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签订对象优秀

小编: 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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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签订对象篇一

乙方:

为了尽可能使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确保一年平安。公司与各车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特约定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安全消防设施

二、甲方不定期对乙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例行检查,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整改结果

三、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对乙方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作业指导培训

四、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1)一年内乙方没出现安全生产小工伤,甲方年终奖励乙方主任300元;

(2)一年内乙方如出现安全生产小工伤,乙方车间主任负领导责任,捐出30元/次

五、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甲方安全消防设施,如不小心损坏协同甲方安排修好

六、乙方对甲方提出安全生产整改意见应无条件加以整改

七、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始终确保主干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设施前1米区域,严禁堆放物资

八、乙方车间主任应加强对本车间员工安全教育和工作监督,特别防止员工违规操作

九、乙方负责人务必要提高警惕,特别杜绝本车间员工出现安全问题

十、乙方应至少每月1次开展安全生产自检,及时解决自检中发现不安全隐患,涉及用电问题,及时通知电工解决

十一、每天下班前,车间主任应检查车间所有电源、窗是否关闭

十二、对甲方值班干部提出,下班前没关好电源或窗等问题,务必认真加以对待,并尽量避免下次出现同样问题。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望遵照执行

甲方:乙方: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签订对象篇二

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

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

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

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

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

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

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伤害的;

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伤害的;

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1、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

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的;

3、擅自到校内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区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5、学生自杀、自伤的;

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

7、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

8、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经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伤害或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意外的;

2、在学生不请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意外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发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