住。在学校主管处室安全检查中,如果有两个晚上没有管理人员入住,该房所有承租学生必须返回学生寝室居住,户主必须无条件退还租金。

4、任何教师不得在学校进行任何商品买卖行为,诸如卖饭菜、手机等。如发现有买卖行为,经查属实,根据经营状况,毎发现一次,最低罚款500元。

5、教师出租房户主对承租学生要经常进行纪律安全管理与教育。晚寝后要清点学生数,发现问题要及时告知家长与班主任,三方协同解决。

6、教师出租房不准男女生混杂租住,如有违反此规定,该房所有学生退回寝室居住,该户主无条件退还租金。

7、承租学生不准在出租房内私拉乱接电源,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以防发生安全事故。如有违反,立即退回学生寝室居住。

8、承租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下自习20分钟以后不得外出,11点必须熄灯就寝。不得在晚寝时间相互串门聊天。任何承租学生如果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必须无条件退回学生寝室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