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专业20篇)

小编: 影墨

应急预案的主要目的是提前思考和准备应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以及迅速、高效地采取行动,使损失降至最低程度。这些应急预案范文覆盖了不同领域,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交通事故等多个方面。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认真贯彻落实县教育局下发的文件精神,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做好学校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保障全园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在突发事件出现后,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保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二、实施目标。

1、建立预警机制,对我园的现有设施要进行全面检查,对不安全隐患要采取措施进行及时整改,达到安全标准,防患于未然。

2、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控制机制,做到遇事不慌,指挥体系顺畅,应急人员落实到位。

3、组织指挥机构健全,应急人员落实到位,职责明确,将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底,确保师生人员的财产生命安全,减少社会的负面影响。

三、应急事件的原则。

1、统一指挥的原则。学校健全应急事件统一指挥系统。由校长全面指挥,其它领导成员分工合作,各职能部门按其职现范围做好应急的本职工作。

2、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园对应急事件要统一指挥,统一布控,分级管理,从上到下,各行其是,各负其责、从上层领导到中层干部,从年组长到班主任教师,从后勤到各办公室。人人都有防范意识,层层都有管理网络。

3、资源整合的原则。我园对应急事件的发生要充分做好事前的准备应急工作。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疏散撤离的通道路线、场所。做到:领导指挥到位,组织人员到位,各种设施到位,安全防范到位,通讯信息到位。

4、及时报警的原则。及时向救护部门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

5、责任追究的原则。我园必须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预防。凡是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层层追究责任。

四、应急组织机构。

总指挥:__。

副总指挥:__。

成员:教研组长、各班级教师、后勤人员。

1、幼儿园一旦发生火灾,立即起动指挥系统。由通信组向消防中心拔打119,及时发出火警信事号,使消防人员和车辆及时赶到火灾现场,通信组要把火灾的发生和抢求过程情况及时记录和拍摄下来,并及时报道火灾情况,记录火灾的全过程。

2、保卫组要将现场保护起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配合消防和公安人员,调查火灾的起因,保护好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做好警卫工作。

3、抢救组要在火情发生后及时切断电源,立即起用现有的消防器材,组织人员立即抢救学校的贵重物品(如:多媒体设备、财务室的帐目、档案、乐器设备、体育设备等)如有被困师生抢救人员要首先抢救被困人员,但要保证人身安全。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抢救组人员要作好自身的防护准备工作。

4、运输组要在火情发生后,要将抢救出来的设备物品及时运到安全地带,并配合救护人员将伤员运送到医院进行救护,配合疏散将师生护送到安全地带。

5、疏散组要在火情发生后,马上组织人员打通疏散通道,并组织师生及时疏散到安全地带,保证不发生遗留人员。要配合班主任教师清点班级人数如发生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妥善处理好应急事件,要熟知撤离的范围,路线和场所。

6、学校的指挥系统要发挥职能作用,做到人员到位,组织到位,设施到位,防范措施到位,善后处理到位,消防配合到位,确保学校的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

1、幼儿食物中毒事件,一线教师一经发现要立即向领导报告,领导和保健医生要及时赶到现场,根据中毒情况组织人员立即将中毒幼儿送往医院。

2、幼儿园幼儿的保卫人员要保护好现场,要及时调查中毒原因,并形成书面资料,保存好食品证物,并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检验,事情重大要及时向公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3、幼儿园行政部门要组织全(园)师生(幼儿)对食品卫生进行宣传教育,特别是夏季天气炎热,注意饮食卫生,教育幼儿不吃零食,不吃发霉食物,不喝生水,把住病从口入关。

4、幼儿园通信报道组,要及时将学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的情况及时记录和拍录,形成资料,归档备案,为调查处理供依据。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针对风险分析结果,以快速响应为中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重点,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广泛征求意见和研究论证,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为两类:

(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者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牵头组织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不同层级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和应急保障及调动程序,重点规范市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第十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内容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第十一条专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应当根据专项预案并结合本单位职责编制本单位相应配套的应急联动方案,报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操作手册包括指挥机构组成与主要职责、不同情况下响应处置的程序与相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处置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第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的分级层次、分级标准、相应措施和响应结束条件等内容;分级响应的有关内容应当满足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保持与上位应急预案的衔接。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易发多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需要编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时,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报立项,经批准后编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外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任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订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根据相关标准规范、上级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应急预案体系目录,报属地人民政府主管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与上位应急预案、本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和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突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应对措施科学、具体,操作性强;。

(五)内容完整,简洁规范,通俗易懂,实用性强。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十八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组织风险评估时,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组织应急资源调查时,应当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相关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修改意见时也应当书面反馈。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各方面意见是否协调解决;。

(四)主体内容是否完备;。

(五)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

(六)应急响应设置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可行;。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总体应急预案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专项应急预案经编制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送审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三)编制应急预案依据的相关文件资料;。

(四)风险评估报告;。

(五)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初审过程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指导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论证会;根据需要,在召开评审论证会前可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协调会。初审通过后,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向编制单位出具初审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应急预案通过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将应急预案送审稿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风险评估报告;。

(四)征求意见复函以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五)评审意见书;。

(六)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初审意见书。

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四条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

第二十五条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并经本单位有关会议审议通过,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印发单位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监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应急预案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20日前报送当地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文本一式10份;。

(三)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九条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订演练计划,根据预案内容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二条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演练课目背景设置情况,演练组织指挥情况,参演人员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和应急保障情况,应急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

第三十六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一般3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应急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较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较大变化的;。

(四)在突发事件应对或者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的;。

(五)应急预案审批单位要求修订的;。

(六)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印发满3年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组织评估后认为情况变化较小、可以延续使用的,向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可暂缓修订。延期使用时间不超过2年。

应急预案中指挥机构人员组成或者人员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情况报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将更新后的通讯录印发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对所提建议进行研究,作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决定,及时反馈结果。

第三十八条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后1个月内,应急预案中明确的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召开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学习熟悉预案,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研究协调联动事项。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

第四十条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组织保障。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监督和协调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应急管理考核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其限期纠正,问题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是指承担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审批单位,是指审查批准应急预案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和基层组织,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1月20日印发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179号)同时废止。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管理办法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我国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下文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xx〕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

工作方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

应急预案。

体系,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以下(不含省本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省以下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以下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启动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其制定机关或者单位负责。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

(三)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四)措施具体,程序简明;。

(五)责任落实,分工明确;。

(六)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七)文字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七条鼓励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用信息化、数字化等先进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第八条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或者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负责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开展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分析应急预案适用范围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情况,分析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应急资源分布和具备的应急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各相关部门职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具体应急预案内容。

第十四条鼓励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危险源、危险区域、应急资源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和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三章应急预案批准与发布。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实施应急预案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八条省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省有关部门、市州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专家组意见后,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在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部门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由制定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简要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在湘单位、省属企业、省内高校应急预案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关国家秘密及密级的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四条应急预案审议通过、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应急预案应当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涉及保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应急预案封面应当标示其名称、制定机关或者单位、版本标识和公布日期。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并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定期修订应急预案时应当在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后,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进行编制、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如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书面通知应急预案的适时修订情况。收到修订通知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更新。

第二十九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者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修订建议。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对有关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要求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章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内容进行宣传、普及和培训。

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和培训应当深入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

应急预案中涉及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当作为宣传、普及和培训活动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制作并提供有关应急预案的宣传、普及和培训材料。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培训。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演练指南,指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演练活动。

第三十七条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作者单位:刊名:劳动保护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2009“”(6)分类号:关键词: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有序的实施应急救援,保障职工和顾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和机械伤害事故应对工作。

4、应急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协调统一。

二、危险性分析。

1、企业概况:

坐落于方向的村区内,西边面临,北边面临,东边面临,南边为。营业面积平方米,安全出口处。现从业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安全负责人人,是一家企业。

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本单位内有高低压配电装置及经营区电源线路较多,易燃品集中堆放,且在区域内使用燃气和主食加工机械进行现场食品加工。如果果出现人为疏忽或管理不善,就有可能发生火灾、机械伤害及触电等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通讯联络组、灭火组、疏散组、抢救组4个应急救援组。

1、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职责:

(1)接受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应急救援中心的领导并落实指令。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5)配合专业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抢救工作。

(6)及时准确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7)组织对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的演练,补充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2、应急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负责人:

成员:

职责:

(1)设专人24小时值班。

(2)接到事故报警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3)事故发生时,负责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救援组职责:

通讯联络组:负责与各应急小组及对外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和情况通报。

灭火组:发现火情立即利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断电、断气。

疏散组:负责引导各部位人员有秩序疏散。

抢救组:抢救受伤人员并进行救护,及时护送受伤人员就医。

(二)组织体系框架:

四、预防与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

1、应急指挥办公室24小时值班。

2、由安全人员负责加强对危险源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事故预防措施: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及时对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隐患进行排查治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3、保证消防设备、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的完好有效使用。

4、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5、在危险要害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便于公众识别。

6、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技能,提高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信息报告与处置:

1、事故发生后,第一发现人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尽可能阻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2、现场负责人用最快速度通知指挥部成员到现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救援组依据职责分工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事故发生后,如果事态继续发展扩大,指挥部立即将本单位地点、起始时间和部位、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名称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可能影响范围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上报三间房地区应急办公室。

五、应急响应。

(一)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1、职工发现事故征兆,如果电源线产生火花,x个部位有烟气,异味等,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现场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条件下,立即进行自救、灭火,防止火情扩大。

2、事故现场继续蔓延扩大,现场指挥人员通知各救援小组快速集结,快速反应履行各自职责投入灭火行动。

3、联络组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及时向三间房地区应急办报告,派人接应消防车辆,并随时与救援领导小组联系。

4、灭火组在消防人员到达事故现场之前,在保证自身安全前提下,依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灭火。

如果液化石油气钢瓶泄漏着火,用湿布包住手去关闭角阀,无法关闭时,则用灭火器扑救,用水冷却钢瓶,灭火后应将钢瓶拎至空旷处放置。

如果电气设备着火,首先切断供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电源,再利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5、疏散组接到警报后,立即按负责区域进入指定位置,用镇定的语气呼喊,消除顾客恐惧心理,稳定情绪,防止发生拥挤,以最快的速度引导顾客按指示方向有序疏散。

6、抢救组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拨打120、999急救电话或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7、救援队伍到事故现场后,迅速报告未疏散出来的人员方位、数量以及疏散路线。

8、火灾现场指挥人员随时保持与各小组的通讯联络,依据情况可互相调配人员。

9、进行自救灭火,疏导人员、抢救物资、伤员等救援行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无能力自救时各组人员应尽快撤离火灾现场,等待专业队伍救援。

(二)触电事故现场处置:

1、截断电源,关上插座上的开关或拔除插头。切勿触摸电器用具的开关。

2、若无法关上开关,可站在绝缘物上,如果一叠厚报纸、塑料布、木板之类,用扫帚或木椅等将伤者拨离电源,或用绳子、裤子或任何干布条绕过伤者腋下或腿部,把伤者拖离电源。切勿用手触及伤者,也不要用潮湿的工具或金属物质把伤者拨开,也不要使用潮湿的物件拖动伤者。

3、如果果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开始人工呼吸和胸外心脏按压。若伤者昏迷,则将其身体放置成卧式,打电话叫救护车,或立即送伤者到医院急救。

(三)炊事机械伤害事故处置措施:

1、发现有人受伤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关闭设备电源,向周围人员呼救,迅速向领导报告。

2、领导接报后,立即到达现场,指挥对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

3、一般性外伤,迅速包扎止血,并将伤者送往医院。

4、如果果受伤人员伤势较重,现场指挥人员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或将伤员送往医院治疗,并及时上报三间房地区应急办。

(1)发生断指,立即止血,尽可能做到将断指冲洗干净,用消毒敷料包裹,用塑料袋包好,放入装有冷饮的塑料袋内,将伤者连同断指立即送往医院。

(2)肢体骨折,将伤肢固定,减少骨折断端对周围组织的进一步损伤,再送往医院。

(3)如果果肢体、头发卷入设备内,立即切断电源停止机器转动,不可用倒转机器的方法,妥善的方法是拆除机器取出肢体,无法拆除时拨打119请求支援。

六、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处置后,事故得到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已消除,应急工作结束。

七、后期处理。

1、组织人员尽快清理现场,检修受损设备。

2、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赔偿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4、将事故总结报告和处置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应急办,总结事故应急处置经验,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八、应急保障。

1、应急队伍及通讯保障:

(1)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手机:

副总指挥:手机:

成员:手机:

(2)应急办公室。

负责人:手机:

成员:手机:

(3)通讯联络组。

组长:手机:

组员:手机:

(4)灭火组。

组长:手机:

组员:手机:

(5)疏散组。

组长:手机:

组员:手机:

(6)抢救组。

组长:手机:

组员:手机:

2、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照明器材:

消防器材:

防护用品:

通讯器材:

3、经费保障:

本单位从日常办公费用中,抽出部分资金用于应急物资的添置、维护保养及演练培训的费用支出。

九、培训与演练。

1、培训: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火灾事故自救互救及逃生知识、消防器材的使用等相关知识培训。

2、演练:

依据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做好演练记录,并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十、奖惩。

1、在事故抢险过程中,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或临阵逃脱的,将给予罚款或开除处理。

2、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因表现勇敢,减少事故损失的,给予表彰奖励。

3、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按照工伤待遇处理。

十一、附则。

本预案报送三间房地区应急办备案,本单位应急办公室存档。

本预案由制定,每次演练结束或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颁布及人员设置变动情况及时修改、补充预案。

本预案经批准发布,并于20__年x月x日起实施。

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下文是安徽省为更好应付突发事故而出台的最新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稿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为保证公司、社会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在事故、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做出响应,及时有效的处理因各种原因而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人身伤害的程度或降低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制定此预案。

1.2编制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文引用而成为本预案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预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

1.2.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__〕12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__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

1.2.2有关技术规范。

《剧毒化学品目录》(20__年版)。

《危险化学品目录》(20__年版)。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

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下文是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操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烟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统筹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强化预案衔接,注重现场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负责《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按照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第四条对应类别的区县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将本辖区应急预案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国有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第七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四)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预案在信息接收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的衔接。

第八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掌握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重大危险源情况,并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在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xx)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明确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规模较小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专项预案中明确上述内容,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结合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管理、保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存在较大危险性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可能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

(二)针对每一类事故风险,逐一制定应急处置流程,并明确各流程的具体操作人员。流程应包括报警、紧急处置、受伤人员急救等;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所需的应急处置工具、装备等,并明确数量及存放位置。

(四)现场作业人员疏散撤离路线。

(五)根据重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作为本单位的专项预案,分析、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形式及后果,明确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同时,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备、重点部位和重点工作岗位等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中应提出发生事故后对周边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按照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进行编制,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应急预案,在信息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报备等管理工作。其中,列为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列为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区县应急委备案并抄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或论证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xx〕73号)要求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要点进行。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或书面报告,并附有各位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和参加评审人员的签名材料。

第十七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论证人员与所评审论证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论证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的,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并附专家签字的名单;。

3.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实施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和备案申请材料后,实施形式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进行修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安全监管局通过本市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审核和信息接报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信息数据库,满足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决策需要。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

培训工作计划。

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的现场处置方案应张贴在对应地点的明显部位。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后,要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办法》规定备案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应急预案应形成体系,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明确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生产规模小、危险因素少的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以合并编写。

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6.1公司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2各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6.3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6.4公司在制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时,同时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6.5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6.6应急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6.7.1公司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6.7.2公司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6.7.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6.7.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6.7.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7.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6.7.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6.8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6.9公司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10若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各种突发事件层出不穷,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许多不可预测的困扰。为了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各个组织和机构都制定了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一种重要的工具,它不仅有助于提前规划和准备,还能在应急情况下的迅速反应和协调。在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下面将就自己的经验进行总结。

首先,制定应急预案非常重要。应急预案是为了应对各种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一套预先安排和组织管理的方案。制定应急预案的关键是深入了解和分析各类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影响,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策略和应对措施。只有在一个组织和机构具备全面、科学且实用的预案时,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在我所在的公司,由于及时制定了应急预案,当近期发生一场大火灾时,公司立刻采取措施疏散员工并与消防部门进行有效协助,保证了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其次,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是至关重要的。预案设计好了,但如果没有有效执行和管理,就无法发挥预案的作用。因此,在预案的制定过程中,要明确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流程。同时,还要定期进行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在我所在的组织中,我们每个月都会进行一次应急演练,让员工熟悉不同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操作流程。这不仅加强了员工的应急意识,也为突发事件的发生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再次,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持续改进是必要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突发事件的形式和性质也在不断变化。因此,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需要不断改进和更新,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进行应急预案的评估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不足和问题,并对其进行修订和升级。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我们能更好地适应不同的应急情况,提高应急响应的效率和准确性。

最后,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需要与相关机构和组织进行合作和协调。突发事件的处理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之间的协作和配合,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和互动机制。我们在制定预案时,会与相关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密切的合作,确保预案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同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我们也会积极与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合力应对突发情况。这种合作和协调是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总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在应对突发事件中重要的指导手册,它的制定、实施和持续改进都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制定合理的应急预案,实施科学的管理办法,不断改进和更新,以及与相关机构的合作与协调,我们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及时做出有效的应对处理,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未来,我们应继续加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研究和实践,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为建设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做出贡献。

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院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应急抢救,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应急物资是指在事故即将发生前用于控制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用于疏散、抢救、抢险等应急救援的工具、物品、设备、器材、装备等一切相关物资。

应急物资由医院总务仓库负责采购,必须填写入库清单,经验收后统一入库保管。应急物品管理要建立应急台账,统一管理。

(一)经检验合格的应急物资,必须实行分区、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根据库房分成若干个区,按照物资的不同属性,将储存物资分成若干个大类,对每一类物资,根据其保管要求,仓储设施条件及仓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存放区。为方便抢修物资存放,减少人为差错,对应急物资进行编号定位,结合物资存放保管目录,把库房、货架、层次、货位四者统一编号,并附上标签,做到见单就知货物存放地点,提高工作办事效率。

(二)应急物资应妥善保管,以保护物资的质量。物资堆放前必须垫好垛底,物资堆码后,为防止受到雨水侵蚀和日光曝晒,并定期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检查人员每月要定期检查一次应急物资和工具的情况,发现缺少和不能使用的要及时提出和督促,确保正常使用,检查人员每次检查时要进行详细记录,留存备查。

四、储备种类及任务。

医院应急储备物资包括应急期间需要的处置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物资、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用于救济的基本生活物资及与医务、病人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物资三大类。各职能办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医院总务仓库统计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金额、储备场所、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协同计财科核定应急物资储备各项费用开支。协同办公室检查应急物资储备情况。管理全院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掌握应急物资状况,及时、准确为领导小组提供应急物资储备动态。

(一)应急物资由医院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

(二)应急物资调用根据“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进行。

(三)建立与其它地区、其他部门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六、奖惩措施。

(一)应急物资如保管不当或挪作他用,造成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作相应赔偿,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责任性强的保管人员,在物资的保管、养护方面有合理的建议或挽回经济损失的,将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七、应急物资严格按照《采购申报审批程序》采购。

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应急物资(以下简称应急物资)是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重要物质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明确应急物资采购和仓储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应急物资管理,提高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严格管理、及时调动、满足需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主要包括消毒药品、防护用品、消毒器械、疫苗、检验检测试剂及其它相关设施设备等。

二、储备管理基本原则。

1、遵循有效、实用、节俭的原则,储备数量按照实际应急需要确定,做到日常储备和应急储备相结合。

2、坚持公开、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执行采购制度。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人保管、保障急需、专物专用”,落实岗位责任制,具体责任到人。

1、重大动物疫病兽用生物制品及应急物资实行计划与采购管理。

2、实施实验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用的应急物资应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需要制定年度计划。

3、应急物资采购前应提前审批,向规定的合法途径实施采购。

4、应储备足够的实验用的兽用生物制品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用的应急物资,并及时补充库存。

四、出入库管理措施。

2、入库验收制度。入库时应仔细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做到名称、生产厂家、产地、规格、型号、批号“六核对”,验收合格后填写入库单,及时办理入库、入帐手续。

3、出库审批制度。领用时要填写“应急物资领用单”,经审批后发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放。

4、应急物资一般不外借,如外借必须经局领导同意,保管员要及时收回,如丢失由借用人赔偿。

五、储备库基本条件及管理方式。

1、应急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捷,具备储运条件的地方。动物防疫监督处要加强对应急物资的管理,防止应急物资被挪用、流失和失效。

2、应急物资实行分类存放和定位管理,以保证质量。按照储存物资不同属性,分成几大类,对每一类物资,根据保管要求,仓储设施条件及仓库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存放区。

3、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库的安全保卫和防火防盗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定期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确保不发生受潮、变质和损坏。

4、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类物资,保管员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留存备查。每半年要对应急物资进行一次盘点,核对出入库记录,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管理责任人职责。

1、保管员要做到工作时间在岗,下班后保持通讯畅通,应急状态随叫随到,确保应急物资发放及时、快捷和不发生差错。

2、动物防疫监督处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年度计划,编制储备目录和配置方案,科学合理确定储备物资的种类和数量,配合综合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预算。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的仓储、领用、盘点和其它管理工作。

3、综合处负责落实经费保障,具体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和监督管理。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对管理混乱、冒领、挪用应急物资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责任追究。

因个人原因造成应急物资保管不当或挪作他用的,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作相应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中,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提前应对突发事件,在事故发生前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显得尤为重要。近期,我参与了一场关于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培训,深感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许多宝贵经验与体会。

首先,了解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威胁是制定应急预案的首要任务。培训中,我们学习了从历史数据中分析和总结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模式,以及对突发事件可能带来的影响的评估方法。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研究,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突发事件的特点和规律,从而制定出更科学、更高效的应急预案。这一点让我认识到,应急预案的制定并不是凭空想象,而是要基于事实数据和经验的分析。

其次,建立与相关机构的紧密合作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培训中,我们了解了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多部门合作,以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协同。无论是在日常工作中还是在应急事件中,紧密的合作和协调是成功的关键。一个良好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与消防、医疗、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合作机制,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集结资源、协调救援和开展应对工作。这使我明白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仅仅是一个部门的责任,而是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第三,实施应急预案需要有效的组织和领导。培训中,我们学习了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和人员职责分工。确立明确的指挥系统和安排合适的人员担任重要职位对于危机管理至关重要。在组织中,需要有一位有经验、能冷静分析和果断决策的领导者。这样的领导者能够在紧急情况下保持冷静,迅速有效地做出决策,并统领全局。通过这次培训,我认识到领导力在危机中的重要性,以及在应急情况下如何准备好合适的领导者。

此外,应急预案的实施还需要频繁的演练和训练来提高应对能力。培训中,我们参与了模拟的紧急情况演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体验到了真实的压力和紧迫感,发现了应急预案中的不足之处,并进行了及时的调整和改进。通过反复的训练和演练,我们的应急能力得到了有效的提升。这让我明白到,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只是一部分,真正能在危机中发挥作用的是能够熟练运用预案的人们。

最后,培训使我认识到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事故和灾难无法预测,但我们可以通过规范和科学的应急预案来减少损失和伤亡。面对突发事件,我们应该保持冷静、果断,善于组织和协调资源,以保护人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的安全和利益。

通过此次应急预案管理培训,我深刻体会到了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获得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我将把这些知识和技能运用到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提高自己的应急能力,为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做出积极贡献。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建立更加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对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物资管理办法

为保证现场应急抢险物资库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应急物资齐全、有效、满足应急抢险的需要,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应急物资库日常管理由安监部负责,相关部门及工区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2、应急物资实行专项使用,除经项目负责人、安全经理、安监部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3、仓库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库管员要有责任感,提高安全意识,保持仓库整洁有序;。

4、安监部负责对库管理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7、物资出库:做好领取记录,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领取日期、归还日期、领取人等。

11、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依据项目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

三、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4月1日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4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签发总局第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实施奖励与处罚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者: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管理部作者单位:刊名:劳动保护英文刊名:labourprotection年,卷(期):“”(6)分类号:关键词: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应急预案管理是一种组织和协调各种资源,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方法。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时常面临各种各样的紧急情况,如自然灾害、事故、火灾等。为了有效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我们需要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在我参与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过程中,我体会到了许多有关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心得体会。

首先,应急预案管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应急能力。一项完善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可以帮助组织明确职责,建立应急机制,提高危机响应能力。通过制定具体的预案,明确各个部门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和责任,可以提高组织的应急能力,减少因为紧急情况而导致的混乱和不确定性。在过去的工作中,我们遇到了一次突发火灾事故,由于我们早已制定好了消防预案和应急演练计划,我们能够迅速反应,善用各种资源和灭火器材,并安全高效地将员工疏散出来,最终成功控制火势。这次事件的经历让我深刻认识到合理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于组织的重要性。

其次,应急预案管理有助于减少损失和保护人员安全。在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团队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可以根据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比如紧急撤离、急救、排险等。这些预案可以帮助快速而有效地采取行动,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曾参与一个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讨论会,通过合理的评估和分析,我们制定了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应对方案,并在灾害到来前的短时间内成功地将受威胁人群转移至安全地带,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此外,应急预案管理也能够提高组织的协同作战能力。突发事件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紧密合作和有效沟通。通过制定应急预案,可以明确各个部门的角色和职责,并建立协作机制,促进各个部门之间的密切协作。在一次大型活动中,我们制定了一项完整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了各个部门在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和任务,通过多次演练和沟通,我们的团队之间建立起了互信和协作的关系,大大提高了协同作战的能力。当事实发生时,我们紧密合作、井然有序地应对并解决了紧急问题。

最后,应急预案管理有助于提高组织的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面对突发事件时,人们往往容易陷入恐慌和困惑。然而,通过制定和执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组织可以逐渐培养员工的应变能力和创新意识。在我所在的一家科技公司,我们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模拟演练,以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这些演练训练了我们面对困难时的决策能力和灵活性,让我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突发事件。

总之,应急预案管理在组织的日常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制定和执行合理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可以提高组织的应急能力、保护人员安全、增强协同作战能力、提高应变和创新能力。在我参与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实践中,深刻体会到了应急预案管理的重要性和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己在应急预案管理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情况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多种以上风险种类和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每一种类的风险,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及应急处置要点,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报告和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等内容。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发生事故后告知可能受影响周边单位的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及时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周边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体系。

第十四条新组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培训和演练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一)矿山、建筑施工、冶金、电力、船舶等行业;。

(三)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上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以外的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或论证)。其聘请的评审专家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本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不得少于三名。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或论证)时,可以邀请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或依托本级安全生产专家建立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资格审查合格,方可进入专家库。

第十九条应急预案的评审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预案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风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工作的可行性、与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等。

评审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评审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评审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评审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三)专家书面评审意见(签名);。

(四)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五)参会人员(签名)。

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评审结论应为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三种。

对于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评审组应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评审修改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并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和应急预案数据库,指导、督促、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备案管理。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后,并抄送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一)中央企业驻苏总部;。

(二)省属及控股企业;。

(三)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

(四)煤矿企业;。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省级相关部门备案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应急预案评审并修订完善后,三十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三)评审或论证专家名单(签名);。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以上文本材料应当统一使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按顺序装订成册,做到规范统一。

第二十六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交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跟踪督促,确保落实。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适时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法,应急预案培训情况应当有记录档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应当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重要岗位,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的三日前公示告知。

第三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存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和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应急预案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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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房内禁止明火禁止吸烟,机房内的所有设备需要定期维护并做巡检记录、根据机房实际情况进行清扫工作。

第四条做好防火、防雨、防湿、防盗工作,注意用电安全;机房内的环境要每周检查温度、湿度、电力系统、是否满足机房相关的标准要求。

第五条机房内的交换机和服务器系酒店运营的关键设备,任何人不得自行配置或更改其系统参数。

第六条要做好机房的安全工作,对服务器的各种帐户、密码严格保密。

第七条应及时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保证在系统发生故障时,数据能够快速、安全的恢复。所有备份数据不得更改,并要求做到本地和异地分别备份保存。

第八条为了确保本酒店网络正常运行,每日对机房内的设备进行巡视,主要着重于服务器及网络设备运行正常与否。1.对机房里的温度进行调节,如室内温度过高,调节空调对机房进行有效的通风。2.查看交换机与防火墙及接入设备的工作状态,如发生异常,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维护。3.监测网络运行状况。

第九条除本酒店网络管理员外,公司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机房的,需网络管理员陪同下进入机房。

第十条严禁带外单位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机房,确因工作需要,如:系统故障诊断和处理,设备维修维护、系统或设备安装等进入机房,必须由网络管理员陪同进入,配合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进入机房的设备应在进入机房前拆除外包装,以保证机房环境的清洁和安。

第十二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性物品进入机房。

第十三条机房内提供的ups电源只允许为主机、服务器、网络及存储等核心设备供电,严禁安插其他设备,增加ups电源供电负荷。

第十四条严禁擅自切断供电系统,确因工作需要断电时,首先应做好相应准备工作,经部门领导批准,然后给所有部门发放断电或断网通知,最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机房内安装用电设备或有用电需求的项目时,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或设备提供商的安装工程师进行现场勘查,经确认在满足或符合要求后工程才能实施。

中心机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机房突发事件包括网络设备或服务器故障、自然灾害(水、火、电等)造成的物理破坏、人为失误造成的安全事件等等。针对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如下:建立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的机房环境,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水、防静电、防尘;建立备份电源系统;加强防火、防盗意识。

第二条机房漏水应急预案如下:1.发生机房漏水时,第一目击者应立即通知机房管理人员。2.若空调系统出现渗漏水,机房管理人员应立即安排停用故障空调,清除机房积水,并及时联系设备供应方处理,必要情况下可临时用电扇对服务器进行降温。3.若为墙体或窗户渗漏水,机房管理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机房安全,同时安排通知工程人员及时清除积水,维修墙体或窗户,消除渗漏水隐患。

第三条机房火灾应急预案如下:1.完善机房环境,确保机房放置灭火器;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机房。2.机房管理人员应熟悉机房内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规则,了解消防设备操作原理,掌握消防应急处理步骤、措施和要领,懂得灭火的方法,会扑救初起火源。3.一旦发生火灾,迅速切断机房电源,避免灾情的扩散,并迅速和保安部联系必要时立即报火警。

第四条机房停电应急预案如下:1.接到停电通知后,应及时通过办公系统、电话等发布相关信息,部署应对具体措施,要求在停电前停止业务、保存数据。2.机房管理人员每日检查ups电源的状态,确保在突发停电时,ups电源能自动供应服务器正常工作15分钟以上,保证员工工作的数据及时保存。

第五条通信网络故障应急预案如下:1.发生通信线路中断、流量异常等故障后,发现状况的员工或部门领导应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2.网络管理员了解情况后,迅速组织检测故障区域,并作相关故障处理,逐步恢复故障区与服务器的网络联接,恢复通信网络,保证正常运转。

第六条服务器故障应急预案如下:1.机房管理人员每日检查机房内各服务器状态。2.定期备份数据服务器数据。并将备份资料拷贝到移动设备。服务器出现严重硬件故障时启用备用服务器以保障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