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论文(优秀8篇)

小编: 温柔雨

诚信是一种社会责任,它要求我们言行一致、言出必行。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要遵守各种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红线。通过以下一些成功企业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诚信在商业界的重要性和能够带来的巨大价值。

逻辑学论文篇一

一、符号、符号学及其方法

符号就是征兆,就是表达传播意义、信息的象征物,符号是代表某一事物的另一事物,是在交际过程中能够传达思想感情的媒介物。在古希腊时期,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把病人的症状看作符号,世称“符号学之父”。后来,古罗马时期的著名医师、哲学家噶盖伦写了一部叫《症状学》的书,书名为“semiotics',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符号学”。当前,符号学已经介入了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德国哲学家卡西尔说:“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有代表性的特征。”因此,他主张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用来取代“人是理性的动物”。

符号学,是关于符号的科学。符号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崛起于20世纪初年,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是现代符号学的两位奠基人。索绪尔创立了“semiology”一词,皮尔斯使用“semiotics”。索绪尔从语目学的角度把符号解释为是由能指和所指所构成的统一体。他指出符号是一种二元关系,包括能指和所指。而皮尔斯着眼于整个符号世界,他认为符号是由符号形体、符号对象和符号解释构成的三元关系。符号的三元关系大致表明符号是一事物表明另一事物。皮尔斯关于图像符号(icon)、索引符号(index)和象征符号(symbol)的符号分类,给了后来符号学家们以深刻的启示。20世纪上半叶,美国哲学家莫里斯第一次把符号学分为三个部分:研究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的语形学部分(syntactics)+研究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语义学部分(semantics);研究符号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的语用学部分(fragmatics)。1946年,莫里斯在《指号、语言和行为》一书中更明确和具体地定义了这三个术语:语用学是符号学的这样一个部分,它在符号出现的行为中研究符号的起源、应用与效果;语义学研究符号所具有的各种方式的意谓;语形学研究符号的种种联合,而不考虑这些联合的意谓,也不考虑这些联合和它们在其出现的那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莫里斯关于符号学的三分法,很快得到哲学家卡尔纳普的积极支持。卡尔纳普在1942年出版的《语义学导论》一书中表述说:“如果在一个研究中明白地涉及了说话者,或者换一个更为普遍的说法,涉及了语言的使用者,那么我们就把这个研究归入语用学的领域中……如果我们不考虑语言的使用者而只分析表达式和它们的所指谓,我们就是从事语义学领域内的工作。最后,如果我们也不考虑所指谓,而只分析表达式之间的关系,我们就是从事(逻辑的)语形学的工作。”

所谓符号学方法,则是从语形、语义与语用及其相关性上去研究符号及其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再推及于整个符号系统,逐步建立一个讨论一般符号的理论体系,用以分析人类的各种符号行为的构造与运作。于是符号学就变成了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了。在人类从物质世界走向精神世界的过程中,符号起着重要的作用。卡西尔说:“符号系统的原理,由于其普遍性、有效性和全面适用性,成了打开特殊的人类世界——人类文化世界大门的开门秘诀!一旦人类掌握了这个秘诀,进一步的'发展就有了保证。”

二、逻辑学及其方法

逻辑作为一门科学,诞生至今已有两千多年。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西方最早全面!深入!系统地探讨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逻辑学家。逻辑问题起源于三个古老的国家,即古代的希腊、印度和中国。这三个国度逻辑研究的兴起都是同论辩的盛行相联系的,是服务于如何正确论辩的。逻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称作逻辑学。直到中世纪后期,欧洲一些国家还把逻辑教材和论着,称为“论辩术”或“思维术”。16世纪末期,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创立了归纳逻辑,他的逻辑论着就是《新工具(1662年发行的被后人视为近代逻辑学代表的“波尔?罗亚尔逻辑学”,它的原名叫《思维的艺术》。印度的逻辑学叫“因明”,而我国称其为“名学”、“辩学”、“论理学”,直到19世纪末期,欧洲逻辑学传入时,才将其音译为“逻辑学”。

逻辑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按照逻辑学发展的阶段或历程,逻辑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传统逻辑阶段和现代逻辑阶段。前者包括传统演绎逻辑与传统归纳逻辑。后者包括现代演绎逻辑和现代归纳逻辑,也叫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形式化、系统化的方法。主要研究手段是采取人工符号,研究语言符号的结构。

三、符号学和逻辑学的相互联系

从二者区别来看,两者研究的对象和方法不同。符号学以人类社会的符号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符号的构成、分类、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语形学),研究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语义学),研究符号与符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语用学)等等。符号的方法是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它是从语形、语义与语用及其相关性上去研究符号及其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再推及整个符号系统,逐步建立一个讨论一般符号的理论体系。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方法,尤其是以推理的形式为主要对象。逻辑学以形式化、系统化为主要研究方法。以数理逻辑为例,它借助人工语言表示思维的形式,用符号化、形式化的方法处理逻辑联结词和量词的命题形式、推理形式和推导规则。

从二者相互联系来看,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创建者,他的逻辑研究同时体现了他的符号学思想。正如海森堡所说:“亚里士多德在他的逻辑中分析了语言形式,分析了与它们的内容无关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结构。”亚里士多德开创了对符号的语言学和逻辑学的研究。他在《解释篇》中说:“口语是心灵的经验的符号,书面语是口语的符号。”斯多亚学派把符号学看作哲学的一个基本部分,并认为逻辑学和知识论包括在符号学之中。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把科学分为三类,其中第一、二类为物理学和实践学,至于第三类,他说:“可以叫做semiotic,就是所谓符号之学。各种符号因为大部分是文字,所以这种学问,也叫做逻辑学。”索绪尔侧重于符号社会功能的探索,期望建立一种符号学,以便使语言在其中得到科学的描述,认为“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因此,可以比之于文字/聋哑人字母/象征仪式/礼节形式/军用符号等等。它只是这些系统中最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设想有一门研究社会生活中符号生命的科学,它将构成社会心理学的一部分,因而也是普通心理学的一部分,我们管它叫符号学。语言学不过是这门一般科学的一部分。皮尔斯着重于符号自身的逻辑结构的研究。他认为符号是“扩展了的逻辑学”。他还说:“逻辑学就其一般意义来说,……仅仅是符号学的别名,是符号学的带有必然性的或形式的学说。”我们可以把逻辑看作是“关于符号的一般必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是符号学的一部分,而符号学的发展拓展了逻辑学的研究空间与视域。符号学丰富了逻辑学的发展。符号学分为三大块,每一大块都可以推动逻辑学的发展。逻辑学就是符号学:从语形学上看,逻辑学是狭义符号学的语形学;从语义学上看,逻辑语义学又叫形式语义学;从语用学上看,逻辑学也包含着语用逻辑。符号学尤其是语用学的发展,促进了语用逻辑这一新的部门逻辑的诞生和发展。语用学研究语言及其使用者的关系,是关于语言交际的理论。语用逻辑是语用学与逻辑学交叉产生出来的新学科,它从语用学的视野来研究逻辑学,是现代逻辑学语言逻辑的一个分支。从语用学的观点看,逻辑学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重要特征:第一,逻辑学更加关注语言的使用者,关注语言使用中人的因素;第二,逻辑学关注包括语言使用者在内的所有语境因素。逻辑学深化着符号学,为符号学的研究提供新范式。符号学家高概在《话语符号学》一书中说)对于符号学的研究,在60年代的法国,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逻辑学、数理学或称形式主义的范式。”而且他认为,法国符号学家罗兰&巴尔特的关于文本符号分析的论文集《写作的零度》,就充分表现了逻辑学范式的基本思想。这种范式是一种对于符号文本的无主体分析,着重于文本的曾遍性和必然性,在这种范式下分析的结果是显现文本的逻辑特征和数理特征。在逻辑学的范式中,符号的意义是由符号所指称的对象所决定的。即使在符号学的语用学范围内,符号的意义虽然和符号所在的语境紧密相关,但在逻辑学范式下的语境概念仅仅只是决定真值的一个参考点,逻辑语用学范式中的符号意义空间仍然只是一个欧几里德的平面空间。逻辑学也运用符号学的范式。我国逻辑学家李先焜先生认为逻辑学本身研究的对象就是一种符号。现代逻辑称为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绝非偶然。由于使用了符号语言,现代逻辑较之传统逻辑获得了更为精确、有效的分析和表述工具,从而大大发展了传统逻辑对于命题和词项推理的研究,并建立起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的精确完备的体系。总之,符号学和逻辑学两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互动关系。逻辑学推动着符号学的发展,符号学要成为规范性的学科,就要借助于逻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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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论文篇二

逻辑学是一门探究思维规律和推理方法的学问,对于提高思维能力和培养逻辑思维具有重要意义。在学习逻辑学的过程中,我不仅深入了解了逻辑学的基本知识,还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本文将从学习逻辑学的重要性、逻辑思维的提升、推理能力的培养、论证的技巧以及实践中的应用这五个方面来分享我的学习心得。

首先,学习逻辑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逻辑学的基本原理贯穿着我们日常思维和许多学科的研究,是人们思考和推理的基础。学习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拥有清晰的思维,理顺思路,抓住问题的实质。逻辑学的学习让我了解到逻辑推理的规则和方法,提高了我的思维能力。我通过学习逻辑学,懂得了如何正确地观察问题的本质,合理地分析和解决问题,这对于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学习逻辑学有助于提升逻辑思维。逻辑思维是一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人们进行推理、论证和判断的重要方法。通过学习逻辑学,我掌握了判断的基本形式,以及如何运用演绎法和归纳法进行推理。逻辑思维让我能够在面对问题时,抓住事物之间的逻辑关系,快速准确地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实践中,我经常运用逻辑思维分析问题,发现问题的本质,然后针对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第三,学习逻辑学有助于培养推理能力。推理是逻辑学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培养逻辑思维的重要手段。通过学习逻辑学,我学会了如何进行科学的推理,以及如何从前提中得出正确的结论。推理能力的培养需要我提高对逻辑规律的理解和掌握,同时也要在实践中不断运用和推敲。逻辑学的学习让我明白推理是建立在准确的前提上的,只有从准确的前提出发,才能得出有价值的结论。在学习和工作中,我的推理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能够更加理性地分析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其次,学习逻辑学让我掌握了论证的技巧。在逻辑学的学习中,我了解到了论证的基本形式和规则。通过学习论证的技巧,我能够更加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能够针对他人的观点进行有效的反驳。在写作和演讲中,我能够运用逻辑学的知识和技巧,展开论证,使自己的观点更加有说服力。同时,在接受他人观点时,我也更加理性地进行评估和判断,不被表面的情绪所左右。论证的技巧为我提供了一个更加客观、系统的思考和表达方式。

最后,学习逻辑学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应用。逻辑学的学习不仅可以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和学术素养,还可以帮助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应对挑战。逻辑学的技巧和方法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如科学研究、法律辩论、商务谈判等。在我自己的实践中,我经常运用逻辑思维的方式解决问题,提升工作效率。例如,我能够正确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症结,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逻辑学的学习使我更加理性地看待问题,提高了工作迭代和创新的能力。

综上所述,学习逻辑学是一项重要的任务。通过学习逻辑学,我了解了逻辑思维的基本原理,培养了自己的推理能力,掌握了论证的技巧,并将这些知识应用到实践中。逻辑学的学习使我在工作和学习中更加理性和高效,为我提供了解决问题和应对挑战的能力。我相信,逻辑学的学习将继续伴随着我的一生,成为我发展和成长的重要助力。

逻辑学论文篇三

一、符号、符号学及其方法

符号就是征兆,就是表达传播意义、信息的象征物,符号是代表某一事物的另一事物,是在交际过程中能够传达思想感情的媒介物。在古希腊时期,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把病人的症状看作符号,世称“符号学之父”。后来,古罗马时期的著名医师、哲学家噶盖伦写了一部叫《症状学》的书,书名为“semiotics',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符号学”。当前,符号学已经介入了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德国哲学家卡西尔说:“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有代表性的特征。”因此,他主张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用来取代“人是理性的动物”。

符号学,是关于符号的科学。符号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崛起于20世纪初年,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是现代符号学的两位奠基人。索绪尔创立了“semiology”一词,皮尔斯使用“semiotics”。索绪尔从语目学的角度把符号解释为是由能指和所指所构成的统一体。他指出符号是一种二元关系,包括能指和所指。而皮尔斯着眼于整个符号世界,他认为符号是由符号形体、符号对象和符号解释构成的三元关系。符号的三元关系大致表明符号是一事物表明另一事物。皮尔斯关于图像符号(icon)、索引符号(index)和象征符号(symbol)的符号分类,给了后来符号学家们以深刻的启示。20世纪上半叶,美国哲学家莫里斯第一次把符号学分为三个部分:研究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的语形学部分(syntactics)+研究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语义学部分(semantics);研究符号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的语用学部分(fragmatics)。1946年,莫里斯在《指号、语言和行为》一书中更明确和具体地定义了这三个术语:语用学是符号学的这样一个部分,它在符号出现的行为中研究符号的起源、应用与效果;语义学研究符号所具有的各种方式的意谓;语形学研究符号的种种联合,而不考虑这些联合的意谓,也不考虑这些联合和它们在其出现的那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莫里斯关于符号学的三分法,很快得到哲学家卡尔纳普的积极支持。卡尔纳普在1942年出版的《语义学导论》一书中表述说:“如果在一个研究中明白地涉及了说话者,或者换一个更为普遍的说法,涉及了语言的使用者,那么我们就把这个研究归入语用学的领域中……如果我们不考虑语言的使用者而只分析表达式和它们的所指谓,我们就是从事语义学领域内的工作。最后,如果我们也不考虑所指谓,而只分析表达式之间的关系,我们就是从事(逻辑的)语形学的工作。”

所谓符号学方法,则是从语形、语义与语用及其相关性上去研究符号及其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再推及于整个符号系统,逐步建立一个讨论一般符号的理论体系,用以分析人类的各种符号行为的构造与运作。于是符号学就变成了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了。在人类从物质世界走向精神世界的过程中,符号起着重要的作用。卡西尔说:“符号系统的原理,由于其普遍性、有效性和全面适用性,成了打开特殊的人类世界——人类文化世界大门的开门秘诀!一旦人类掌握了这个秘诀,进一步的'发展就有了保证。”

二、逻辑学及其方法

逻辑作为一门科学,诞生至今已有两千多年。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西方最早全面!深入!系统地探讨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逻辑学家。逻辑问题起源于三个古老的国家,即古代的希腊、印度和中国。这三个国度逻辑研究的兴起都是同论辩的盛行相联系的,是服务于如何正确论辩的。逻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称作逻辑学。直到中世纪后期,欧洲一些国家还把逻辑教材和论着,称为“论辩术”或“思维术”。16世纪末期,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创立了归纳逻辑,他的逻辑论着就是《新工具(1662年发行的被后人视为近代逻辑学代表的“波尔?罗亚尔逻辑学”,它的原名叫《思维的艺术》。印度的逻辑学叫“因明”,而我国称其为“名学”、“辩学”、“论理学”,直到19世纪末期,欧洲逻辑学传入时,才将其音译为“逻辑学”。

逻辑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按照逻辑学发展的阶段或历程,逻辑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传统逻辑阶段和现代逻辑阶段。前者包括传统演绎逻辑与传统归纳逻辑。后者包括现代演绎逻辑和现代归纳逻辑,也叫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形式化、系统化的方法。主要研究手段是采取人工符号,研究语言符号的结构。

三、符号学和逻辑学的相互联系

从二者区别来看,两者研究的对象和方法不同。符号学以人类社会的符号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符号的构成、分类、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语形学),研究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语义学),研究符号与符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语用学)等等。符号的方法是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它是从语形、语义与语用及其相关性上去研究符号及其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再推及整个符号系统,逐步建立一个讨论一般符号的理论体系。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方法,尤其是以推理的形式为主要对象。逻辑学以形式化、系统化为主要研究方法。以数理逻辑为例,它借助人工语言表示思维的形式,用符号化、形式化的方法处理逻辑联结词和量词的命题形式、推理形式和推导规则。

从二者相互联系来看,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创建者,他的逻辑研究同时体现了他的符号学思想。正如海森堡所说:“亚里士多德在他的逻辑中分析了语言形式,分析了与它们的内容无关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结构。”亚里士多德开创了对符号的语言学和逻辑学的研究。他在《解释篇》中说:“口语是心灵的经验的符号,书面语是口语的符号。”斯多亚学派把符号学看作哲学的一个基本部分,并认为逻辑学和知识论包括在符号学之中。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把科学分为三类,其中第一、二类为物理学和实践学,至于第三类,他说:“可以叫做semiotic,就是所谓符号之学。各种符号因为大部分是文字,所以这种学问,也叫做逻辑学。”索绪尔侧重于符号社会功能的探索,期望建立一种符号学,以便使语言在其中得到科学的描述,认为“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因此,可以比之于文字/聋哑人字母/象征仪式/礼节形式/军用符号等等。它只是这些系统中最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设想有一门研究社会生活中符号生命的科学,它将构成社会心理学的一部分,因而也是普通心理学的一部分,我们管它叫符号学。语言学不过是这门一般科学的一部分。皮尔斯着重于符号自身的逻辑结构的研究。他认为符号是“扩展了的逻辑学”。他还说:“逻辑学就其一般意义来说,……仅仅是符号学的别名,是符号学的带有必然性的或形式的学说。”我们可以把逻辑看作是“关于符号的一般必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是符号学的一部分,而符号学的发展拓展了逻辑学的研究空间与视域。符号学丰富了逻辑学的发展。符号学分为三大块,每一大块都可以推动逻辑学的发展。逻辑学就是符号学:从语形学上看,逻辑学是狭义符号学的语形学;从语义学上看,逻辑语义学又叫形式语义学;从语用学上看,逻辑学也包含着语用逻辑。符号学尤其是语用学的发展,促进了语用逻辑这一新的部门逻辑的诞生和发展。语用学研究语言及其使用者的关系,是关于语言交际的理论。语用逻辑是语用学与逻辑学交叉产生出来的新学科,它从语用学的视野来研究逻辑学,是现代逻辑学语言逻辑的一个分支。从语用学的观点看,逻辑学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重要特征:第一,逻辑学更加关注语言的使用者,关注语言使用中人的因素;第二,逻辑学关注包括语言使用者在内的所有语境因素。逻辑学深化着符号学,为符号学的研究提供新范式。符号学家高概在《话语符号学》一书中说)对于符号学的研究,在60年代的法国,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逻辑学、数理学或称形式主义的范式。”而且他认为,法国符号学家罗兰&巴尔特的关于文本符号分析的论文集《写作的零度》,就充分表现了逻辑学范式的基本思想。这种范式是一种对于符号文本的无主体分析,着重于文本的曾遍性和必然性,在这种范式下分析的结果是显现文本的逻辑特征和数理特征。在逻辑学的范式中,符号的意义是由符号所指称的对象所决定的。即使在符号学的语用学范围内,符号的意义虽然和符号所在的语境紧密相关,但在逻辑学范式下的语境概念仅仅只是决定真值的一个参考点,逻辑语用学范式中的符号意义空间仍然只是一个欧几里德的平面空间。逻辑学也运用符号学的范式。我国逻辑学家李先焜先生认为逻辑学本身研究的对象就是一种符号。现代逻辑称为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绝非偶然。由于使用了符号语言,现代逻辑较之传统逻辑获得了更为精确、有效的分析和表述工具,从而大大发展了传统逻辑对于命题和词项推理的研究,并建立起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的精确完备的体系。总之,符号学和逻辑学两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互动关系。逻辑学推动着符号学的发展,符号学要成为规范性的学科,就要借助于逻辑学。

逻辑学论文篇四

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规律和推理方法的学科,通过学习逻辑学,我对思维的方式和推理的方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逻辑学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方法论,它对于我们的学习和生活都有着积极的影响。在学习逻辑学的过程中,我深感逻辑学的重要性,也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逻辑学让我认识到了思维的规律。在我们日常的思考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思维容易发散或迷失方向。而逻辑学通过研究思维的规律,帮助我们理顺思维,使其更加有条理和清晰。通过学习逻辑学,我了解到了一些基本的思维规则,比如归纳和演绎。归纳是从具体到一般的思维方式,通过总结、概括具体的事物,形成概念和原则;演绎则是从一般到具体的思维方式,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这些思维规则在我们的日常学习和工作中都非常有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把握问题。

其次,逻辑学还使我认识到了推理的方法。在逻辑学中,推理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学习逻辑学,我了解到了一些基本的推理方法,比如假设法、归谬法等。假设法是通过假设一些前提条件,然后根据这些前提条件进行推理得出结论;而归谬法则是通过反证的方式,通过假设反面条件,然后发现其自相矛盾从而推翻该条件。这些推理方法使我在解决问题时更加合理和科学,避免了主观臆断和偏见的干扰。 逻辑学的推理方法也对我在论证问题时有很大帮助,使我的观点更加有说服力,逻辑性更加强。

再次,逻辑学帮助我提高了批判性思维能力。在学习逻辑学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学会正确的思考方法和推理方式,还需要学会质疑和批判。逻辑学要求我们对信息进行严密的分析和评估,避免一些常见的逻辑错误和谬误。通过学习逻辑学的批判性思维,我更加懂得了怀疑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利用逻辑原理对信息进行全面的理性分析。在信息时代,我们所接触到的信息繁多而复杂,很容易迷失其中。而逻辑学帮助我们筛选和辨别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事物的本质和真相。

最后,逻辑学也使我认识到了思维的局限性。虽然逻辑学能够帮助我们提高思维的规律性和合理性,但是也有其局限性。逻辑学只能处理形式正确的问题,对于一些涉及价值观和情感的问题,逻辑学的方法就显得有限。在学习逻辑学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培养自己的创造性思维和直觉,通过多角度思考和综合分析,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的问题。

总之,学习逻辑学给我带来了很多启发和收获。通过学习逻辑学,我认识到了思维的规律,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思维规则和推理方法。逻辑学还提高了我的批判性思维能力,使我更加理性和客观地看待事物。同时,逻辑学也让我明白了思维的局限性,增强了我的综合分析和创造性思维能力。逻辑学不仅是一门学科,更是一种方法论,能够指导我们正确地思考和推理,提高我们的综合能力和创造力。我相信,逻辑学的学习对我的学习和生活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逻辑学论文篇五

第一段:介绍逻辑学的重要性和学习目的(200字)

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思维规律以及推理和判断的学科,它对于提高人们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至关重要。在现代社会,信息爆炸的时代,我们需要具备辨别真伪、思维敏捷和逻辑思维能力,因此学习逻辑学对于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段:学习逻辑学的方法和技巧(300字)

学习逻辑学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理解基本概念与原则。逻辑学中有很多重要的基本概念,如命题、论证和推理等,要深入理解它们的含义和作用。其次,掌握逻辑学的基本方法。逻辑学有一套特定的推理方法,如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等,学习和掌握这些方法将有助于我们优化思维过程和提高问题解决能力。最后,培养逻辑思维的习惯。将逻辑学融入日常生活中,比如要注意辨析真伪、严谨思考问题、准确表达观点等,可以逐渐形成逻辑思维的习惯。

第三段:学习逻辑学的意义和影响(300字)

学习逻辑学对于个人的成长和职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在个人层面上,逻辑学可以帮助我们理清思维,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个人成长。无论是在学习中还是工作中,逻辑学都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知识和信息,并将其运用到实际中。在职业层面上,逻辑学能够帮助我们在推理和判断中更准确地抓住关键信息,提高决策的效果。

第四段:逻辑学的应用领域和案例(200字)

逻辑学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在法律、科学、教育和管理等各个领域都有重要的应用。比如,在法律领域,律师需要运用逻辑学中的推理和判断方法来研究法律案例,并进行辩护和辩论。在科学领域,科学家需要运用逻辑学的思维方法来进行实验设计和结果分析。在教育领域,教师需要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消化知识。

第五段:总结学习逻辑学的心得和收获(200字)

通过学习逻辑学,我深刻体会到逻辑学对于提高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在学习逻辑学的过程中,我不仅掌握了逻辑学中的基本概念和推理方法,还能够将其应用到实际生活和职业中。逻辑学的学习不仅仅是为了应对考试或满足学科要求,更是为了培养自己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逻辑学的学习,我对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表达能力有了更清晰的认识,相信这对于我未来的学习和工作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逻辑学论文篇六

一、符号、符号学及其方法

符号就是征兆,就是表达传播意义、信息的象征物,符号是代表某一事物的另一事物,是在交际过程中能够传达思想感情的媒介物。在古希腊时期,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把病人的症状看作符号,世称“符号学之父”。后来,古罗马时期的著名医师、哲学家噶盖伦写了一部叫《症状学》的书,书名为“semiotics',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符号学”。当前,符号学已经介入了人类生活的一切领域,德国哲学家卡西尔说:“符号化的思维和符号化的行为是人类生活中最富有代表性的特征。”因此,他主张把人定义为“符号的动物”,用来取代“人是理性的动物”。

符号学,是关于符号的科学。符号学作为一门独立的新兴学科,崛起于20世纪初年,瑞士语言学家索绪尔和美国哲学家皮尔斯是现代符号学的两位奠基人。索绪尔创立了“semiology”一词,皮尔斯使用“semiotics”。索绪尔从语目学的角度把符号解释为是由能指和所指所构成的统一体。他指出符号是一种二元关系,包括能指和所指。而皮尔斯着眼于整个符号世界,他认为符号是由符号形体、符号对象和符号解释构成的三元关系。符号的三元关系大致表明符号是一事物表明另一事物。皮尔斯关于图像符号(icon)、索引符号(index)和象征符号(symbol)的符号分类,给了后来符号学家们以深刻的启示。20世纪上半叶,美国哲学家莫里斯第一次把符号学分为三个部分:研究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的语形学部分(syntactics)+研究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的语义学部分(semantics);研究符号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的语用学部分(fragmatics)。1946年,莫里斯在《指号、语言和行为》一书中更明确和具体地定义了这三个术语:语用学是符号学的这样一个部分,它在符号出现的行为中研究符号的起源、应用与效果;语义学研究符号所具有的各种方式的意谓;语形学研究符号的种种联合,而不考虑这些联合的意谓,也不考虑这些联合和它们在其出现的那种行为之间的关系。莫里斯关于符号学的三分法,很快得到哲学家卡尔纳普的积极支持。卡尔纳普在1942年出版的《语义学导论》一书中表述说:“如果在一个研究中明白地涉及了说话者,或者换一个更为普遍的说法,涉及了语言的使用者,那么我们就把这个研究归入语用学的领域中……如果我们不考虑语言的使用者而只分析表达式和它们的所指谓,我们就是从事语义学领域内的工作。最后,如果我们也不考虑所指谓,而只分析表达式之间的关系,我们就是从事(逻辑的)语形学的工作。”

所谓符号学方法,则是从语形、语义与语用及其相关性上去研究符号及其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再推及于整个符号系统,逐步建立一个讨论一般符号的理论体系,用以分析人类的各种符号行为的构造与运作。于是符号学就变成了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了。在人类从物质世界走向精神世界的过程中,符号起着重要的作用。卡西尔说:“符号系统的原理,由于其普遍性、有效性和全面适用性,成了打开特殊的人类世界——人类文化世界大门的开门秘诀!一旦人类掌握了这个秘诀,进一步的'发展就有了保证。”

二、逻辑学及其方法

逻辑作为一门科学,诞生至今已有两千多年。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西方最早全面!深入!系统地探讨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逻辑学家。逻辑问题起源于三个古老的国家,即古代的希腊、印度和中国。这三个国度逻辑研究的兴起都是同论辩的盛行相联系的,是服务于如何正确论辩的。逻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被称作逻辑学。直到中世纪后期,欧洲一些国家还把逻辑教材和论着,称为“论辩术”或“思维术”。16世纪末期,英国哲学家弗兰西斯?培根创立了归纳逻辑,他的逻辑论着就是《新工具(1662年发行的被后人视为近代逻辑学代表的“波尔?罗亚尔逻辑学”,它的原名叫《思维的艺术》。印度的逻辑学叫“因明”,而我国称其为“名学”、“辩学”、“论理学”,直到19世纪末期,欧洲逻辑学传入时,才将其音译为“逻辑学”。

逻辑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按照逻辑学发展的阶段或历程,逻辑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传统逻辑阶段和现代逻辑阶段。前者包括传统演绎逻辑与传统归纳逻辑。后者包括现代演绎逻辑和现代归纳逻辑,也叫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逻辑学的主要研究方法是形式化、系统化的方法。主要研究手段是采取人工符号,研究语言符号的结构。

三、符号学和逻辑学的相互联系

从二者区别来看,两者研究的对象和方法不同。符号学以人类社会的符号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符号的构成、分类、符号与符号之间的关系(语形学),研究符号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语义学),研究符号与符号使用者之间的关系(语用学)等等。符号的方法是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它是从语形、语义与语用及其相关性上去研究符号及其形成的一些基本概念,再推及整个符号系统,逐步建立一个讨论一般符号的理论体系。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方法,尤其是以推理的形式为主要对象。逻辑学以形式化、系统化为主要研究方法。以数理逻辑为例,它借助人工语言表示思维的形式,用符号化、形式化的方法处理逻辑联结词和量词的命题形式、推理形式和推导规则。

从二者相互联系来看,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创建者,他的逻辑研究同时体现了他的符号学思想。正如海森堡所说:“亚里士多德在他的逻辑中分析了语言形式,分析了与它们的内容无关的判断和推理的形式结构。”亚里士多德开创了对符号的语言学和逻辑学的研究。他在《解释篇》中说:“口语是心灵的经验的符号,书面语是口语的符号。”斯多亚学派把符号学看作哲学的一个基本部分,并认为逻辑学和知识论包括在符号学之中。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一书中把科学分为三类,其中第一、二类为物理学和实践学,至于第三类,他说:“可以叫做semiotic,就是所谓符号之学。各种符号因为大部分是文字,所以这种学问,也叫做逻辑学。”索绪尔侧重于符号社会功能的探索,期望建立一种符号学,以便使语言在其中得到科学的描述,认为“语言是一种表达观念的符号系统,因此,可以比之于文字/聋哑人字母/象征仪式/礼节形式/军用符号等等。它只是这些系统中最重要的”。因此,我们可以设想有一门研究社会生活中符号生命的科学,它将构成社会心理学的一部分,因而也是普通心理学的一部分,我们管它叫符号学。语言学不过是这门一般科学的一部分。皮尔斯着重于符号自身的逻辑结构的研究。他认为符号是“扩展了的逻辑学”。他还说:“逻辑学就其一般意义来说,……仅仅是符号学的别名,是符号学的带有必然性的或形式的学说。”我们可以把逻辑看作是“关于符号的一般必然规律的科学”。

逻辑学是符号学的一部分,而符号学的发展拓展了逻辑学的研究空间与视域。符号学丰富了逻辑学的发展。符号学分为三大块,每一大块都可以推动逻辑学的发展。逻辑学就是符号学:从语形学上看,逻辑学是狭义符号学的语形学;从语义学上看,逻辑语义学又叫形式语义学;从语用学上看,逻辑学也包含着语用逻辑。符号学尤其是语用学的发展,促进了语用逻辑这一新的部门逻辑的诞生和发展。语用学研究语言及其使用者的关系,是关于语言交际的理论。语用逻辑是语用学与逻辑学交叉产生出来的新学科,它从语用学的视野来研究逻辑学,是现代逻辑学语言逻辑的一个分支。从语用学的观点看,逻辑学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重要特征:第一,逻辑学更加关注语言的使用者,关注语言使用中人的因素;第二,逻辑学关注包括语言使用者在内的所有语境因素。逻辑学深化着符号学,为符号学的研究提供新范式。符号学家高概在《话语符号学》一书中说)对于符号学的研究,在60年代的法国,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逻辑学、数理学或称形式主义的范式。”而且他认为,法国符号学家罗兰&巴尔特的关于文本符号分析的论文集《写作的零度》,就充分表现了逻辑学范式的基本思想。这种范式是一种对于符号文本的无主体分析,着重于文本的曾遍性和必然性,在这种范式下分析的结果是显现文本的逻辑特征和数理特征。在逻辑学的范式中,符号的意义是由符号所指称的对象所决定的。即使在符号学的语用学范围内,符号的意义虽然和符号所在的语境紧密相关,但在逻辑学范式下的语境概念仅仅只是决定真值的一个参考点,逻辑语用学范式中的符号意义空间仍然只是一个欧几里德的平面空间。逻辑学也运用符号学的范式。我国逻辑学家李先焜先生认为逻辑学本身研究的对象就是一种符号。现代逻辑称为数理逻辑或符号逻辑,绝非偶然。由于使用了符号语言,现代逻辑较之传统逻辑获得了更为精确、有效的分析和表述工具,从而大大发展了传统逻辑对于命题和词项推理的研究,并建立起命题逻辑和谓词逻辑的精确完备的体系。总之,符号学和逻辑学两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互动关系。逻辑学推动着符号学的发展,符号学要成为规范性的学科,就要借助于逻辑学。

逻辑学论文篇七

内容摘要: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以培养和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为目的,法律逻辑学教学需要注意:从强调逻辑自律意识着手,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找寻法律的生命。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2004-2-26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逻辑学论文篇八

内容摘要: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以培养和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为目的,法律逻辑学教学需要注意:从强调逻辑自律意识着手,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找寻法律的生命。

关键词:法律思维法学教育法律逻辑学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起诉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2004-2-26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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