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学院校舍维修方案的通知

小编: 曹czj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需要设定明确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方案来实现这些目标。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风险的评估以及市场的需求等,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成功实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制定学院校舍维修方案的通知篇一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 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安全优先;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3)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4)及时、合法、公正处理安全事故。

第四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按照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以及教育特点,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五条 对维护学校安全有显著成绩或者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我校安全工作接受政府和区教育局的统一管理,接受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制定学院校舍维修方案的通知篇二

xxx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天津市民办教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性质、宗旨、目标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以下简称本校)------需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称为xxx培训中心、xxx培训学校,如天津市南开区xxx艺术培训学校等。 第三条 学校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举办者或出资人、是从事教育事业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校设立的目的,培养目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条 本校的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载明:审批机关是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登记机关是南开区民政局)。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审批机关天津市南开区教育局和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校住所(详细地址:如天津市**区**路**号) 第二章 办学范围、形式等 第七条 本校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指明所从事教育服务的项目、种类,如文化生活、职业技术、继续教育、少儿教育等,服务项目、种类必须与审批机关许可的办学范围相一致)。 (一)招生区域、对象: (二)办学范围: (三)办学形式: (四)办学层次:(五)办学规模:(六)****** :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本校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每届三年;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或其代表、校长、本校教职工代表以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出资人)推选。

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或解聘董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本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措经费,审核本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事项; (六)制订和修改本校章程,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校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保证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稳定、安全的开展; (九)法律、法规规定须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十)x x x x x x x。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根据办学层次、规模和需要,学校可设副董事长1—2名。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董事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出席董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议决议须经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后,方可有效。但董事会论讨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以及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因各种原因,理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时,须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予以补选,并报有关机关核准。 第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须责成专人做好董事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本校签署有关文件(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时)(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本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保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校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本校正常、稳定、安全地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校的财产、财务、安全和正常的办学活动履行管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校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代表本校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 首任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备案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 拟订本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三)拟定本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内设机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职工,实施奖惩; (七)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

制定学院校舍维修方案的通知篇三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xxx教育法》、《xxx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学校业务范围:高中文化课辅导

办学层次:

办学范围: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招生对象:高中生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九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制定学院校舍维修方案的通知篇四

中国xx大学创立于19xx年,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学校秉承“xxx”的创校宗旨,遵循“xxx”的学科发展思路,坚持“xxx”的总体发展策略,“xxx”,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xx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国家xx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实现办学目标,依据《xxx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xxx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中国xx大学。

第三条:学校注册地址为xxx。学校设有xx校区、xx校区和xx校区,地址分别为xxx、xxx,在校区外也设置实习、实训场所和教学、研究机构。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xxx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职责。

第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学校遵循“xxx”的理念,坚持“xxx”的价值追求,以“xxx”为发展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九条:学校的校训是“xxx”。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拥有指导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配置和调整学校必需的教育资源,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一条: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供给必要的支持;为学校供给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中国xxx中国xx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学校各项具体运行管理制度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的原则予以建立和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党委职权。

第十六条:学校党委实行“团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到达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决定事项赞成人数到达实际到会人数的23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经过。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六)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中国xxx中国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总会计师一人,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就专门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采取“团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议决事项。

第二十五条: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学校党委书记参加校长办公会会议;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参加校长办公会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由学校领导班子团体研究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提交党委全委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一样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二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学校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二)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授予实施规则,学历教育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一)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四)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五)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和推选;

(六)校长办公会委托审议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在决策下列事务前,向学术委员会征求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各自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处理专门领域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理解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共建单位代表、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负责为学校规划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大办学事项供给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等事项。

理事会依照《中国xx大学理事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修订及执行情景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提议;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景报告;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x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校内各xxx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根据实际情景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三条: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依法按照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照学科专业性质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设置学院和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承担学校办学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等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在品德、本事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提议和批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供给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第五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四条:学校向教职员工供给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提议。

制定学院校舍维修方案的通知篇五

第一条学校名称:xxx培训学校;学校地址:xxxxxx

第二条办学宗旨:依据《xxx教育法》、《xxx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利用优质资源,实现教育的平等化,让每一个孩子都享受最好的教育。

第三条办学规模:xxxxxxxxx

第四条办学层次:实施以不同年龄、层次的在校生(幼儿、小学、初高中学生,成人)为培训对象的培训学校。

第五条办学形式:业余非学历教育。

第六条学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呈贡区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xxx市呈贡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性质:由个人自愿联合出资举办的,从事营利性学习辅导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xxx。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办学方向;

(五)召开董事会,调整学校的经营运作模式;

(六)召开董事会,商议决定与学校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本学校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xxx,xxx。

第十条业务范围:文化、艺术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三人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聘任、解聘校长;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举办者变更、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以上第(三)、(六)、(七)及其他可能影响到举办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等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应载明:决策有效人员的表决中,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及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学校暂不设副校长,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的管理人员代其行使工作。

第十七条安全是学校开展必须的保障。安全工作是学校的首要工作,是校长直接负责及直接管理的工作。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可行的安全管理及应急预案制度,有《xxx培训学校-踩踏事故应急预案》,《xxx培训学校-地震应急预案》,《xxx培训学校-火灾应急预案》。详细方案附后。

第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其人选由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本单位资金来源: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照《xxx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会计制度中要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举办者暂不要求合理回报要,待法律法规更为明确后的合适时机,可通过董事会并依照《xxx教育法》、《xxx民办教育促进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来确定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及其比例。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以捐赠方式举办学校并要求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或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按《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报有关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前,必须向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聘任合同,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专职的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布,并自向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学校要求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举办者自愿终止举办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一条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的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校自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

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xxxx年9月15日股东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校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