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热门17篇)

小编: 影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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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拟作出的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或者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以本部门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

(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在拟定决策方案过程中应当遵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

凡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向本级政府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二)包含决策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三)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初审意见;。

(四)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及意见处理情况;。

(五)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材料;。

(六)专家论证情况书面材料;。

(七)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八)风险评估报告;。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十)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政府办公厅(室)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按照程序报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政府有关领导批转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对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符合第七条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瑕疵的,由政府办公厅(室)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完善。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经其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材料。

第八条备案审查部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建档,并对重大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审查终止。

第九条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一)查阅、复制、调取行政处罚案卷等有关材料;。

(二)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说明有关情况;。

(三)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要求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纠正。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纠正,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的,由备案审查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纠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尚在自行纠正期限内仍未纠正,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信息管理系统,为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公布、统计等工作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法制办法】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

10。

万元以上。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及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市、县政府规定。

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市、县、乡(镇)政府和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县、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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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60。

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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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三)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本规定自

2012。

9

日起施行。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三)是否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五)是否不适当;。

(六)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联法规:

第七条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前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各市、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要求,由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第六条所列内容需要审查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建议后及时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了解情况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转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应当向审查建议提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省人民政府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对市、州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乡一级的规范性文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建议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交市、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有初步审查意见的',应当到会作初步审查意见的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提请审查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者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向制定机关提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书面审查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认为较大的市制定的规章应当修改或者撤销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销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转交省人民政府或者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并要求报告结果。

第十四条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自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结论作出后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提起人。

第十五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备案审查专门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七条对不按规定报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者责成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市、州、县(区、市)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可以参照本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或者论证,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在接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要求补充材料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期限内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二条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方案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四)决策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建议不决策或者进行修改后决策。

第十三条政府法制部门向政府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不合法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与决策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五)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根据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上级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指导。

第十七条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参照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职能划分由各自法制机构分别审查。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高速公路法制化管理进程也在不断进步。《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颁布,将交通行政处罚列入到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管理的范畴中,这既是对推进我省高速行业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是对完善我省高速逃费处理模式的突破。如何借助交通行政处罚的力量,打击恶性逃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而迫切的课题。

目前,我省高速公路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的行为,依照《高管条例》的规定均采取补交车辆通行费票款的处理,以往对逃费行为加收票款的政策不再施行。但以补票作为处理逃费车辆的唯一措施,根本无法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集中问题有以下三点:

(一)对逃费车辆的处理较轻,造成逃费行为屡禁不止。大量不法司机们意识到,现行逃费处理措施仅为补交票款,逃费成本几乎为零,就纷纷大行其道。高速公路出现了频频作案,屡禁不止的逃费车,并有扩张漫延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仅京珠高速公路的逃费车就达1.26万辆,查处逃费金额288万元;逃费车更加叹为观止,截止11月20日,逃费车达7.51万辆,累计查处逃费金额达978.8万元,逃费车辆增长率为496.03%。

(二)对逃费车辆的处理缺乏主动权,制约了对假证、假轴等逃费车辆的有效打击。逃费车辆经常通过使用假行车证虚报座位和限重的方法逃费,而行车证的真伪只有通过公安内部网才能查询到。收费管理人员即使当场就识别出假证,却拿不出逃费者制假的依据。目前多半采取联动稽查的方式,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共同查处此类逃费车辆,此方法虽在一定程序上打击逃费车辆,但此举多因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法当场独立取证,执行力薄弱,工作效率较低。

(三)逃费车辆肆意干扰正常收费秩序,对收费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困扰。大量逃费车辆利用冲磅、绕磅、跳磅进行逃费,情节恶劣者甚至在磅称上反复通过数次,对收费人员的政策宣传和严厉制止置之不理,还与收费人员争执纠缠,经常造成车辆滞留,车道堵塞,严重干扰了收费现场的通行秩序,对收费现场安全保畅工作形成压力。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加强、改进和完善高速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举措。推行这项重要举措,对于维护国家利益,整顿收费秩序,提高人员素质,保证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捍卫国家利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国家及地方税费收入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基础建设、社会保障及经济发展。湖北省每年通行费征收几十亿元,每年查处偷逃漏费的金额高达数百万元。巨额的数据警示我们,国家的规费收费不能再继续受到不法逃费份子的侵占了。只有对性质恶劣的逃费车辆实行合理合法的交通行政处罚,通过这种最严厉,同时也是最有效的行政法律手段,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偷逃费行为,为交通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二)促进高速行业管理规范。随着我省高速公路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其行业规范化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逃费行为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直是困扰着高速行业管理的老问题。要彻底整顿逃费行为,交通行政处罚是非常行之有效的手段。通过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和精神罚的强制措施打击情节严重、集团性作案的逃费案件,建立打逃长效机制,促进高速行业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湖北交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高速公路执法队伍素质。在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高速公路执法人员有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要做,这就要求高速公路从业人员必须要熟悉相关业务范围的法律法规,不仅要熟悉掌握通行费征收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规,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提升队伍素质。

(一)交通行政处罚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交通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组织、交通行政委托组织,依法惩戒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行政相对一方的一种制裁性法律制度。

(二)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执法依据: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少交、逃交、拒交高速公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车辆通行费,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处以本省路网最远站至本站全程通行费2倍的罚款;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实行强制牵移,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于我省高速公路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执法主机、执行机构等等基本要素都尚未明确制定。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执法原则和《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具体规定,结合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基本要素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对依法设立交通行政执法主体的设想。目前,高速公路的路政和交警部门才有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收费管理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这里设想通过上级部门授权,使高速公路收费管理所的收费班长、收费监控员、收费监控室主任通过全面、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知识培训、考核,持有全国统一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具备交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

(二)对界定“恶意逃费”概念的设想。《高管条例》第四十五条中提出的恶意逃费行为,设想将其定义为逃费金额达元以上或有事实依据属于第三次逃费的行为。

(三)关于取证的设想。交通行政处罚程序中,取证是一项重要环节。对取证方式有三个设想。其一是以举报人报案的方式取证(保安可为举报人员);二是通过费亭的监听设备或使用录音笔录下当事人承认逃费事实并交待逃费经过的视听资料取证;三是搜集当事人逃费的数据资料取证。

(四)关于受理、审批部门的设想。由于我省针对打逃的行政处罚尚处于探索阶段,尚未明确受理及审批部门。如借鉴省交通厅199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可将省高管局路政科设立为审批部门,省交通厅设立为行政复议机构。另外,设想采取二级审批制度。如简易的交通行政处罚,由各条高速公路单独设立稽查大队进行审批;如重、特大交通行政处罚,采取基层单位立案——各路段稽查大队审批、备案——高管局路政科审批的制度。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结合我省高速公路普遍存在的逃费行为发生频繁,分布较广,不便集中惩治的特点,对打逃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提出以下设想,仅供参考:

(一)报案:当班收费员发现逃费车辆,且逃费金额达到元以上,第一时间上报收费监控室。

(二)初步调查:由收费班长和收费监控员两人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出示其《交通行政执法证》,告之当事人认定的逃费事实,处罚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三)勘验笔录:摄取逃费车辆全景或局部照3—5张,询问当事人(逃费人员),证人(收费员或保案人员),进行勘验依法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四)处罚审核:管理所收费监控室主任核查上述资料,并对案件材料和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制作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意见书、交通行政处罚意见书,然后上报管理处收费稽查大队审核。审核如不通过,稽查大队将不予处罚原因和依据明确通知管理所领导,该逃费车辆采取票款补交的形式处理;审核如通过,稽查大队通知管理所按交通行政处罚规范流程处理。

(五)下达交通行政违罚通知书:收费监控员依法制作交通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听取当事人申辩并记录,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省政府法制办或交通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公布举报监督电话。

(六)结案:当事人接受行政处罚书时后,签收文书送达回证,收费监控员制作结案报告。管理所当日即将交通行政处罚款存入交通行政处罚的指定帐户上,并将处罚票据复印件归档。

(七)行政复议:案件60日内被行政复议,由高速行业主管部门专设机构全权处理。

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是对高速公路现行逃费管理模式的重大改革,但怎样合理合法、积极稳妥地推进处罚工作,是有待我们深思熟虑的一大管理课题。建议采取”上级授权,试点推行,制度出台,付诸实践”的办法,仅供参考。

(一)自上而下推行处罚试点改革,具有较为坚实的合法性根基。针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由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首先明确导向,为下级各高速路段确立改革的具体目标,并通过授权方式为下级采取处罚措施提供合法性保证。

(二)出台对逃费行为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的实施细则,起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由省政府联合省高速公路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处罚实施细则,对“上”贯彻《高管条例》精神,对“下”做出处罚的具体部署,即将《高管条例》的要求和精神加以明确具体化,又传达给基层试点单位并要求其拟定处罚试点方案,进一步丰富细化内容。

(三)未雨绸缪,努力在对逃费行为正式实施交通行政处罚前消除法律问题隐患。在试点的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合法性论证,采取一种积极主动、富有前瞻的方式,为处罚的合法化提供制度基础,尽量避免因处罚的合法性争议而导致搁浅的风险。

综上对高速公路打击逃费实施行政处罚的一些探讨和研究,纯属纸上谈兵,个人的粗浅见解。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还有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这些问题有管理体制方面的,有集中权力与职责内容方面的,有机构设置方面的,有人员编制方面的,有部门之间协调方面的,等等。本人在此抛砖引玉,期待通过此文引起法律专家、政府机构和高速行业主管部门对此项工作的重视,为在高速公路顺利推行行政处罚制度,有效打击逃费行为,营造规范和谐的收费环境,尽一份绵薄之力。

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是指市政府、省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及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较大数额标准由市、县政府规定。

第四条省、市、县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统称备案审查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和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五条市、县、乡(镇)政府和省、市、县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县、乡(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上一级政府备案;。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署名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相关证据清单、现场(询问)笔录、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集体讨论笔录等复印件。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七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对于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条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建议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同意,下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接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于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的要求,拒不协助的;。

(三)拒不按照审查处理决定整改的。

第十二条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每年度通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根据铜府法[20xx]9号文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我局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始终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不断健全地震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执法人员都依法取得执法资格,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执行得当,杜绝不依法执法、执法过当的行为。执法的过程,就是依法进行防震减灾社会管理的过程。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工作要循序渐进,我局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以罚代管;我局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起行政处罚案件,没有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

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行政决策制度,针对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按照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专家论证、征集部门和公众意见、集体研究决策(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等程序,以保证行政决策合法、科学、实效。全面落实行政决策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全部实行广泛征求意见后上报市法制办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率达100%。

对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定的轻微行为,注重现场教育,试行“零罚款”,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则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我局有4人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20xx年10月,我局会同组织县区地震局参加全省防震减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共7人取得资格证书,使我市防震减灾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二)20xx年10月25日,我局举办了全市地震系统专题培训班,市、县(区)地震局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地震群测群站负责人共38人参加了培训。

20xx年,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一般工民建抗震设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所有新建工程都能做到“地下清楚、地上结实”。

根据市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自查的通知》(铜府法〔20xx〕9号)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了行政处罚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三年来,我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不断加大环境违法事件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环境违法行为,较好地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三年来对57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1年,我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市工业园区环境问题排查”、“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全市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城市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检查”等专项执法检查,共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46处,下发限期整改函89份,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7家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金额共计116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7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4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2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起、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案件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7起案件均已结案,且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

20xx年,我局共组织现场执法1228人次,检查企业数607家次,通过开展“重金属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等环保专项行动发现企业违法行为50余处,并对10家企业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累计处罚金额82.3万元。其中,违法超标排污案件7件、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件、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2件。10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嫌犯罪移送的情况,且已全部结案。

20xx年,我局加大了环境监管力度,通过组织春季环保执法大检查、百日环境安全执法大检查等环保专项行动对重点污染源企业及涉重金属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查处,全年组织现场监察3000人次,检查企业数1000家次,同时配合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每季度的监督性监测,对具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20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156.64万元,其中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10起、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6起、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案件1起、违反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违反放射源管理案件1起、同时违反水污染物排放和固体废弃物管理案件1起。29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没有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目前已有19起结案。

三年来,我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案件办理程序,强化对行政处罚案件管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做到查、审、执分离,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制约。在实施行政处罚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程序要求。一是严格执行告知听证制度,对违法单位一律给予事先告知,对处罚额度较大的进行听证告知;二是对违法单位处罚时实行罚缴分离,对本单位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三是对行政处罚案卷实行一案一卷,专人归档保管,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制度。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我局严格落实《xx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定并实施了《xx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行政处罚有关制度。对环境监管执法中涉及自由裁量的15部法律、法规、规章,共计207项处罚条款进行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在细化这些处罚条款中,我局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在实施处罚中,能够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在自由裁量权的上下幅度内依据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故意、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设定处罚档次和处罚等级。我局实施行政处罚,罚没罚款项均以当年度依法、按时收缴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为增加执法人员的办案的责任心,降低错案的发生的可能性,我局加强执行行政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近三年以来没有出现因过错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显失公正的情况,也没出现因过错导致具体新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情况。

行政处罚自查报告

区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发现和纠正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xx区计生局对本部门xx年以来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认真的自我评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首先,组织全局执法人员传达了xx政办[xx]79号《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系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并责成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及局政法股具体负责全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及行政处罚案卷的自我评查工作。

其次,认真对照标准,实事求是地评价自我工作。按照《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此次自我评查分为实体内容评查和案卷文书评查两部分。

经自查,我局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部做到了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属于行政处罚范围等5项标准。

由于我局的行政处罚案卷全部属于一般程序处理的案卷,因此我局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百分评查标准进行逐项评分,自评结果为满分100分(详细评分情况见评分表)。

自查情况表明,我局的行政处罚工作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与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局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严肃执法分不开的,我局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行为,避免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的发生。

卫生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批程序,提高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和《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结合我市卫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报批、备案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卫生局承办的各类卫生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适用于简易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的审查备案程序。

当场卫生行政处罚执行后,承办科室在2 个工作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及其他证据材料等报监督所法制稽查科,由法制稽查科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市卫生局监督科备案,并将案卷材料整理存档。

第五条适用于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批程序。

(一)案件受理

依据投诉举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科室应及时受理,并制作“案件受理记录”,报监督机构主管领导签批。

(二)立案审批

案件受理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依法应当立案的,应制作《立案报告》,由监督所主管所长、所长依次签批后,在法制稽查科登记、并报市卫生局监督科备案。

(三)案件调查

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和现场笔录等;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四)调查终结

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对案件的事实、性质及对当事人的责任做出具体分析,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监督所主管领导审核。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承办人员将案件资料交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初审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局监督科进行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

拟作出3000 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由主管局长审批;拟作出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行政处罚由局长审批;拟作出10000 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的,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的权利、时限和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六)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予以行政处罚。承办人员应将相关案卷材料交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审核,报监督所所长签批后,予以结案,并报局监督科备案。

2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签批。

作出3000 元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主管局长签批;作出3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局长签批;作出10000 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证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须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七日之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涉嫌犯罪的,应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交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及其他有送涉嫌犯罪的材料等(所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卫生局局长签批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报市检-察-院备案。

(七)催告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 日内,承办人员应制作《催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市卫生局监督科进行法律审核、备案,并及时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八)强制执行

催告书送达10 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市卫生局监督科审核、备案,并经局长签批后,向市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九)结案

案件按法定程序处理完毕后,应制作结案报告,经监督所主管所长、所长签批后,报市卫生局监督科备案。并在结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案卷材料进行整理,报法制稽查科归档。

(十)立卷归档

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做到一案一卷,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

第六条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向市法制局备案,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表》等备案材料。

第七条法制科室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

第八条法律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3 、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4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5 、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6 、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7 、程序是否合法;

8 、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 》和有关卫生法律 、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接到有关解决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具体管辖决定。

第十一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实施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管辖。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下设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间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卫生部卫生检疫局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受卫生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或者由卫生部会同其规定监督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负责规定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与第十二条所指的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省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第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第十六条承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有权申请承办人回避。

回避申请由受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十七条对于依法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调查取证,查明违法事实。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卫生执法人员应分别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并当场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卫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核对无误后,卫生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应当由两名卫生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二十条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第二十一条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经卫生执法人员审查或调查属实,为卫生行政处罚证据。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的保存证据通知书。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卫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采集鉴定检验样品的,应当填写采样记录。所采集的样品应标明编号并及时进行鉴定检验。

第二十四条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具体款项等。

第五章处罚决定

第一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应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稿,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已有证据证明的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或调查违法事实时,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第二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第三十一条听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二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当事人不承担卫生行政机关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卫生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二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人员的姓名;

(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期出席听证会。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的,应当事先告知主持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并且获得批准。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要求,卫生行政机关予以书面记载。在听证举行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行政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的;

(二)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需要重新确定主持人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的;

(四)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举行听证时,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案件调查人员对认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第四十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后将听证笔录当场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违法事实清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与原来认定有出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在查清事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简易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机关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一)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卫生行政机关印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项、目)、具体处罚决定、时间、地点、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七日内报所属卫生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节送达

第四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本节规定,将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送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人员签收。

第四十八条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处,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卫生行政机关代送或者用挂号邮寄送达,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程序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以公告方式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六章执行与结案

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关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依据本程序第四十三条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五十五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卫生行政机关及卫生执法人员依照本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报卫生部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程序所称卫生执法人员是指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聘任的卫生监督员。

第六十条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卫生执法人员违反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将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卫生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本程序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符的,以本程序为准。

山西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四)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简称备案审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办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报备工作。

(五)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按本条(二)、(三)、(四)项规定备案。

第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备案。

第七条备案审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关行政处罚的案件材料。

备案审查机构调阅案卷或者有关材料时,应当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案卷。

通知书。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调阅行政处罚案卷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案卷或者有关材料。

第八条备案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行为的,应当向报备机关提出。报备机关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机构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构对在规定期限内不备案或者拒绝备案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建议具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及审查情况。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由省直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1月1日至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平,增强了责任意识。

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查范围及标准。

此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是:全县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含所属部门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年9月1日至年8月31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办结的执法案卷。

案卷评查标准参照《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查标准”)执行,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省行政复议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评查步骤。

本次评查采取部门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查阶段(10月25日—10月30日)。各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本通知后,严格对照评查标准,对评查范围内的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并认真开展自查。评查原则上以查阅卷宗为主(行政处罚案卷在20件以内的全部评查,20—100件以内的按60%评查,100—200件以内的按50%评查,200件以上的按不少于100件进行评查)。评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将评查案卷按实施时间顺序进行编号,并填写《行政处罚案卷登记表(一般程序)》(见附件3),于年10月30日前将登记表送县政府法制局(县政务中心1408室),同时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总结,工作总结要包括评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评查案卷数量及目录、评查得分情况、特点及经验、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基本情况。

(二)集中抽查阶段(10月31日—11月25日)。县政府法制局从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登记表中按案卷号随机抽取5件案卷(不足5卷的,全部抽查)进行集中评查。评查时,各部门、单位安排专人携案卷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送评,县政府法制局会同县监察局、人事局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照评查标准对所抽案卷进行评查、打分,记录存在问题,并逐卷作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各部门、单位送审案卷时,应同时提供实施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相关业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文本,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同时到场,接受评查小组成员的询问,听取评查意见。集中抽查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将另行通知,评查结果在活动结束后进行通报。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案卷评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列入当前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集中精力组织好自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抽查案卷,确保本次评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查找不足,总结经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以这次案卷评查为契机,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通过对案件流程管理、执法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档案规范、是否严格执法等情况进行评查,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案卷质量和全县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根据市局48号文件,关于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及案件查处实务竞赛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促进公正执法,我局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就20xx年8月至20xx年12月的行政处罚案卷认真进行了自查,为下一步整改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严密。

接到《关于印发案件评查及案件查处实务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后,对这次执法自查,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局长xxx同志为组长,法制科科长xxx为副组长,法制科成员和相关执法科室、所成员组成的执法检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制科。确立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对自查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作了精心安排、落实、督促和检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重要环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推动今后的执法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市局的要求上来。

二、抓住重点、认真自查。

从12月15日开始,我局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认真进行了办案人员自查、科室、所内部交叉查、局执法检查领导小组集中查的方法,逐项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执法自查。这期间,我局共查处各类行政违法案件22起,其中无照经营案件13起,合同案件3起,商标案件1起,其它案件4起。通过自查,我们对我局执法自查的总体评价是:案件数量比较少,没有出现复议和诉讼的问题,但办案水平不高,还停留在几年前的水平。极个别执法人员和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即:个别执法人员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只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具体情况是:

一、办案单位执法人员管理情况。我局办案单位有11个,公平交易科和11个基层所。执法人员100%参加过培训,并全部持证上岗。案件核审人员由11名,对材料齐全的案件随时核审。有专职法制人员负责法制工作,确保了办案质量,提高了办案效率。不足之处是执法人员学习法律的氛围还不够浓。

二、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执法工作各项制度健全。一是能适时修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开展执法责任制评议活动。二是制作了执法公示制对外公示牌。三是案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办案单位在每月20日前将本月执法案卷及时交法制科。四是没有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案例。

三、执法案件质量。通过评查我们发现,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案卷处罚主体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处罚种类和适当,严格履行告知的'义务,救济的途径期准确,送达和执行合法到位,及案卷制作比较规范。没有引起相关的法律诉讼的情况。在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情况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代收协议设立专门帐户,严格做到了罚缴分离。

四、执法文书管理使用情况。执法文书由法制工作人员统一管理,办案人员随时领取,避免了文书的乱用和浪费现象。为提高文书的制作质量,在每年的执法人员培训中,由法制人员对照上年度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逐项讲解。为提高案卷质量,法制科对各办案单位交接过来的案卷,逐个进行审查,对文书的制作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接收。存在的问题是,个别人员在文书的制作中字迹不整、语法不通,特别是缺少实物证据的收集。

五、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今年我局又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重新整理,制作了工作流程图和内容登记表等,目前各项工作开展顺利,未发生超期违规现象。对于自查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在下一步的工作加以改进解决和防范。

行政处罚自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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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增强依法行政观念,根据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精神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的自查工作,现将近三年来行政处罚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于去年10月份由原铜陵市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与铜陵市港口局规费征稽中心组建成立。近三年来,在市交通运输局、省地方海事局指导下,两局行政执法工作有序开展,行政处罚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办结了港口类行政处罚2起,海事类行政处罚3起,累计行政处罚5件,其中:2件为一般程序,3件为简易程序。5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已结案,并未发生处罚当事人要求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情况。通过有效行政执法和适度的行政处罚措施,严厉打击了行业内违法经营行为,保护了港口、船舶运输从业人员合法利益,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广大的行业从业人员也获得了守法教育。

多年来,在执法工作中我们一直注重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的贯彻执行,行政处罚工作严格保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及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依据准确无误。今年我局制定了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局水上综合执法大队及局属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对执法依据、处罚程序等进行了公示,同时我局安排专项执法经费及执法交通工具,充分保障各项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我局在开展行政处罚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影响,严格保护违法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及精确执法人员处罚裁定问题。在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中,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科学合理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服务-教育-整改-处罚”四步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照《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开展行政处罚,杜绝了行政处罚处罚标准随意性。

1、行政处罚主体情况。我局现内设机构9个,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1个,局下设大通、五松、顺安3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处,9个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所。其中局直属水上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以铜陵市港航(地方海事)管理局名义开展行政处罚,落实全局行政执法工作,下属处所不承担行政处罚任务。

2、执法人员情况。全市港航(地方海事)系统现有正式在编人员125人,其中具有各类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是114人,全部持证上岗。11人系新招录人员及其他综合岗位人员尚未取得执法资格。

3、执法培训、考核等情况。近年来,我局以提高执法队伍综合素质为目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对新法规、新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以规范化建设为主线,以队伍建设为抓手,提升执法队伍综合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更好地适应规范化建设和改革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执法队伍。每年我局开展一次集中培训工作,同时各单位把法律法规的学习也纳入平时工作中,今年我局制定了队伍素质提升工程行动计划(20xx-20xx年),把法律法规学习也纳入了行动计划。并且我局把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制定了《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局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近年来,未发生一起执法人员违纪行为和错案情况。

1、全系统执法人员的素质差参不齐,执法力量与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2、由于我市港口发展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当前发生的港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执行难度较大,需要相关执法单位综合执法。

1、进一步强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识。以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为抓手,抓好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加强《行政处罚法》及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营造一个良好的行政执法氛围。

2、规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以事实为根据,法律法规依据为处罚准绳,进一步规范处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实行集体讨论,及时结案。同时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严肃执法与合理裁量、行政处罚与思想教育、依法行政的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严格追究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3、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与长江海事、长江航道、水务、环保.、安监、公安、法院等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港航水运行政处罚措施的有效落实。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按照县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函〔20xx〕8号)文件要求,我局按照规定对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把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7月至今,我局已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共10件。其中,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6件,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案件4件。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包括非法营运案件、非法改装案件、超载运输案件等。

(一)主体合法。严格按照县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编办〔20xx〕3号)文件要求和规定的职权以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行使行政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资格,符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要求。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件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合法有效的`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和书证材料等文书,证据充分,相互关联,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三)适用法律准确。实施行政处罚均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引用条、款、项准确完整。罚款种类和幅度均按照《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行政处罚案件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客观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性质、主客观原因、社会危害程度等,重大案件通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查取证经验欠缺。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能力需进一步加强,如遇到当事人或证人不配合执法,执法人员经验欠缺,灵活处置能力不足。

二是制作笔录细节把握不准。部分案卷的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的询问不够全面、具体,内容表述不够规范、准确,逻辑关系不强。

三是案卷归档未格式统一。目前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初步完成,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未做统一规范,存在新旧文书混用等问题。

三、整改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一步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集中精力抓好落实,进一步规范执法案卷工作,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重点对制作文书进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制作法律文书、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提高行政执法办案效率,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化。

二是开展经验交流学习。到执法案卷优秀的县区交通运局开展观摩学习,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取长补短,提升执法案卷质量,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三是进一步提高案卷管理水平。待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归档统一规范后,严格落实案卷归档规定,案卷装订按照标准,统一规范。

行政处罚案卷自查报告

三、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问题。

一是被处罚当事人大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至今未能完全到位,执法主体不合法,违法案件查处,依赖性大。

三是执法监察人员人少事多,目前执法监察股工作人员仅2人,执法的力度和办案速度偏下,办案难度大。

四、下步打算。

我局在办理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卷宗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上级要求还有差距,与兄弟单位相比还存在不足,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卷宗的合法规范,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做到: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和案件查办水平;进一步加强行政许可的制度建设及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案件后续处理各项工作任务,一手抓依法查处,一手抓规范管理;积极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全部处罚决定,坚决维护行政处罚的严肃性;积极争取国土资源体制改革职能到位,完善机构设置,理顺体制,充实执法力量;进一步做好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上报备案及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的整理归档等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各项任务。充分发挥国土资源执法部门的职能和作用,高效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