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毕业论文(实用20篇)

小编: 雁落霞

毕业论文承载着学生对自己所学专业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的检验。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经典毕业论文的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和灵感。

中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分析比较

美国是发展互联网保险最早的国家,由于在网络技术方面的领先地位和优越的市场经济环境,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出现互联网保险。目前,美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在全球业务量最大、涉及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和技术水最高,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在网站上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信息,并可以针对客户独特需要进行保险方案内容设计,运用信息技术提供人性化产品购买流程。在网络服务内容上,涉及信息咨询、询价谈判、交易、解决争议、赔付等;在保险品种上,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美国互联网保险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这两种模式都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一定范围的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二者也有一定的区别,代理模式主要是通过和保险公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实现网络保险交易并获得规模经济效益,优点在于其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可以获得大批潜在客户。相比之下,网上直销模式更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效益,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开拓新的营销渠道和客户服务方式。

理费用以及方便小额索赔等优势。

(一)b2c模式。互联网保险b2c模式大致可分为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及互联网金融超市三种形式。保险公司网站是一种典型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公司开设的网站旨在宣传公司产品,提供联系方式,拓展公司销售渠道。按照是否从事销售活动,可以进一步将网站细分为两类:宣传公司产品型、网上销售产品型。宣传公司产品型可以宣传公司及产品,方便客户联系,树立公司及产品形象,提高知名度,但只能算是“保险电子化”。网上销售产品型不仅在于选择合适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充分利用网络渠道的优势,还在于开发专门适用于互联网的保险产品。

总起来看,有如下特点:首先,国外互联网保险是独立网络公司,通过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而介入互联网保险市场,网络公司只提供一个网络平台,而不具体参与实质性的保险运作流程。其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在网上售卖的险种几乎涵盖所有的线下险种,包括健康、医疗人寿、汽车、财险等各大主流险种。再次,国外互联网技术发展较快,互联网保险安全防护技术完善,采用多重防火墙技术,在每个环节都可以很好地保护投资人信息。再次,国外互联网保险充分发挥了互联网的便利性,从投保到理赔均可通过网络完成,业务流程短,方便快捷。最后,国外对互联网保险监管措施完备,有严格的准入机制以及保险产品审核制度,可以将互联网保险的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很好地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联网保险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与互联网融合的大门。

第二阶段:起步阶段(2000―2003年)。2000年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内保险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公司网站。8月1日,国内首家集证券、保险、银行及个人理财等业务于一体的个人综合理财服务网站――平安公司的pa18正式亮相,其强有力的个性化功能开创了国内先河。8月6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成立国内第一家连接全国、连接全球的保险互联网系统。9月22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家投资建设的大型保险电子商务网站――“泰康在线”全面开通,这是国内第一家由寿险公司投资建设的、真正实现在线投保的网站,也是国内首家通过保险类ca(电子商务认证授权机构)认证的网站。外资保险公司也紧随其后。9月,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网站开通,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保险的售前咨询和售后服务。然而,随着2000年全球互联网泡沫的破灭,意气风发的互联网保险在经历了一波冲浪式的竞赛后便偃旗息鼓了。第三阶段:积累阶段(2003―2007年)。2003年之后,随着国内互联网环境的好转,网购热潮的兴起、安全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与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互联网保险再度兴起。与2000年前后的触网狂潮相比,此后的互联网保险建设更显平缓与稳重。2003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开始支付航空意外、交通意外、任我游(自助式)等3款保险在线投保。2004年4月,“泰康在线”在网上主推的产品就包括亿顺4款旅行保险、亿顺两款综合意外保险。2005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为电子保单技术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大大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从2006年开始,以太平洋保险、泰康人寿、中国人寿保险为代表的保险公司纷纷对自身的官网进行改版升级,从产品线、支付与承保优化的角度对保险产品在线购买进行了有效改善。与此同时,网上超市建设也加快了步伐。2006年,买保险网以“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上线运营,采用了“网络直销+电话服务”的保险营销模式。

第四阶段:爆发阶段(2007年―至今)。我国互联网保险在2007年迈入高速发展时期。从行业进入角度看,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保险专业中介如中民保险网、慧择网、优保等,互联网企业如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门户网站如新浪、网易等,行业聚集类网站如携程网、磨房网等,另外还出现了产品搜索、对比与导购型发展模式。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始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国内现有保险网站模式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网站、第三方保险超市网站、搭载与合作等。近年来,我国最红火的模式莫过于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即搭载与合作模式,这种商业模式在我国显现出惊人的营销潜力,因此,部分保险公司开始为互联网保险设计专有的保险产品,并与其他平台合作开展在线销售。

(一)网络公司扮演角色不一样。国外网络公司只是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提供一个保险发行的平台,而在国内,网络公司也会参与到互联网保险的发行流程中,作为互联网保险的提供者,例如由阿里巴巴、腾讯和中国平安联合成立的众安在线,两家网络公司不仅仅是提供发行平台,而且还是保险公司的股东,参与保险的制定与发行。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有待升级。现阶段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要以“低价值、低黏度、标准化”的产品为主。首先,网销产品同质化严重,缺乏差异性。各家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大同小异,但是责任却是非标准化的,横向比较困难,理赔也无法标准化,因为理赔过程需要大量调查和复核工作。其次,产品的附加服务没有得到挖掘。保险产品的附加服务是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除基本保险责任外的额外服务。附加服务是一种差异化服务,能体现出保险公司的服务特色和水平,其目标是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的电子商务平台建立客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库,然后通过深度数据挖掘,有针对性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在我国这样的附加服务还没有被保险公司重视和挖掘。目前保险公司很难将网上咨询、网上投保、网上核保、网上支付、网上出单等一系列流程全部自动化,很多国内保险公司还是停留在网上查询产品资料阶段,其实这只是简单的金融公司互联网化。

(一)国内外金融市场环境存在差异。

首先,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市场,以银行为核心向外辐射,银行任何重大政策调整都可能引发市场规模型地震,金融市场主要服务对象是通过审核的企业;发达国家是市场主导型金融市场,单一机构难以左右市场,但容易形成连锁反应,市场信息随着资金网状流动传播,主要服务对象是市场筛选后的优质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创新能力较强,金融衍生品数量及种类较多,风险易聚集,金融监管以深入骨髓的“契约精神”以及完善的法律体系为铺垫。其次,我国保险业处于高度垄断状态,保险业享受政府赋予的特权及其带来的垄断利益,保险机构惰性较大,创新能力不足,导致很多需求者的保险服务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互联网保险具有公开、透明、平等特点,市场潜能被极大地激发出来,很多在传统金融体系下无法得到满足的金融需求能够得到有效满足。而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利率市场化早已完成,同时保险业竞争激烈,这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相对于主流保险体系竞争优势有限,因而其发展程度和对传统保险业的影响就相对有限。

(二)国内外现代电商企业存在差异。

发达国家零售业竞争已经非常充分,渠道非常扁平化,从厂家到零售巨头再到家庭,已将中间环节成本压缩至最低,零售业本质没变,依然是供应链管理、物流仓储、技术支持、现金流和品牌,互联网只是一种渠道而已。如美国前十大电商排名,仅一席是纯互联网公司,其他皆为传统零售巨头转型做电商。我国绝大多数传统零售公司受到落后流通体制严重阻碍,最终将难以生存。中国零售市场份额不断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阿里巴巴等电商巨头蚕食。中国传统流通体制受制于诸多因素:中国地域行政分割严重导致各自为战,异地扩张、兼并收购困难重重;物流成本高;零售体系多级代理,层层盘剥;房地产泡沫带动商业地产价格居高不下,导致终端消费者面对的零售价居高不下;厂商出厂价与零售价巨大价差带给国内电商企业崛起的战略规划机会。

(三)国内外社会信用环境存在差异。

经营机构与信用管理服务机构;信用环境包括立法、惩罚机制、教育与科研等构成;这样就形成一个科学完整的信用环境体系。而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社会信任严重匮乏: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征信标准化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等。

互联网保险该如何发展

6月27日至28日,以“高质量发展新路径”为主题的第三届中国互联网保险大会在北京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家财网协办。与会嘉宾围绕保险与科技相结合的多个层面进行了探讨。

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周延礼表示,现在我国保险业已经深入推进了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正深入研发人工智能在保险领域的功能和作用,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保险+科技将成为保险发展的未来。他进一步指出,构建保险科技新生态,仅仅靠保险、保险行业、保险市场是难以形成的,必须加强同方方面面的合作,包括传统的保险公司、科技公司、监管部门等。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首席金融市场专家俞平康认为,现在保险也存在三个不平衡,一是供需总量不平衡,二是区域不平衡,三是结构不平衡。解决总量不平衡的途径在于以社会日益增长的保险服务需求为导向,扩大保险有效供给。解决区域不平衡可以发挥保险优势,助力精准扶贫,改善区域不平衡。而“互联网+”可以促进保险行业转型,互联网保险可以通过产品创新场景化、渠道多元化、服务优化的方式升级价值链,改善结构不平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执行副总裁王和表示,发展互联网保险,打造科技创新能力要花钱,但不能简单烧钱。“创新的本质是提高效率,创造价值,所以我认为互联网保险发展要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的绩效问题,也是要?p注投入产出,要回归到一个价值的本原来看投入产出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主任郝演苏表示,简单标准化的产品应该成为互联网平台主流,而沟通复杂化的相关产品,互联网只能是一个辅助,针对有一些需要沟通、而且复杂化的保险产品不会成为互联网保险主流。因此保险的属性决定了传统保险销售与服务方式,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与互联网保险共存。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张科表示,“保险人的使命是把保险做好,而不是把技术做到高精尖;当然为了把保险做好,我们是可以充分运用科技的手段和方法。”他进一步表示,科技在保险的运用不在多高大上,而在于是否实用,是否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从整个保险行业看,中国大约有1000万人,美国有250万人,但我们的保费是他们三分之一,效率比他们低很多;财险行业与其他发达市场比体现的是低赔付高费用,这是一种低效的表现;寿险全行业80%以上保费是储蓄,但销售加管理费用占保费大约15%,效率也有待提高。”张科表示,运用科技提升运营效率空间巨大,包括在大数据风控方面等也有很大的运用空间。

“信息建设,重塑保险企业服务”主题论坛上,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刘健表示,智能顾问成为代替人工保险代理经纪的新趋势,这点非常重要。泰康在线信息技术中心大数据部门总经理崔蓝艺表示,我们从过去的互联网1.0时代、以线下为主线上辅助的模式,变成了线上为主、线下辅助和线下加深的一个模式。华海保险信息技术部总经理邬金华表示,这几年互联网保险在蓬勃发展,也存在了很多的问题,比如,it投入浪费的现象特别严重。

《中国经济信息》综合报道。

互联网保险该如何发展

据《我国城市居家养老服务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我国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的比例已达49.7%,大中城市的老年人空巢家庭(包括独居)比例更高,达到56.1%。研究报告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生活观念的改变,住房条件的改善,以及独生子女的父母开始进入老年期,空巢现象将更加普遍,空巢期也将明显延长。从发达国家独居与夫妇空巢户高达70%~80%的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空巢比例持续增加的趋势将不可逆转。

首先,意外险必不可少。

处于空巢家庭的老年人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高于其他年龄群体,特别是交通事故、意外跌伤、火灾等事故,对老年人的伤害更严重。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因跌倒造成的高龄者死亡率,约占住宅内意外事故死亡率的25%。因此,意外伤害保险应当作为老年人保险的首要选择。由于老年人比较容易患骨质疏松症,万一摔倒就可能花费不少医疗费用,因此在给老年人购买意外保险时,最好选择有附加意外医疗和住院津贴的险种。其次,养老规划可选分红险。

空巢期家庭的中老年人,一般对于健康问题都比较关注,但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重疾险都有年龄限制,超过60岁基本上无法购买重疾保险,即使部分保险公司的投保年龄可以到65岁,但也可能因被保险人体检不过关、或者价格比较高,而无法买到满意的保险。因此对老年人而言,这方面的保障可通过对养老资产增值来达到相同的效果。

在养老保险的选择上,应选择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的产品,即到退休年龄就能保证有每年可以固定领取的年金,并且确保活多久领多久。带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年金产品是不错的选择,这类产品的红利可抵御通货膨胀带来的资产贬值。只要生存到一定年龄,保险公司就开始固定给付,活多久就可以领多久,这是这类保险产品专有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出台新规

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险销售禁提“预期收益”

我要评论。

2016年09月07日08:13:15来源:北京青年报。

新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保险公司宣传时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保险公司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曾引起6000亿万能险退市谣言的人身险新规终于正式出台。昨日,保监会网站正式挂出备受关注的人身险两项新规:《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强调保险回归保障,保险姓“保”原则,规范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要求人身保险市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表示,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人身险销售后10日内需备案。

保监会重申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新规要求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还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

险企回溯报告需提交备查。

新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保险公司还应当成立由产品精算、财务、销售、投资等相关负责人组成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组。每年就备案产品的结构特点、合规情况、经营情况、产品退出情况和产品费率厘定所使用的定价利率、发生率、费用率(含初始费用、管理费等)、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回溯,形成回溯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品总结报告提交中国保监会备查。

险企宣传禁用“利息”“预期收益”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或与客户或代理机构(包括银行、邮政、保险代理公司等各类机构)签订收益保证协议;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产品条款宣传产品的保险期限。

此外,还强调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公司不得参加互联网竞价排名销售活动。

万能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万能型保险的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万能型保险实际结算利率。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连续三个月小于实际结算利率且特别储备不能弥补其差额时,当月实际结算利率应当不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实际投资收益率的较大者。

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报送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需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对已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保险公司需在2017年4月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

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

新规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

此外,新规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

热点关注。

针对万能险、中短存续期保险如何加强监管的问题,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在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的同时,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

保监会将密切关注对新规执行情况和行业中短存续期业务等发展情况,督促公司严格落实新监管规定。对于执行不到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追究相关公司和责任人责任。

保监会要求推进保险公司调结构、转方式,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下一步,保监会将强化资本约束力度,强化保险公司资产负债配置监管。切实提高行业全面风险管理水平,防范偿付能力不足风险。

人身险两项新规昨天推出。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保险公司对万能型保险要建立单独核算制度,单独管理万能账户。

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

不得承诺除保证利益以外的其他收益,不得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蔺丽爽)。

互联网银行保险论文

内容提要:银保合作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双赢的金融创新举措,在发达国家已十分盛行。但是,我国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作者在回顾国内银保合作的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就在现有金融和法律环境下,银保如何携手合作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以期促进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金融市场综合经营银保合作。

欧洲银行保险的典型是法国国家人寿cnp公司,它通过银行和邮政销售的保险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80%以上。

国内银行保险发展尚处初级阶段,主要开展方式是以代理销售协议的形式在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产品,通常被银行称作“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内容。在国内,银行保险一开始是由银行代收保险费为主要内容,2000年开始逐步开始开展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在近年的低利率金融环境下,凭借销售储蓄性的分红银行保险产品,银行保险开始迅猛发展,尤其是在寿险领域,大量的寿险公司和银行开始进入并迅速拓展银行保险业务。

一。很多新兴的寿险公司更是把银行保险作为进入市场并迅速提升保险市场份额的主要渠道,其保费收入绝大多数来源于银保保费收入。

仍然偏低,但呈现稳步增加趋势。在目前蓬勃开展的银行保险中,银行方凭借客户、网点、信誉等优势占据主动地位,代理手续费节节攀高,成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如较早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工商银行,就从中受益匪浅。作为国内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早在1992年左右就开始积极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将大力发展银行保险业务视为有效实现金融创新和利润突破的新型中间业务。2000年开始伴随着国内银行保险的“井喷”式发展,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迅速。据工商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05年,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提高很快,到2005年其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至138亿元,年增幅达20%,相对2000年累计增长了5倍。相关统计显示,2005年工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量达到了853亿元,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已经达到了8.64亿元,在全行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为7.7%,成为了该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创新增长点。目前该行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业务规模稳居代理保险业务市场首位。

在银行保险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原本掩盖在繁荣背后的弊端日益突出。目前国内的银行保险市场远没有达到“相互渗透”、“一体化”的要求,仍然存在业务模式初级、竞争点过分密集的情况。目前银行保险的竞争进入白热化,由银行主导的银保市场环境越来越明显,由于双方缺乏深层次资源整合,银行保险产品单一,竞争的焦点多集中短期的竞争点上,例如产品价格、收益率、手续费率等。由于竞争者众多,直接的结果就是竞争过度,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越来越低,而客户的需求、银行销售能力却得不到明显的满足和提高。

较,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要小得多。

逐步提高,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要求。

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破除阻碍金融发展的制度束缚,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三、立足当前,放眼未来,银行、保险公司携手共促银保合作的深化。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和2002年10月修改通过的《保险法》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这一原则。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并未经过充分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目前大规模修改金融法律体系、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实际。但是,是不是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可以放弃银行保险发展,等到金融环境成熟时再去发展呢?其实不然,无论从目前金融环境的变化趋势还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分析,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尽快发展银行保险的深刻动因,银行保险也被证明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银行业和保险业都需要主动抓住时机大力发展银行保险,这样才能在将来的银行保险市场上占据主动地位。

在现有的金融环境下,要想摆脱这种银行保险目前的困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跳出现有对双方长远发展均不利的市场竞争框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分析研究银行保险的现状和未来趋势,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共同促进银行保险的发展:。

1、保险公司和银行充分利用。

较低的模式发展到更为高层次的模式。

合作双方还可以通过共用品牌使得资源可以进一步整合。初级的品牌策略可以是双方联名,例如保险公司与银行的联名信用卡;高级的品牌策略包括品牌联盟、专有品牌的产品等。

在销售模式上,也可以合作尝试出柜面代理之外各种创新模式,如保险顾问或理财顾问模式,即面对银行客户,将保险作为一种理财产品为其提供理财建议。还有银行电话行销模式,即从信用卡资料库中抽取客户名单,由保险公司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将保险产品介绍给客户,并通过电话追踪并予以确认成交。

2、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合作,发挥整体联动优势。

体,以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对此,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组成市场拓展的专家小组,对银行客户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产品应该针对银行客户的细分区隔进行开发,以达到与银行享有产品充分互补的效果。

产品上双方的合作可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保险公司根据银行普遍的销售对象,结合保险产品自身的区隔,针对银行的业务特点,细分出各类客户,如储蓄存款客户、贷款客户、信用卡客户等,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虽然缺少银行的实际参与,缺少特定银行的针对性,但开发出来的产品也可具有普遍的适应性。第二个层次是银行参与到产品开发的过程,把该银行特有的销售对象、销售习惯等特点融入产品特性中,有效地实现产品的互补性和不同银行的专属性。

3、双方在银保的后援支持方面加强合作,全面提升银保合作水平。

(1)双方加强培训合作。培训是保险行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也是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需要充分重视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和销售的特点对银行职员进行悉心培训,同时,把握住银行建立“理财中心”的机遇,为银行职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知识培训,并从中渗透保险营销理念。这样的培训可以使得银行职员更全面掌握金融知识,同时由于逐步了解并认同保险营销文化,在销售过程中更具主动性。

(2)要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建立一套运作顺畅的行政管理系统,保证销售过程中以及随后的客户服务能够到位。行政管理系统,包括开发适合银行保险需要的业务处理系统,为银行保险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平台。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和银行可以合作建立动态、持续的监控系统,定期评估销售的变化,把握市场机遇,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提高各自的业务运作水平。同时还要把客户服务纳入双方的行政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和银行必须理解顾客的需求,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开展客户服务。如双方根据客户状况共同制定综合理财产品计划,让客户享受真正“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协助银行拓展业务范围,提升服务意识,提高客户留存率。

(3)共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银保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有足够的激励引导银行职员主动销售保险产品。当然,激励是一把双刃剑,短期内能推动销售,长期可能损害业务发展。所以,在长期内,双方应该把激励与培训结合在一起,运用“软”激励,例如提供资助让业绩优异的银行职员参加高级金融理财课程,或者资助他们考取有关认证等,辅助他们进行自身职业生涯的规划和发展,而非简单地给予金钱、旅游等“硬”激励。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符合本规定的自办网站或者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者提供相关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

本规定所称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者其所属集团公司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本规定所称非自办网站,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所属集团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依法设立的互联网站。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资质条件。

第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四)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该网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三)网站主办者上一会计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五)建立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自办网站或非自办网站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三)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第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开展保险业务的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终止某网站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取得其总公司的授权。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非自办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由其总公司与非自办网站主办者签订书面委托合作协议,详细约定保险产品种类、保险费收取方式、网站信息技术服务费、宣传费等相关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反洗钱管理措施、投诉及争议处理、应急处置等事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四)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拥有自办网站的,还应当。

在自办网站上披露与其合作的网站名称和网址等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列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及其经营、销售主体;

(三)保险费支付方式;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五)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主体和配送方式;

(六)保险单查询及投保人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

(九)中国保监会要求列明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通过互联网站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经审批或者备案,并注明“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

第十七条互联网站上公布的保险产品相关信息,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开始前向投保人提示以下内容:“投保人或者保险标的处于保险公司已依法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有利于保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详细列明应由投保人自主、如实填写的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身份及联系方式、保险标的、保障额度、保障范围、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式等。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确保投保人所填写的全部投保信息能够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网站上发布、登载不良和违法有害信息;

(二)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保险产品及服务信息;

(四)在网站上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

(五)在网站上伪造保险产品并对外销售。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委托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合作互联网站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合规经营义务及相应责任等内容,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管控,预防和纠正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技术,确保电子保险单的全部内容合法、真实可靠、不可篡改。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主动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并为投保人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网上在线等方式实现每天24小时自主查询保险单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根据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特性或者投保人的要求,需要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的,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者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证时,应当附保险合同全部条款。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互联网保险产品售后服务管理,确保互联网渠道投保人享有的保险单信息查询、保全、退保、业务接报案、理赔等各项服务标准与其他渠道的投保人享有的服务标准基本一致。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的各种投诉纠纷事件,积极化解矛盾和风险。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因系统故障、升级、调试等原因需要暂停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或者全国性媒体上及时予以公示。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有效应对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断,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对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保险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内容的教育培训,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并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回答社会公众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如实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

第三十三条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应当依法对申请在本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的单位的经营资质进行核验,不得与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合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主办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规定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主办互联网站上及时登载中国保监会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三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将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合规管控情况作为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有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互联网站上发生销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时,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监管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需要网站主办者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网站主办者应当予以配合。网站主办者不予配合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并协调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通过互联网站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通过互联网站非法经营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本规定,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四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查处互联网保险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主办者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

第四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现利用互联网站从事涉嫌制售假保险单、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互联网银行保险论文

以服务为重点的银行业来说,利用网络更能为顾客提供全面的服务。银行服务的最大特点是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

因此往往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顾客为寻求服务,往往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等待和奔波,基于互联网的实施则可以突破时空限制。顾客可以通过互联网得到更高层次的金融服务,不同的顾客不仅可以了解信息,还可以直接参与整个过程,最大限度满足顾客的个人需求。一方面银行企业通过互联网可以扩大服务市场范围,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可以加强企业与顾客之间关系。因此,要提升服务,银行企业应根据自身实力和顾客需求,将网络营销服务作为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利用网络推出新型产品。

利用网络优势提升银行服务,最重要的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在现阶段主要有:网上银行服务。网上银行以现有的银行业务为基础,利用intemet技术以3a(anytime,anywhere,anyway)方式为客户提供综合、安全、实时的自助金融产品和服务。在我国当前的市场发展阶段,网上银行主要被定位于新兴的低成本营销渠道来加以应用,因此,网上银行可提供的业务基本上取决于现有的银行业务范围。从表面看,电子银行只是增加了服务渠道而已,但实际上,通过搭建多渠道、一体化的电子金融服务平台,使银行实现了与客户随时随地的互动,通过收集客户信息,挖掘客户需求,设计高附加值、多元化、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大大提高银行客户关系管理能力,彻底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的关系,促使银行经营模式实现了由“从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的革命性转变。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必然要求对银行经营管理体系进行调整,完善内部协调、沟通渠道,流程再造,才能保障客户自助式服务的成功进行。我国银行企业大都开展了这方面的业务,如中国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体系已经逐步形成包括企业网上银行、个人网上银行、95566客户服务中心在内的三大类产品架构的电子银行服务体系。以个人网上银行为例。目前中行在全国范围内已有27家省级分行投产个人网上银行服务,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网上外汇交易、银券通、银证转账、黄金宝、基金等投资理财服务。

此外,网上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服务相结合,还形成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银行等多渠道的综合服务界面和服务体系,顺应了多元化、多渠道的市场需求。电话银行是一种与电话网络联网的银行电脑系统,客户通过音频电话拨通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对系统提供的各种服务进行选择,从而完成客户所选定的服务,最后电脑将处理结果通知用户。越来越多的中资银行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客户热线。工商银行的“95588”、中国银行“95566”,这些集电话自动语音和人工座席等服务方式于一体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让银行客户享受到每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间断的、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手机银行又称为“移动银行”,是利用以手机为代表的移动设备办理有关银行业务的简称。作为一种结合了货币电子化与移动通信的崭新服务,手机银行不仅能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务,而且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内涵,使银行以便利、高效又较为安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已有和创新的服务。在具有网络银行全网互联和高速数据交换等优势的基础上,手机银行更加突出了移动通信随时随地的独特性,使它成为银行业一种更加便利、更具竞争性的服务方式。

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网络技术不但能使银行为客户提供高效快速的服务产品,更能够通过网络优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个性化服务包括三个方面:服务时空的个性化,在人们希望的时间和希望的地点得到服务;服务方式的个性化,能根据个人爱好或特色来进行服务;服务内容个性化,这种服务不再是千篇一律,千人一面,而是各取所需,各得其所。互联网可以在上述三个方面给用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在传统的服务模式中,银行与客户是一对多的关系,即以有限的产品满足所有客户的需求;而网络营销中,银行与客户的关系可以演变为一对一的关系,进而对千差万别的个性化需求快速做出反应。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充分利用电子商务手段,建立起一个可供客户参与的金融产品设计系统,并在各个加工设计单元中迅速传递需求信息。客户和银行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定制信息的交互式沟通,达到双向互动。银行按照客户给定的初始条件,以具有集成化、智能化、柔性化特征的先进制造技术为支撑,立即将按模块化设计的各种解决方案进行组合,高效率和高质量地完成产品的定制。这里,商业银行营销人员更多地扮演的是用户解决方案服务商的新角色。

由于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差异,银行营销人员必须打破按需求类别对客源市场进行群体分割、积聚的传统细分方式,将市场细分到终极限度,即把每个具有独特个性的客户视为一个细分市场,并将其作为企业的目标市场。经由网络,不论是语音、电子邮件、移动通讯上网等多元化接口,商业银行都将直接接触到每一位客户,而对客户而言,可借此渠道与商业银行进行一对一的互动。这里,在工业化时代视为禁区的终极市场细分已成为现实。如,美国大通银行的客户细分是按照客户规模大小,与此相适应,在网站首页在中心位置上呈现了这样五类关系:个人、小企业、中型企业、大企业及富裕的个人和家族。实质就是大通银行的五类客户。

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并通过优质的服务赢得顾客忠诚,企业应建立及管理好客户数据库系统。银行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以数据库方式建立客户个人档案,以便在客户生涯的全过程中,持续追踪其需求的发展变化,为其提供终身化的定制服务。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在掌握客户资料方面有着先天的优越性。但是,银行还应该不断完善客户资料库,比如在设置银行账户时适当增加一些适应个性化营销的项目,并将这些客户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内容丰富的数据库,可以为银行提供一种强大的竞争优势,商业银行不仅可以据此设计出完全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个性化产品,而且还可以根据自己所推出的某项业务,寻找出可能需要此项服务的群体或个人,进而发掘新客源。如信息化了的花旗银行的crm软件系统,收集的信息主要包括: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职业、职位、偏好、交易行为、什么时候使用了他们的产品、交易时间有多久等等。统计分析资料,包括客户对银行的态度和评价、信用情况、潜在需求特征等。银行投入记录,包括银行与客户联系的方式、地点、时问,客户使用产品的情况等。数据库的基本资料不仅靠人工输入,它还在客户使用银行产品的过程中,自动被数据库记录下来,减少了信息调研所付出的人力资源。此外,客户管理系统还具有智能挖掘功能,它可以根据所储存的客户信息,综合进行分析,从而发现客户、与客户进行良好沟通。由于实现了数据化,这种分析和沟通相对于人的大脑来说,在速度和准确度上都有很大的提高,这就为银行的营销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如在花旗银行,它客户存第一笔款或者更早的时候,就成了客户管理系统中的一名客户了,顾客的一举一动都难逃它犀利的眼睛。顾客刷卡了、刷了多少次、取钱了、取了多少钱、贷款了、贷款做什么用了,甚至顾客三个月后想买什么,系统都一清二楚。每个客户都有一些消费习惯,这些习惯也会被客户管理系统捕捉到,并根据一点点蛛丝马迹,分析预测出顾客将来的消费倾向,以便及时跟进营销活动,选择合适的产品推荐给他。正如一位银行高管所说:“如果我们看到某个客户在分期付款购买汽车时很快就要付最后一笔款时,我们就可以根据客户的消费模式预测出这位客户很可能在六个月之内再购买一辆汽车。于是我们便可以及时准确并且抢先让这位客户知道,我们银行会有特别优惠的汽车贷款利率给他。我们马上便会寄去我们银行购买汽车分期付款的宣传品。”

流程再造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银行在流程再造中,首先流程的设计应以客户为中心。在产品设计开发之初,组织营销或客户关系部门对客户体验和市场需求进行充分调研,并提供相应的参考数据,明确产品发展的方向。在业务流程设计中,请专家和客户进行客户体验交流,使产品满足交易目的的同时能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体验。针对不同目标客户对产品进行不同的组合包装,按照目标客户特点,采取有差异化、行之有效的营销策略和推广方案进行市场推广。

服务流程要以“流程”而不是以一个专业职能部门为中心进行设计。一个流程是一系列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完成的,体现于为顾客创造有益的服务。对流程运行不利的障碍将被铲除,职能部门的意义将被减弱,多余的部门及重叠的流程将被合并。

效率为先,改进后的流程要明显提高效率,消除浪费,缩短时间,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公司竞争力,降低整个流程的成本。美洲银行作为领先的网上金融服务供应商,拥有25万的长期网上用户。美洲银行在保护客户隐私和信息安全的同时,为客户提供了创新的在线解决方案。用户一旦登记注册,“我的美洲银行”就可以自动地将该用户现有的网上银行账户与美洲银行的账户进行集成,使客户可以把上百个不同机构的银行账户、投资账户、信用卡账户、贷款、抵押贷款集中在一起,访问集成的网上信息和金融规划工具,并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兴趣对站点进行定制,获取根据个人情况定制的股票行情、市场数据和企业研究报告等。这种安全、准确、高效的服务流程是银行网上制胜的根本所在。

中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分析比较

各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为英国。二是以代理为主,典型国家为日本。三是代理、经纪并存,典型国家为美国。

(一)英国保险中介市场。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经纪市场,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一般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金保险业务量的80%。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经纪人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1977年《保险经纪人法》明确规定了运营资本最低金额,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三是注册委员会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

英国采取了以保险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有两方面的原因:从英国的商业历史看,借助于经纪人开展业务是英国商人的独特习惯,而劳合社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从社会环境看,经纪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与代理人相比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二)日本保险中介市场。日本1996年保险业法修订之前,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其后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代理制度仍占绝对主导地位。日本在保险销售方面沿袭历史做法,擅长自我推销,借助于代理人开展业务。另外日本企业注重信誉,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员工素质,接受保险代理服务。因此,代理在保险市场上一直起着主导作用。

日本保险代理人分为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两种,都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金融厅注册。日本寿险公司采取生命保险营销人制度。营销人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营销员与公司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日本的财产险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代理店制度。截至2004年末,共有损害险保险代理店28.6万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2.9%。损害保险代理店分为4个等级,不同的等级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三)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美国采取的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并存、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美国100多万保险代理人构成了保险公司的主要销售体系。美国的保险代理人分为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按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分为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寿险公司所采用。独立代理人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主要被非寿险公司采用。美国保险公司对于代理人的管理采用总代理制、分公司制、直接报告制三种方式。总代理制是保险公司仅与总代理人签订代理契约,授权其在一定地区和范围内从事有关业务,在寿险和非寿险领域广泛采用。分公司制是保险公司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完成总代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应用于寿险和非寿险领域,一些经济实力雄厚、分支机构众多的保险公司采用这种制度。直接报告制是保险代理人直接与总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地方代理人通常保持其营业区内的独占权力,主要是提供续期保费和拓展业务等服务。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主要活跃在财产与责任保险领域,招揽大企业或大项目的保险业务。在财产保险经纪人中,有独立经纪人和经纪公司。在美国有些州,当财产保险的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独立经纪人。经纪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如全美乃至全球排名第一的保险经纪公司marsh,在世界范围内为大工商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保险中介机构除受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及各州保险监管局监管外,行业自律组织也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中介自律组织包括美国保险代理人协会、全国公共保险公证人、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等。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

纵观各国保险中介制度,有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保险中介牢牢占据着保险销售的主渠道。发达国家的保险销售基本上都是靠保险中介来实现的。如英国劳合社只接受保险经纪人安排的业务,日本市场上90%以上的财产险业务是由保险代理店获得的,美国除少数业务是保险公司直销外,其余都是由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完成的。

二是教育培训体系完备,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通过设置不同的考试等级制度,确保中介从业人员素质。建立了完备的培训体系,各保险监管当局不仅自己开办学院,还聘请相关院校和保险、法律专家等来培训高素质的保险中介人才。

三是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有着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通过法律来规范保险中介人的市场行为。另外发达国家已实现高度市场化,面对“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职业化的保险中介人都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行业自律机制较为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伴随着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中介业开始起步,为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特点有: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呈现快速发展态势。按照市场化原则,不断扩大专业中介机构。

市场准入,数量迅速增加。截至2005年10月末,共批准设立专业中介机构1755家,处于经营状态的1699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231家,保险经纪机构253家,保险公估机构215家。

(二)保险中介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指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保险经纪、代理、公估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保险中介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三)中介机构在服务创新、产品创新、经营创新方面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一些专业中介机构找准了进入保险市场的切入点,初步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经营模式,走上了良性发展的轨道,促进了保险业各项功能的有效发挥。

(四)保险中介业务规模增长较快。2002年9月末,保险经纪和代理机构所实现保费收入只占总保费的1.26%,到2005年9月末,提高到3.89%,计145亿元。

然而,与国外相比,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有比较大的差距:

其一,市场占有率低。目前,我国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内的中介公司对整个市场的占有率不4%,市场影响力小。

其二,专业化水平较低。专业中介机构成立时间较短,实际运作经验积累不足,专业服务特色不明显,没有形成一支专业能力很强的从业队伍。

其三,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没有形成战略合作。目前保险公司的关注力多放在渠道建设上。大多数中介机构倾向于代理手续费高和佣金高的业务,乐意和出价高的保险公司合作,往往形成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的延伸。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一种“竞争关系”。

其四,经营模式比较粗放。多数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基本以出卖其拥有的人际关系资源为代价获取代理手续费或佣金。市场的竞争核心指标仍然以人际关系的深浅和多少为计量。而保险标的的风险管理、保险产品的应用设计、国内国际保险市场支持、承保技术的实施等只作为经营的辅助手段操作,忽视了保险高附加值的服务和教育培训,在繁荣增长的局面下产生巨大成本。

三、对发展我国专业保险中介市场的建议。

(一)深化体制改革,拓展保险中介发展空间。推进保险公司社会化、专业化经营,抓住核心优势,调整工作重心,剥离部分职能,借助保险中介机构促进产业发展。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达成互惠双赢。

(二)加强专业品质,注重诚信建设,提高中介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专业和诚信是保险中介的生命线和立足之本。如果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强,甚至有欺骗客户的行为,就会侵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业的不信任。应大力加强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和诚信建设,努力提升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准和行业信誉。

(三)实施人才战略,推进对外开放,加速保险专业中介与国外接轨。根据加入wto的承诺,我国已经逐步开放了保险经纪机构与外资的合作。目前,已有韦莱浦东和中怡两家合资经纪公司进入市场。开放保险经纪业,一方面带来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建议进一步扩大保险中介市场的对外开放,准予我国保险代理公司和公估公司与国际知名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实施保险中介人才战略,强化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专业中介技术人员资质考试制度,建立中介高管人员强制培训制度,引进国外优秀中介人才,不断提高中介队伍素质。

(四)改善监管,强化自律,促进中介机构健康和谐发展。借鉴国外保险监管的经验,立足于我国中介市场,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政策。一是严格中介市场准入制度,完善中介机构退出机制;二是鼓励中介机构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推进市场竞争;三是严格监管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加大现场检查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对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严格查处,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协调发展。要加强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成立独立的全国性中介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沟通政府与中介主体的媒体作用,增加社会大众对中介机构的信心。(吕宙、高晓辉)。

中外互联网保险模式分析比较

2013年以来,市场上屡有互联网、电商等软件信息服务业厂商进入金融行业的传闻,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发展阶段。余额宝上市两周就吸金66.01亿元;新浪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开始发行“微博钱包”;京东商城也对外宣布成立金融集团。种种迹象表明,一个未来金融的新格局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壮大逐渐成形。

为了对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做一个清晰的界定,北京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从2012年开始,通过持续调研走访,深度解析资讯,最终梳理出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互联网金融模式,并在今年的“清华金融周互联网金融论坛”上首次提出。

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快速发展期,目前的分类也仅仅是一个阶段的粗浅分类,即使在将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归入第三方支付这一模式之后,六大模式也无法包容诸如比特币等新兴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物。软交所互联网金融实验室一方面将持续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另一方面也将联合相关金融投资机构,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融资服务,促进产业发展。

模式1:第三方支付。

第三方支付(third-partypayment)狭义上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银行机构,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在用户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间建立连接的电子支付模式。

根据央行2010年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给出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讲第三方支付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收、付款人的支付中介所提供的网络支付、预付卡、银行卡收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

模式2:p2p网贷。

p2p(peer-to-peerlending),即点对点信贷。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并且愿意基于一定条件出借的人群,帮助贷款人通过和其他贷款人一起分担一笔借款额度来分散风险,也帮助借款人在充分比较的信息中选择有吸引力的利率条件。

目前,出现了几种运营模式,一是纯线上模式,此类模式典型的平台有拍拍贷、合力贷、人人贷(部分业务)等,其特点是资金借贷活动都通过线上进行,不结合线下的审核。通常这些企业采取的审核借款人资质的措施有通过视频认证、查看银行流水账单、身份认证等。第二种是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此类模式以翼龙贷为代表。借款人在线上提交借款申请后,平台通过所在城市的代理商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资信、还款能力等情况。

另外,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现在还处于质疑之中,这种模式是公司作为中间人对借款人进行筛选,以个人名义进行借贷之后再将债权转让给理财投资者。

模式3:大数据金融。

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使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平台在营销和风险控制方面有的放矢。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的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的金融服务。大数据的关键是从大量数据中快速获取有用信息的能力,或者是从大数据资产中快速变现的能力。因此,大数据的信息处理往往以云计算为基础。目前,大数据服务平台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和京东、苏宁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

模式4:众筹。

众筹大意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本意众筹是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创业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众筹平台的运作模式大同小异——需要资金的个人或团队将项目策划交给众筹平台,经过相关审核后,便可以在平台的网站上建立属于自己的页面,用来向公众介绍项目情况。

“天使汇”、“创投圈”、“大家投”等股权众筹平台,但是国内更多的是以“点名时间”、“众筹网”为代表的创新产品的预售及市场宣传平台,还有以“淘梦网”、“追梦网”等为代表的人文、影视、音乐和出版等创造性项目的梦想实现平台,以及一些微公益募资平台。互联网知识型社群试水者——罗振宇作为自媒体视频脱口秀《罗辑思维》主讲人,其2013年8月9日,5000个200元/人的两年有效期会员账号,在6小时内一售而空,也称得上众筹模式的成功案例之一,但很难具有一定的复制性。

模式5:信息化金融机构。

所谓信息化金融机构,是指通过采用信息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实现经营、管理全面电子化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金融信息化是金融业发展趋势之一,而信息化金融机构则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从金融整个行业来看,银行的信息化建设一直处于业内领先水平,不仅具有国际领先的金融信息技术平台,建成了由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构成的电子银行立体服务体系,而且以信息化的大手笔——数据集中工程在业内独领风骚,其除了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服务之外,还形成了“门户”“网银、金融产品超市、电商”的一拖三的金融电商创新服务模式。

模式6:互联网金融门户。

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这种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风险,因为其平台既不负责金融产品的实际销售,也不承担任何不良的风险,同时资金也完全不通过中间平台。目前在互联网金融门户领域针对信贷、理财、保险、p2p等细分行业分布有融360、91金融超市、好贷网、软交所科技金融超市、银率网、格上理财、大童网、网贷之家等。

互联网保险出台新规

你不是老早就翘首期盼着单位能发些福利吗?那就看过来。今天,全国总工会就员工福利发放做出新规:基层工会除了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职工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或蛋糕券外,还首次明确提出职工婚丧嫁娶等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职工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

全国总工会日前制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就工会经费用于职工的各项开支做了全面、细致具体的规定。其中,工会经费可用于集体福利的支出主要在四个方面:

1、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2、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金。

4、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一定金额的纪念品。《办法》也对基层工会经费不能用于哪些方面提出严格要求: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养殖业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养殖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保字[200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殖业保险,是指享受中央及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保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险经办机构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及其所属市(州)、县(市、区)公司。

第二章承保。

第四条投保标的必须符合下列投保条件: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投保标的具备一定规模,便于业务管理;

(五)保险经办机构制定的经保监部门审定通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投保个体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设疾病观察期15天。第七条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投保标的信息,在畜牧兽医等部门的配合下,逐一查验投保标的。对无耳标、带病投保、没有进行免疫、年龄不够、投保数量不够等不符合投保条件的,不予承保。

第八条参保养殖户、龙头企业自交保费和县(市、区)财政保费补贴须一次性划入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帐户,保险经办机构在完成保费收取、查验标的,核对投保手续等工作后,为投保人出具保险单。

第三章报案。

第九条投保标的出险后3小时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全国统一服务专线报案。

第十条各承保公司应建立“出险报案登记台帐”,并分险种进行填制、整理和归档。

第四章现场查勘。

第十一条保险经办机构要坚持及时、快速、客观的原则,积极进行现场查勘定损。

第十二条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在接到报案12小时内出现场,第一现场率要达到100%。

第十三条现场查勘由当地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一次死亡数量较多时,要逐级上报,在上级公司的指导下进行查勘。

第十四条如遇死因难以确定等疑难案件,要聘用畜牧兽医等部门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死亡标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现场查勘工作要注意以下事项:。

(二)出同一现场人员要在2人以上;

(六)因传染病死亡的标的,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焚烧、掩埋等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查勘现场时应指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出险3通知书、赔款收据、损失清单、赔款协议书等有关保险单证和材料。各种理赔单证填写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文字简练,字迹清晰,严禁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有关情况须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查勘现场完毕后,按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理赔定损核赔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八条不得扩大赔付、私自协议赔付。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做出拒赔结论后,须填写拒赔登记,并由保险经办机构经理签字后逐级上报审批,核准后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拒赔通知书》。

第十九条保险经办机构理赔要迅速,对可以结案的案件,须督促被保险人尽快提交索赔材料,加快结案。对超过索赔期、弃权等案件要及时清理、注销,提高结案率。

第二十条对死亡原因明确、保险责任清楚的,要尽快赔付。对属于保险责任,且有残值的出险标的,赔付时要按照保险金额的20%—30%扣减残值。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理赔案卷需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存档。案卷要做到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并建立已、未决赔案登记台帐,由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管。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保险经办机构省级公司要加强对基层承保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督促基层承保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严肃处理业务人员弄虚作假参与骗保骗赔行为。要按月向省财政厅、吉林保监局报送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终了后半个月内报送养殖业保险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养殖业保险风险防范,指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

第二十四条养殖业保险业务的资金管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债[2008]31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省养殖业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对保险经办机构养殖业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保险经办机构不按此办法执行或弄虚作假、纵容基层承保公司骗保骗赔行为的,将取消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银行保险论文

(一)业务迅速发展的合作时期。

1.互联网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合作。2013年中秋节期间,由安联财险与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旗下淘宝保险共同合作推出一款中秋赏月险。2013年11月11号,所谓的光棍节前夕,平安产险与百合网合作,针对单身人群推出一款名为“脱光险”的保险产品。2014年春节期间,生命人寿借助淘宝保险平台,推出了一款名为“小鞭炮”的意外险。2014年3月26号,阿里巴巴继余额宝**之后,又推出了娱乐宝。其本质为阿里巴巴与国华人寿合作推出的一款互联网投连险产品。各家保险公司纷纷采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的方式,推出自己的互联网保险产品。2013年8月淘宝保险表示,淘宝保险平台正式上线3年来,完成的保险交易超过10亿笔。截至目前,与淘宝保险合作的财险公司有10家,寿险公司达28家,保险中介公司有3家。险种类别涉及健康险、意外险、理财险、财产险、车险、旅行险、少儿险等七个领域。从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可以看出,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主体,给保险公司提出用户需求,保险公司对此快速研发出有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是现阶段的主要合作模式。保险公司看中的是互联网企业海量的客户、较高的效率和较低的运营成本。而在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保险公司同样看中了银行的海量客户和良好声誉,2000年至2003年期间银行和保险公司双方合作范围不断扩大,产品种类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在合作初期实现了共赢。

(二)瓜分业务份额的竞争时期。

1.银行打破合作模式。长久以来,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建立了以“资源共享”为标志的战略联盟关系。但随着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银行更加了解保险公司的各种理财产品及相关服务,各家银行似乎并不甘心让大量的资金流向保险公司,自身只充当中介服务的角色,再加上政府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方面政策的放宽,于是五大行开始跑马圈地寿险行业。2009年9月,中国保监会同意中国银行收购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同年12月,交通银行成功入股中保康联人寿保险。2010年10月,中国工商银行以12亿元购买金盛人寿60%的股权。2011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正式成为太平洋安泰人寿的控股股东。2012年11月,农业银行获批控股嘉禾人寿。此外,其他各家银行也纷纷效仿,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中邮保险、招商银行收购招商信诺50%股权、民生银行成立民生保险、光大银行全面控股光大永明、北京银行有效控股中荷人寿。银行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保险公司,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相互合作和渗透的性质。银行系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先天的竞争优势,以及合作时期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了解,必将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2.互联网企业打破合作模式。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类似于阿里的互联网企业不会仅仅只做平台。2013年11月6日众安保险正式开业。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开启了互联网企业成立保险公司的新时代。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目前只有1家,但这已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在两会间隙接受采访时也表示:在我国互联网保险未来的发展中,国家将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牌照。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自2009年以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投股或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率先打破以往合作的模式,利用自身的竞争优势,迅速抢占并瓜分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份额。因此,众安在线的成立,不仅仅代表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更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吹响了进军保险市场的号角。随着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企业必将借助自身优势,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从而影响整个传统保险业的格局。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业务调整期。

1.各家险企在银保业务上做出被动调整。2013年第1季度,业务排名前7位的寿险公司中,除太平寿险和太保寿险外,其余5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新单业务均出现了负增长。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和人保寿险的同比降幅都在20%以上,新华人寿甚至达到了54%的新单同比负增长。然而银行系保险公司却逆市上涨,建信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8.5亿元,同比增长47.8%。农银人寿实现银保新单保费收入17.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67.5%。此外,工银安盛更是实现1903.5%的惊人涨幅。2013年整个保险行业银保新单业务大幅负增长,银行系保险公司却一枝独秀。而对于银行系保险公司对整个寿险市场的冲击,传统保险公司只能被动做出调整。以平安寿险为例,经过连续几年的业务调整,平安寿险逐渐淡出了银行保险渠道这块江湖。这也从侧面说明平安管理层已经针对银行业垂涎寿险的行为做出调整。2.传统险企谨防互联网企业冲击。2014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1年至2013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从28家上升至60家,年均增长率达46%,占全行业133家产寿险公司的45%;规模保费从31.99亿元增长到291.1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5.73万人增长到5436.66万人,增幅达到566.48%。对比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初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我国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同样迅速,规模保费从45亿元增长到765亿元,三年间保费增幅总体达到1600%,年均增长率达到312.31%。然而,从当前银行保险的业务状况来看,传统保险公司确实受到了冲击。因此,在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保险公司应在银行保险上吸取经验教训,认清互联网企业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上的优势,改进自身的不足,谨防可能来自互联网企业的冲击。

二、互联网企业的竞争优势。

(一)消费基础坚实,拥有大量数据。

目前潜在客户人群每天可能多次访问互联网平台,但一两个月才去一次银行、保险等服务网点。随着我国网络消费群体日益壮大,互联网企业在保险方面的消费基础也日渐坚实。据统计,截至2013年底,我国网民人数已达6.18亿,预计2015年我国网民人数规模将达到7.5亿。庞大且不断增长的网民队伍为互联网企业发展提供了强大而坚实的消费基础。互联网企业的第三方支付和网购平台,把用户的消费记录,物流配送信息,甚至是消费习惯都记录下来,积累了大量数据。随着保险网销渠道的进一步完善,数据最终会成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行业边界也会被弱化。互联网公司一旦进入保险领域,成立保险公司,必然会利用数据优势冲击传统保险公司。

(二)掌控平台,拥有技术优势。

1.领先的销售平台架构设计。基于对其他产品销售平台的构建经验,互联网企业更容易构建保险产品的销售平台,以优质的用户体验,最快速度地实现用户需求,方便客户检索产品,查询相关信息。2.数据处理能力优势明显。互联网企业运用实时推送技术,基于云计算平台,便可实现每秒高达上百万条,日处理量高达亿万数量级的数据。因此,相比传统保险公司,互联网企业数据处理与运营能力和数据采集、整合、分析、挖掘能力优势明显。

(三)当前网销保险产品设计简单。

2013年2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主流是粘度低、标准化的短期意外险等产品,产品种类单一且容易模仿。因此,互联网企业极易模仿同类产品,利用自身销售平台优势对保险产品进行个性包装,吸引大众眼球,激发潜在客户购买欲望。同时,还可利用数据优势和数据处理能力,调查客户需求,筛选有效客户,设计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保险需求更易捕获,营销更加精准。

(四)成本费用低。

据调查,利用网销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或提供的相关服务效果优于保险传统营销。佣金、房租、薪资、通讯费、交通费、印刷费将大幅度减少,若互联网企业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也可免去网络服务费用,成本更是大大降低。据有关数据统计,利用网销渠道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服务要比采用传统的方式节省50%-70%的费用。因此,较低的运营成本也成为互联网企业的又一优势。

三、传统保险公司的应对措施。

(一)发挥自身优势。

1.风险管理能力。传统保险公司很明显的优势在于它的风险管理能力,风险管理的能力是对于一种专属信息的处理能力。由于保险产品本身的特点,使得各家传统保险公司十分注重自身资金,以及运营模式的安全。而对于互联网企业成立的保险公司,其各项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缺乏高效、便捷的信息反馈机制,虽然是主动购买行为,但客户疑问不能迅速回应,退保风险很高。综合来看,在风险管理方面传统保险公司优势明显。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利用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优势,保障公司以往业务稳定运营的同时,可以分析互联网保险业务领域所面临的风险,提前建立此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2.专业的产品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指出,大多数寿险产品较为复杂,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再加上客户信息安全保障不足,因此不能实现网上销售。此外由于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没有区域性,客户一旦投保成功,后续的服务归属问题比较模糊。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认清互联网企业的局限性,发挥自身在产品服务方面的优势,强化与客户的沟通,完善理赔等后续服务。同时可借助品牌效应,赢得客户的信任。3.产品创新能力。互联网企业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于自身保险相关资源的匮乏,部门的不完善,其自身产品研发能力有限,只能模仿传统保险公司的现有产品。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发挥自身产品创新方面的优势,进而以产品优势赢得市场。

(二)加快触网步伐。

1.明确合作平台与门户网站的职能。目前,传统保险公司触网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一是通过公司自己的门户网站进行销售。二是作为店商,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借助其销售平台,进行推广销售。三是与第三方门户网站合作,进行产品销售。然而,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的业务交叉,造成资源的浪费。作为传统保险公司,应着重整合前两种平台的资源,进一步明确二者分工。店商平台应着眼于新客户的开发,借助此平台的访问优势,快速完成格式化产品的销售。门户网站应同时兼顾新客户的开发,以及老客户的后期服务,针对新老客户的保险产品种类也应更为全面,做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同时门户网站也应是客户答疑,保险教学,文化宣传,品牌推广等多领域平台。此外,传统保险公司应做好两平台间的协同,如在店商平台界面上建立链接,引导客户访问公司门户网站,体验公司全方位的服务,也便于传统保险公司积累自身客户资源。2.完善互联网技术,尝试整合营销。与互联网企业相比,传统保险公司的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和数据处理能力确实存在一定差距。传统保险公司习惯于将数据的分析结果应用于事后的风险评估上,而在事前的客户识别、客户分类、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等方面应用明显不足。因此,传统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技术和数据处理、应用能力,并尝试将数据分析的结果应用于事前领域。传统保险公司在保险专业上优势明显,特别是公司原有的客户资源、销售队伍、线下网点。传统保险公司应将改进后的技术与现有资源融合,塑造自身线上线下互相协同的立体化作战能力,实现线上线下整合营销,建构起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新的竞争优势。

四、结论。

我国互联网保险惊人的发展速度和取得的初步成绩,我们有目共睹。而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却并不理想,随着银保新规的发布,我国银行保险进入了转型期,银行保险市场正在进行着重新洗牌。由此可见,国家政策的导向在市场未来发展模式上起着重要作用。在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中,国家会逐步放开互联网保险的牌照,然而未来什么时候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保险公司会走入全面竞争的模式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这已经是必然的趋势。传统保险公司只有充分发挥自身现有的优势,认清并弥补不足,才能在我国未来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梁东单位: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

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文件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广泛普及,互联网及移动互联已成为保险机构销售和服务的新兴渠道。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有91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今年1—5月,国内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659.93亿元,占总保费收入5.7%,比去年同期增长1.5个百分点。目前国内除了众安在线,另有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新近获批成立。

不过,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保险也存在销售行为触及监管边界、服务体系滞后和风险管控不足等问题,亟须进一步规范。保监会日前出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只要售后服务能配套跟进,可以跨区卖保险。

目前,网销保险品类繁多,除了传统人身险、财险产品,还有与网购相关的退货险,服务于食品外卖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缓解延期付款压力的众筹保险,保障支付安全的保证保险等,销售互联网保险的有传统保险公司自营平台、第三方平台、互联网保险公司等。

哪些产品可在网上销售?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介绍,此次《办法》未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与此同时,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与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相比,此次《办法》还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办法》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险种,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险种,允许在没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但必须明确告知投保者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

“除上述列明的险种外,其他险种原则上不得在没有分支机构的区域经营。但这个规定也并非‘一刀切’。”保监会人身险部主任袁旭成表示,本着鼓励创新的宗旨,只要能保证售后服务到位,监管部门允许互联网保险产品跨区域“空降”。他举例说,众安在线与平安财险合作,后者能协助前者车险服务的“落地”。“尽管众安没有分支机构,但最近保监会已经批复他们开展互联网车险业务。”

第三方平台不得截留数据及保费,不得擅自发布广告。

数据显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如淘宝保险、网易保险、中民保险网等销售的保险,已占互联网保险保费总额的七成以上。

此次《办法》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以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必须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应将保险监管规定告知合作单位,并留存告知记录。

“年化收益率8%!秒杀一切理财产品”这样的宣传固然有诱惑力,但是将不再合法合规。《办法》规定,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购买决策的事项等,网络平台必须按保险公司统一要求发布。此外,第三方平台收到投保申请24小时内,必须向保险公司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应直接转账支付到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办法》强化了对保险经营中责任主体的认定,对保险公司和第三方都形成了压力,促使他们改进流程、查缺补漏,提高服务水平。

客户信息保护仍缺乏强有力措施。

近年来,大型保险公司在互联网渠道泄露客户信息的事件已发生多次,给行业敲响信息安全警钟。近两个月内,包括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华保险公司、新华保险、吉祥人寿等在内的保险公司都被曝出存在信息安全漏洞,千万客户的数据面临泄露风险。

“保险公司的数据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年龄、住址、联系方式、健康、财富状况等。一旦发生泄露,波及面广并且有可能严重侵蚀投保人利益。”业内人士说,不久前某保险公司高管因倒卖客户信息被判刑,足以说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从几年来发生的信息泄露看,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吝于投入、疏于管理,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惩罚力度不够,这种事故还会一再发生。”他说。

此次《办法》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过程中收集的客户信息,保险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未经客户同意,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办法》还规定,对于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行政处罚。

“监管表述是原则性的,缺乏操作性。比如,泄露的人数和信息深度,该对应什么样的处罚,罚款额度以及领导人员问责力度等都没有明确表述。对此《保险法》和其他行业法规中缺少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规定,可以说还是行业监管的一个短板。在互联网时代,这个短板会发展成为行业信誉危机,必须高度重视起来。”相关业内人士表示。

7月27日,保监会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于互联网保险定义、互联网保险机构、经营范围红线等进行规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中首次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而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参与保费代收,所有保费收入直接进入保险机构专用账户。此外,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保险产品跨区域问题,细则中明确规定,仅有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可以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办法同时规定,对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通过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强调,保险机构要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目前,已有四家保险公司获得互联网保险牌照,除去年获批的众安保险外,又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保监会在公告中称,将积极有序增加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机构。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期间将给保险机构提供过渡期,对于没能按照监管规定操作的保险公司,将采取约谈、取消其互联网保险经营许可等处罚。

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文件

各保监局,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七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通过互联网站销售保险产品。

第八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披露自身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三)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办公地址、服务电话号码;

(四)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及内容。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设立有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上披露与其合作的网站名称和网址等信息。

第九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列明的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产品的承保、销售主体;

(三)保险费支付方式;

(四)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其中采用电子保险单格式的,应当予以明确说明;

(五)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配送方式和寄出时间;

(六)保险单查询及投保人咨询、投诉渠道;

(七)保险合同承保、保全、退保、理赔办理流程及退保金、保险金支付方式;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由具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及服务。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在相关互联网站页面的投保流程中设置投保人点击确认环节,由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已阅读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了解并接受包括免除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退保、保险单现金价值等在内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上在线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回答社会公众有关互联网保险业务方面的咨询,主动向投保人提示承保信息,告知投保人有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权利。

投保人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单证、保险费发票凭证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48小时内寄出,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投保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约定时间内送达的,应当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者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证时,应当附保险合同全部条款。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其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在其互联网站上及时登载中国保监会披露的前款信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保险排雷紧锣密鼓

2015年7月,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办法》非常明确地将互联网保险中介纳入了保险机构的范畴。而互联网保险中介的出现,通过新的服务方式改变了过去传统保险设立门槛低、良莠不齐的市场形象赢得了更多新生代消费者的青睐。或许正如腾保保险ceo李政君所说:“介于目前国内用户还未形成主动买保险的习惯,所以还不能去中介化,未来几年通过中介销售保险还是有很大的市场”,所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逐渐集结成2b大军,他们扮演着保险经纪人的角色,或做工具,或做平台,并出现了一批如慧择网、开心保、腾保保险等平台。

以腾保保险为例,作为2014年保监会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后全国第四家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牌照的互联网保险平台,腾保保险成立于2015年10月,2016年4月获得全国保险代理牌照,近日刚宣布完成由盛山资产领投,治平资本、allin资本跟投的数千万人民币pre—a轮融资(半年内完成两轮融资,第一轮是preangel数百万融资),其创始人和核心管理团队来自阿里巴巴、恒生电子、中国平安等,创始人李政君曾就职阿里巴巴、草根投资联合创始人兼ceo。他们定位于做类中介,模式上以保险saas平台为切入点,整合传统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通过大力发展线下机构,为全国所有的线下保险代理机构提供互联网服务,做展业工具、客户管理、延伸服务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以及线下传统机构的管理员、业务员等,其核心产品“奥福保险”为保险机构、个人保险代理师、保险客户提供基于saas平台和对商户开放的保险服务,以实现互联网保险最后一公里的布局。其中saas平台主要针对代理人机构,是对传统保险代理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和行销系统整合,并提供移动管理和营销支持。这样做在提高机构管理人员的效率和展业效果的同时,也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机构代理人入驻平台,通过生态群为代理人提供增值服务。

这是在国内保监会等相关部门整理保险代理业务牌照的背景下,用互联网思维做保险的产物,也是当前主动买保险的用户不多,保险依旧是一个卖方市场的产物。但tob模式在让区域性的小保险公司不再需要设置大量分支机构就能走出去的同时,也把负担转移到自己身上,需要搭建线下线上销售、运营网络,从而加大了自己的资源投入。再加上他们主要服务于中小保险机构,虽业务量大,但通常都是低客单价高标准化的碎片化产品,盈利空间受限,若要快速成长务必需要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或盈利业务。

2c模式,需在火箭式增长和盈利中找到平衡点。

2c模式实际包括直接面向用户的销售保险和互助保险。其中如众安保险的纯c端保险因有互联网技术的介入,可收集海量客户信息,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对客户的差异化特性、风险取向等进行研究,从而推出更具个性化、更契合客户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以众安保险为例,2015年6月,这家成立仅17个月的众安保险获得57.75亿元的a轮融资,估值达到500亿元,短短两年多,众安保险已经由2015年同期阿里电商一条业务线,拓展至现在的九条业务线。截至2015年12月31日,众安保险累计服务客户数量超过3.69亿,保单数量超过36.31亿。如今众安保险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货运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等。这看似顺风顺水却也难逃“赔钱赚吆喝”的行业诅咒。

根据众安保险2016年一季度的财报显示,公司首季亏损近4亿元。其中保险业务收入由上季度的8.789亿元下跌至6.044亿元;净利润由1.138亿元下跌至-3.817亿元;净资产由上季度的69.383亿元下跌至65.546亿元。尽管内部把亏损原因归结于投资、技术创新投入以及在人员配置的投入的大量财力。但业内人士更愿意把众安保险归结于其盈利模式不清晰。这是2c模式的通病,尤其是在车险领域。车险的微利经营局面既是政策主导,也是市场竞争所致。众安保险与中国平安推出的保骉车险虽已入局,但因众安保险作为互联网保险公司难以进行线下布局,互联网业务本身体量轻,车险却需要地服从而使得效果大打折扣。而且众包保险业务增长过度依赖退货运费险,其他保险业务目前又未成规模。所以众安保险都因模式不清,盈利难测,其他2c平台就难逃厄运。再说2c模式仍然面临着风控体系建设不足、客户成熟度低、产品生命周期短、相关政策法规待完善等问题,未来等待时间验证。

互助保险模式,趋势明显但法律监管下前景扑朔迷离。

互助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分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活动。简单的说就是均摊式的互助,比如平台内有1万名会员,若有1人出现重大疾病,则每名会员均摊30元,即可凑齐30万元互助金用以帮助该患者。6月22日,保监会批准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下称“信美相互”、“众惠财产”、“汇友建工”)筹建。其中信美相互初始运营资金最大(10亿元)且是唯一一家寿险相互保险组织,由蚂蚁金服集团、天弘基金、国金鼎兴等九家公司发起设立,主要针对发起会员等特定群体的保障需求,发展长期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

尽管近两年来国家政策已经出现利好倾向,并因互助保险可快速汇聚海量会员、大幅度降低成本、满足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从而表现出独特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可以预见,未来随着相互保险组织的增多,相互保险将提供更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多元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但如今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如:。

1、相关法律尚待完善。虽说保险监管部门对相互保险和互联网保险都持看好和支持态度,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文件,但具体涉及相互保险的相关法律还远远不够,相互保险的发展还需要保险法、税法、公平交易法及财务制度等法律和制度的规范。

2、会员存在一定风险。国外相互保险的会员多基于“熟人社会”,如相近的职业或共同的居住区域,这可降低相互保险经营的监督成本,从而提高相互保险组织经营上的效率。然而国内通过互联网聚集的会员来自天南海北,会员力量分散,潜在风险不易被相互保险组织知晓,不利于相互保险组织的管理和会员的筛选。

3、仍有欺诈风险、非法集资隐患。相比传统的保险营销,互联网的相互保险营销监管更为困难,保监会近日发布风险提示:近期发现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试图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涉嫌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可能给相关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就是例证。

再加上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互助保险还有一段路要走。

后来者的机会在哪?

1、在于碎片化的场景创新。

保险业是一个典型的跨界行业。这就意味着后来者要做保险业的增量市场就应该充分利用场景创新寻找空白市场。这是因为不同场景下的保险产品实质是保险生活化,场景化已经从渠道变革延伸到产品变革,未来场景嵌入将成为新的竞争门槛,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将为场景定制,众安保险一直在从产品角度突破外延线从而创造出淘宝退货运费险这样嵌入淘宝电商平台场景之上的碎片化产品。众安保险开放平台从2014年仅仅有3个场景,到2015年有了12个场景,预计2016年场景会拓展至25个左右并将涵盖o2o、旅游、物流、视频、食品餐饮、移动医疗等各个领域,中小创业者也可尝试从一细分市场切入。

2、在于与传统保险的角色分配。

中小互联网保险平台和后来者的创新应该建立在与现有保险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在不忽视保险机构重要性的同时加强与保险机构的合作,与传统保险机构分配好角色,确定好定位。这一是因为即便互联网保险在总保险销售额中的比例在高速增长,其绝对值仍然较低。二是传统保险机构仍有优势,比如因为受制于用户习惯和需求,高客单价的人寿险产品仍在线下,线上的保险渗透率仍需加速提升。

腾保保险用保险saas平台为切入点,整合传统的保险中介代理机构和场景app,以旗下奥福保险为依托搭建一个庞大的线下+线上的销售网络,并借助线下分支机构为全国所有的保险机构提供tob服务,截止目前,腾保保险覆盖9个省级分支机构,50个地级市分支机构,并与人保、中国平安、中韩人寿、中华联合财产、信泰人寿、阳光人寿等多家险企达成合作。这种通过重点打造互联网保险设计、保险销售、保险服务等互联网功能,用全新的保险模式服务于保险代理师、保险机构、保险客户的模式正好扮演着传统保险机构的左膀右臂,两者互不排斥较少冲突互利共生,后来者要想站稳脚跟,学会先服务好传统保险机构也是关键一步。

3、在于服务中的各种细节。

随着消费升级,人们购买保险产品的主动性增强,丰富保险客户购买渠道,提升互联网保险各项感知服务,建立快速的理赔和售后服务响应机制等都将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也是行业新人和中小型机构的机会所在。据说腾保保险计划打造一个toc的保险服务网,用一个庞大的保险后市场服务网络来针对toc做服务。

总之互联网保险发展势不可挡,三大模式也会继续发展,中小创业者更需摆好位置方可在这块大蛋糕中尝到甜头。

互联网保险出台新规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规范发展,保监会于7月27日正式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正式出台。

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可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的特点,办法有条件地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及其他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销售、承保和理赔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办法同时规定,对于不能保证异地经营售后理赔服务导致出现较多投诉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将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停止其相关险种的经营,强化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经营。

保监会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要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洪蕾)。

互联网保险出台新规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利率24%和36%两条“红线”的设定新规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关注,而这一新规也被剑指目前正处于膨胀期的类民间借贷形式——p2p网贷行业。

仅一天之后,证监会又致函各地方政府,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而股权融资也是p2p平台涉略的项目之一。再加之7月最后一天央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说主要是用来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但几乎目前所有p2p平台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实行托管支付,这种连带的制约与影响可想而知。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监管的链条已逐渐伸向p2p网贷行业的各个领域,新一轮的p2p洗牌将加速上演。

“草莽”出生的p2p终于迎来真正的规范。

7月中旬,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十部委推出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指导意见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等方面提供了若干意见,确定了p2p网贷行业的中介性质、监管方向和生态环境建设,使得p2p网贷行业正式结束了近8年的“无监管、无规则、无门槛”的“三无”发展局面,对引导p2p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根据指导意见,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就在《互金指导意见》之后,各地区也紧锣密鼓推出相关举措,如:江苏省互联网金融协会与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拟将p2p网贷平台资金统一进行监管;武汉地区推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拟建立行业评级和信批制度,实行p2p网贷平台的月度诚信红黑榜制度;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吸收100多家企业加入。各地区的这些举措,旨在抓住新机遇,力图在互联网金融实现弯道超车,带动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获得正名后也迎来监管法规“连环拳”

上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去担保化”,以及民间借贷利率24%、36%两条“红线”。《规定》一出立即在p2p行业引起热议。

据最高法权威人士解读,该规定划的第一根红线就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率,即年利率24%。第二条红线是年利率36%,这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两条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之间;一个是无效区。

尽管《民间借贷规定》划出24%、36%两道红线,剑指高利贷,但同样倒逼p2p加强风险控制。尤其是之前部分平台从网上吸纳资金放高利贷的行为,将不再能够继续下去。同时倒逼平台“去担保化”,毕竟如果平台宣传为借贷提供担保,将承担担保责任。

分析人士认为,低利率、低风险的借贷产品,将是未来p2p平台的主流。从2013年开始,发达地区的民间借贷利率已从以前60%、80%甚至100%以上,逐步降低至40%左右,相信随着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被互联网金融的方式解决,未来民间借贷利率将很快回到36%的政策红线以内。

而此前,央行推出了“史上最严厉”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虽说主要是用来规范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但几乎目前所有p2p平台均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实行托管支付,这种连带的制约与影响可想而知,有人指出,这一意见稿一旦落地将影响大批p2p平台的生死存亡,90%的平台甚至都将面临倒闭。

而仅仅在解读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一天,8月7日,中国证监会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求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而股权融资也是p2p平台涉略的项目之一。根据证监会的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

p2p问题平台累计已达总数三成加速淘汰。

监管的细则还尚未正式落地,已经有部分p2p平台撑不住了。据网贷第三方机构网贷天眼统计,从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到7月27日,共计有33家出现问题,其中82%的平台失联。

同时,据网贷之家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7月底,全国p2p网贷行业平台数量已达3031家,7月份新增问题平台109家,累计问题平台已达到895家,占平台总数近三分之一。随着各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发布和司法解释出台,p2p平台的监管愈加趋严,不少p2p企业对未来发展有所担忧。

同样来自网贷之家的最新7月数据,北京、广东、上海位居7月地区网贷发展综合竞争力指数前三位。7月北京市网贷平台数量、网贷成交量都呈现大幅上涨的态势,使得其网贷规模得分进一步接近广东,其中北京单月网贷成交量已经超越广东,位居全国首位。而7月广东地区问题平台数量大幅增加达22家,位居全国首位,使得安全得分下降较为明显,与北京的差距进一步拉大。上海p2p网贷行业发展状况与北京、广东两地仍然保持一定差距,位居第三位。

而浙江排名第四,随后是江苏、山东、四川、湖北,小微金融均较为活跃,并且p2p网贷发展相对平稳。

业内人士认为,p2p网贷行业正在迎来重新洗牌的格局。一些踩着“红线”违规经营的中小公司将面临淘汰命运。同时,一些合规经营的平台将脱颖而出,促进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之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p2p平台已明确业务发展定位,随着下一步p2p监管细则的出台,将有助于p2p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做好投资方与融资方的中介服务,成为银行等传统金融服务的有力补充。

国企平台,安全理财!安全保障,收益稳健,周期灵活!芒果金融,中国首家大型国企与阿里巴巴产业带运营商共同参与运营互联网金融平台。

保险毕业论文的提纲保险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1.引言8-12。

1.1研究背景8。

1.2研究意义和目的8-9。

1.2.1理论意义8-9。

1.2.2实践意义9。

1.2.3研究目的9。

1.3研究主要方法9-10。

3.1.2天气指数保险的外延19。

6.1我国天气指数保险试点情况55。

7.1我国目前天气指数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63。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82。

互联网保险平台口号

1、选择自己未来人生的守护者。

2、睿享未来。

3、做自己的保险经纪人。

4、永远比你多想一步。

5、知你所需,保你所有。

6、我懂你的担忧。

7、睿享未来,保您所有。

8、我们能为未来做更多。

9、爱自己,从为自己投保开始。

10、美好的未来,从睿保开始。

11、以未来之名保护你。

12、你迈出第一步,我们会遇见一辈子。

互联网保险销售监管文件

(总第605期)。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标本兼治提高费用真实性。

一一关于保险公司费用真实性检查方法及问题的思考。

费用真实性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险公司违规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但从检查效果看,费用不真实问题已成为市场中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顽疾”,反映出现行费用真实性检的惩戒方式并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多措并举,将外部监督真正转化为公司的自我规范要求,实现标本兼治。

一、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的主要方法。

目前在费用真实性检查中主要采取“数据分析一一查阅凭证一一询问核实一一外调取证”的四步检查法。

间比,发现数据规律或异常;“三抽样”就是根据比较结果,在保证一定抽样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抽样对象,通常以规模大、比例异常的费用科目、业务团队和中介机构为抽查重点。

查阅凭证是费用检查的基础环节。主要通过调阅相关业务、财务原始凭证,从原始记录中发现问题线索。检查中一是做好底稿记录,通过对报销事项、原始发票、支票、相关人员访谈等大量信息的整理,直接发现报销事项集中、连号发票不同单位等问题线索;二是注意利用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如利用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阅开票机构的真实性和延续性,利用税务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鉴别发票真伪等。

询问核实是费用检查的重要环节。主要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与相关当事人(包括报销人、审批人和领款人等)进行谈话,核实相关费用的真实性。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做好谈话前期准备,尤其是与谈话有关的证据一定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攻心为上。外调取证是费用检查的辅助环节。一方面前往发票开具单位对发票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调取有关支票影印件,查实资金流向。

二、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贴补中介机构手续费、业务部门日常开支或被个别内部人员(小集体)侵占.从检查实践看,目前费用真实性检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取证困难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认定费用不真实必须证明费用发生的事项为虚假,因此“询问核实”和“外调取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问题的认定。由于保险监管部门受调查取证手段的限制,如果相关人员对违规事实拒不交待或开票单位拒绝调查,则无法认定费用不真实,最终形成“拒不认罪则无罪”的情况。这种完全依赖于相对方配合情况的取证方式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检查组取证困难。二是检查效率低。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查阅凭证和外调取证两个环节.查阅取证主要依靠手工翻阅和记录,由于费用检查涉及的科目多,需要查阅的凭证和记录的信息量较大,耗费一定的检查资源。而外调取证环节涉及的费用发票开具单位多是宾馆、商贸公司等与保险业无关的单位,在寻找确认、配合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多障碍。三是效果有限。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的整顿规范力度,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的数据真实性大大提高。但反映公司经营成本的费用真实性问题却屡禁不止,客观上反映出现行的以费用真实性为重点的检查和惩戒方式对市场作用有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7年以来,北京保监局共对40余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超过6既都涉及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原因分析。

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费用不真实问题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但追本溯源,从现行体制看,费用不真实问题的形成受多方因素影响,仅仅依靠保险监管部门的查处很难达到“治本”的目标。

一是监管部门的费用监管政策与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体系存在目标差异。费用监管政策强调公平,要求所有的数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建立行业统一的费用数据墓础。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政策强调效率,要用最少的费用产生更多的保费规模。在规模导向的考核政策下,采取“费用包干”这种有利于控制成本、放松管制、提高激励的费用政策,无疑是行业现有管理水平下,一种较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从经验看,监管政策只有转化为公司自身规范的内生动力,政策的执行效果才最明显,而费用真实性检查中监管部门基于公平与公司基于效率的目标不一致,决定了保险公司自我规范意识不强,检查效果不明显。

要目标就是费用使用最大化,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助长了费用使用中的虚假行为。

三是较高的产品费用率为费用不真实提供了较大空间保险产品的定价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在实际经营中支付较高的费用,其根源还在于保险产品定价中已经包含了较高的附加费用,公司“贴得起”。如在对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检查中,北京保监局发现其银保销售的两款两全保险,总公司确定的首年直接销售成本率分别达到6.62%和5.04%(包含手续费、工资绩效、间接成本摊销等),在此限额内,费用可以随意调剂.较高的附加费用率和利润额为保险公司制造虚假费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四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充分,无法引入运营成本的外部监管。除交强险外,现行监管制度并未要求保险公司对外披露详细的财务经营状况,尤其是涉及各具体险种的赔付率和费用率等数据指标。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社会公众很难通过专业机构获取各公司的全面评价信息,从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公司缺少自我改进的动力和压力。

此外,受社会诚信环境、税收负担和竞争压力等影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给予额外利益、选择所谓的“合理避税”等也是导致费用不真实长期难以根治的重要诱因。

四、政策建议。

用政策”等制度,是导致目前基层公司费用不真实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总公司费用考核制度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应措施,督促总公司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形成保监会一一保险总公司一一分支机构的政策传导路径,通过偿付能力约束控制公司市场行为,使其与监管导向保持一致。

投保人“用脚投票”,倒逼保险公司降低费率、规范经营、改善服务,最终实现由“贴得起”到“没钱贴”的费用政策,从源头上解决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加强行业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如上分析,费用不真实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不仅涉及到发票使用、资金转付、账务处理等具体的财务制度,也涉及到产品定价、考核体系、合规管理等更深层次的问题,甚至还与社会反商业贿赂和税收政策有较大关系。这种复杂性决定了治理费用不真实问题,必须加强与税务、审计、司法等多个部门的合作,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业监管优势,如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监管、审计部门对费用合理性的监管、司法部门对商业贿赂等的监管,才能形成监管合力,实现事半功倍、治标治本。而保险监管部门则应该逐步放松对保险公司费用政策的管制,将重点更多地转向产品定价、经营标准、公司治理等监管制度的完善和解决消费误导、理赔难等与消费者切身利益保护更加紧密的问题,提高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