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登记工作报告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

小编: 曹czj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失业登记工作报告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篇一

一、就业登记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3)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

(4)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5)省辖市规定的其他登记对象。

二、失业登记

(4)农村退役士兵;

(5)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6)无承包土地的;

(7)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8)省辖市规定的其他对象。

三、享受政策

1、用人单位或者就业农民凭就业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2、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援助和重点帮扶。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

一、登记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二、登记流程

1.登记申请。进城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如实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见附表4)。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求职意向、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职业指导。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求职农民正确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或《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逐项核实登记农民个人及求职信息,介绍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登记农民理性求职,合理确定求职岗位和工资福利等待遇。

3.现场匹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对登记农民的求职意向和信息库中的招聘单位用工需求进行匹配。

现场匹配不成功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登记农民说明情况,将其求职信息录入信息库,一周内再次推荐岗位。

4.跟踪服务。农民求职登记信息有效期为七天。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其就业状况。

四、享受政策

登记求职农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包括免收门票费、个人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档案托管费等)。

一、援助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有望,现处于失业状态,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劳动者:1.农村低保家庭;2.农村贫困家庭;3.农村零转移家庭。

二、援助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登记表》。未建立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向镇区或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申报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农村低保家庭劳动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2)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3)农村零转移家庭劳动者提供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

(二)认定。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报农民身份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镇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镇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同时在镇区和行政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花名册》及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

县级劳动就业管理处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中注明“农村困难家庭”;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农民到受理其申请的镇区或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查询认定结果,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镇区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针对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特点,分别提供培训援助、岗位援助、政策援助。对缺乏就业技能的,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结业后推荐就业;对困难家庭中的大龄劳动者,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对有创业愿望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3)因其他原因暂无就业愿望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享受政策

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其中的农村零转移家庭贫困户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

一、服务对象

4.省辖市规定的农村其他创业人员。

二、服务流程 1.创业登记。

(1)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如实填写《农民创业服务登记表》(见附表7)。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和就业经历、创业培训意愿、创业意向等方面。

(2)县(市、区)、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站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农民创业服务登记表》相关信息,发放农民创业服务宣传单,告知其可享受的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创业政策等事项。对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开班计划,让农村劳动者自愿报名、自主选择参加创业培训的时间、地点和班次。根据报名情况,编排培训计划,出具创业培训通知书。

2.创业培训。

(1)申请创业培训农民持县(市、区)、乡镇(街道)或者村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出具的创业培训通知书,根据本人培训意愿和当地确定的培训项目,到指定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创业意识、工商知识、税务知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企业管理、财务管理、创业案例分析等基础知识和创业见习、创业实训等操作技能。

(2)创业培训机构对每个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进行培训需求分析,开展创业培训动员(开班教育),举办创业意识课程培训,指导学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创业项目。对没有创业想法、不选择创业项目或者参加意识培训不合格的学员,推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学习。专家志愿团对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学员进行再次筛选,确定参加创业计划培训人员。学员接受创业计划课程培训,制定和修改《创业计划书》,创业培训教师初审完善《创业计划书》。

3.项目推介。

县级以上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邀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员、专家学者和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财政、银行等人员组建专家志愿团,建立创业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制度,面向社会各界征集各类独立经营、连锁经营、合伙经营、合作加盟等适合农民特点的创业项目,建立健全创业项目数据库。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活动,向有创业意愿和参加创业意识培训的农村劳动者免费推介创业项目。

4.开业指导

专家志愿团审核《创业计划书》并签署意见,创业农村劳动者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并实施《创业计划书》。各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协助创业农民办理事务代理、工商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财务咨询、融资服务、小额担保贷款手续等事项。县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每周固定时间召集工商、税务、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办公,现场为创业农村劳动者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即时发放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详细说明原因,提供需要补充材料清单,缩短农民创业时间。

5.政策落实。

农村劳动者创业政策落实采取乡镇分别受理、县级集中办理方式。乡镇(街道)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向创业农民介绍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享受优惠政策申报材料进行初次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于7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县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县级农民创业指导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要说明原因。

6.后续跟踪。

各级农民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和创业培训机构对成功创业农村劳动者实行为期一年的后续跟踪服务,采取专家和创业农民“一对一”挂钩形式,及时了解开业和经营情况,协助解决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高农民初次创业成功率和开业后稳定经营率。

三、享受政策

创业农村劳动者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1)为农民进行创业提供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以及同地、同电、同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2)对农民创办企业,投资于发经政府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建立创业培训和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对参加创业培训并结业的农民,免除反担保。

失业登记工作报告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篇二

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可以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重要性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合法凭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

劳动者就业后10日内进行就业登记。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就业登记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常住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

(二)劳动者申报失业登记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县城镇户籍常住人员可以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进行失业登记。进城务工人员、县外人员在我县城镇有常住地且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符合条件的可到县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失业登记。

(三)特别强调

2、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未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

营税收政策”)申请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收政策”)申请享受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

四、新旧证的衔接工作

1.对持原《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职工失业证》目前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后不改变正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审批期限。

2.劳动者可正常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失业登记工作报告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篇三

一、就业登记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

(3)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事高效农业(渔业)并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

(4)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

(5)省辖市规定的其他登记对象。

二、失业登记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4)农村退役士兵;

(5)刑满释放或者解除劳动教养的;

(6)无承包土地的;

(7)家庭劳动力人均承包土地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

(8)省辖市规定的其他对象。

三、享受政策

1、用人单位或者就业农民凭就业登记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2、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优先援助和重点帮扶。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农民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政府提供的创业培训、政策扶持、创业服务。

一、登记对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者。

二、登记流程

1.登记申请。进城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到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如实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见附表4)。登记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求职意向、联系方式等项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职业指导。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指导求职农民正确填写《农民求职登记表》或《农村失业人员登记表》,逐项核实登记农民个人及求职信息,介绍当前人力资源市场供求情况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登记农民理性求职,合理确定求职岗位和工资福利等待遇。

3.现场匹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对登记农民的求职意向和信息库中的招聘单位用工需求进行匹配。

现场匹配不成功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应向登记农民说明情况,将其求职信息录入信息库,一周内再次推荐岗位。

4.跟踪服务。农民求职登记信息有效期为七天。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农民进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其就业状况。

四、享受政策

登记求职农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包括免收门票费、个人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微机信息资料查询服务费、档案托管费等)。

一、援助对象

3.农村零转移家庭。

二、援助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向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登记表》。未建立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向镇区或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申报时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农村低保家庭劳动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2)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提供扶贫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3)农村零转移家庭劳动者提供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

(二)认定。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对申报农民身份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报镇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镇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同时在镇区和行政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7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困难家庭劳动力花名册》及申报表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劳动就业管理处审核。

县级劳动就业管理处在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就业困难人员类别中注明“农村困难家庭”;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和理由。农民到受理其申请的镇区或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查询认定结果,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镇区和村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人员针对农村困难家庭劳动者特点,分别提供培训援助、岗位援助、政策援助。对缺乏就业技能的,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结业后推荐就业;对困难家庭中的大龄劳动者,通过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对有创业愿望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失业登记工作报告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篇四

一、申领就业登记:

(一)对象:单位用人、自主创业者、自谋职业者、灵

活就业人员

(二)所需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享受政策:

1、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等政策;

2、自主创业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3、自主创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

4、灵活就业人员中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保补贴。

二、申领失业登记:

(一)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

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二)所需资料:

1、属于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户籍

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2、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单位(或有关

3、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身份

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

4、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身份证、和原就业

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5、毕业当年8月底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

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

件。

(三)享受政策:

1、免费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2、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

3、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失业登记工作报告 农民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篇五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自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以及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具体工作。

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和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可以按照职责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条

失业登记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后可以到常住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七)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在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审核完毕,合格的上报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8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结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相关手续,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

第十一条 符合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进行失业登记时可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失业登记所在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核实,由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援助对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定的就业援助对象,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中注明认定日期、认定的援助对象类别和应享受的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援助对象可凭“就业援助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享受相关政策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a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入学、服兵役、移居省外境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十)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暂住登记有效期满,超过60天未续期的。

农村进城务工和非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常住地变更的,凭原常住地的暂住证和《吉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到迁入地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辖区内失业人员登记工作,完善台帐管理,定期进行跟踪服务,掌握登记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愿望、就业状况等情况,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人员时,由被录用人员填写《录用(招聘)职工表》(样式见附表2),持《录用(招聘)职工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登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其《录用(招聘)职工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登记日期并加盖经办人名章,将相关情况录入其本人《失业登记表》中。《录用(聘用)职工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由被录用人员交回用人单位,作为录用备案依据。

第二十条

(一)被录用人员名单;

(二)劳动合同书;

(三)《录用(招聘)职工表》;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工种,需提供《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申报就业,申报就业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就业类型、时间和享受扶持政策等。其中,没有失业登记的,应先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记录本次就业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外省来我省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后再次就业的,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其中,录用备案的《录用(招聘)职工表》加盖公章或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申报就业,均应在其常住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

第四章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范围包括:

(一)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二)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三)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发放,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生效。其中,属于就业援助对象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办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登记失业时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非本地户籍人员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登记失业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三)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六)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其他。

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并到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就业援助对象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盖章生效。

第二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执行全国统一样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发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机构、申请的程序、手续向社会公布。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并将证件发到申请人手中。

第三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首次向劳动者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证件发放信息、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状况信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信息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应根据情况向发放对象告知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内容和申请程序。

劳动者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手续时,应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本人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三十五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原发证机构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六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学历情况、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情况)、就业与失业状态等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相应的信息变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的通知》(吉劳社就字〔2004〕213号)和《吉林省失业登记、就业登录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吉劳社就字〔2006〕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