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大全(18篇)

小编: JQ文豪

规章制度的执行需要全员参与,形成全员知晓、遵守的良好氛围。规章制度是为了管理组织内部的行为而制定的一种规则体系,它可以约束和规范成员的行为,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需要明确规定相关的违纪处罚措施。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修订的实践经验,希望能够提供一些思路。

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加强我校卫生室药品监督管理,保证学生在校使用的药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我校由保健老师负责学校药品质量的管理,每季定期检查,建立学校药品管理档案。

1、学校卫生室从事药品管理人员应具有医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要通过药监部门专业培训,合格上岗担任学校药品管理工作。

2、知己接触药品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及时调理工作岗位。

根据天津市卫生局文件“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内“中小学卫生保健室”的设置标准要求设定。

1、学校卫生保健采购药品,由教育局指定采购商店,并索取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妥善保管。

2、购进药品做好质量验收,包括药品的内外包装,外观性状及合格证的检查。药品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家、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质量状况、数量、到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等。验收记录要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验收记录要保存期不少于2年。

1、药品专橱存放,药橱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2、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

3、药品实行有效期管理,每季度进行检查,过期不能使用,并做好相应记录。

4、变质、过期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不合格药品单独存放,并做好相应记录。

1、学校卫生保健室使用非处方乙类药品,在规定的药品推荐清单内选用药品。

2、药品使用按照“先进先用”、“近期先用”的原则,以防药品过期失效。

3、发放药品做好记录,包括:日期、班级、姓名、原因、药品名称、数量、经手人等项目。

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为加强我校卫生室药品监督管理,保证学生在校使用的药品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我校由保健老师负责学校药品质量的管理,每季定期检查,建立学校药品管理档案。

1、学校卫生室从事药品管理人员应具有医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要通过药监部门专业培训,合格上岗担任学校药品管理工作。

2、知己接触药品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及时调理工作岗位。

根据天津市卫生局文件“本市内部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内“中小学卫生保健室”的设置标准要求设定。

1、学校卫生保健采购药品,由教育局指定采购商店,并索取合法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妥善保管。

2、购进药品做好质量验收,包括药品的内外包装,外观性状及合格证的检查。药品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生产厂家、汽、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质量状况、数量、到货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签名等。验收记录要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验收记录要保存期不少于2年。

1、药品专橱存放,药橱保持清洁卫生、防止污染。

2、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

3、药品实行有效期管理,每季度进行检查,过期不能使用,并做好相应记录。

4、变质、过期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不合格药品单存放,并做好相应记录。

1、学校卫生保健室使用非处方乙类药品,在规定的药品推荐清单内选用药品。

2、药品使用按照“先进先用”、“近期先用”的原则,以防药品过期失效。

3、发放药品做好记录,包括:日期、班级、姓名、原因、药汽称、数量、经手人等项目。

小学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1、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根据季节和学生生理特点,开展防治疾病的宣传。

2、发现传染病疑似病情,及时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及时处理食物中毒和意外伤害事故,需要送医院救治的进行护送。

4、做好食堂食品卫生的监管工作,每天至少抽查一次食堂食品卫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政。

5、严格执行消毒药安全放置制度,防上中毒事故的发生。

6、加强师生饮用水供应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清洗饮水设备,防止污染。

7、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根据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

8、医务室对不适应某种场合或活动的特异体质学生与班主任配合,进行安置,做好学生因病缺课工作。

9、协助接种单位做好各类疫苗接种的宣传发动工作,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有无接种禁忌症,及时反馈给接种单位;督促遗漏接朴学生(通知家长)进行补种疫苗。加强药品管理,严禁使用过期、霉、潮、变质、变色、沉淀浑浊的药品。

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学校卫生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是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文明的生活态度,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育卫生条件,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努力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的工作。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依据,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中,有专人分管,制定规划制度并加强管理,使《条例》各项规定在学校中进一步得到落实。

一、全心全意为师生防病保健服务,加强师德修养,坚持服务育人。

二、教师有病必须到指定医院就诊,如遇特殊情况,由卫生室酌情处理。

三、学生进卫生室必须保持安静,讲文明,懂礼貌,听从卫生保健老师的指挥。

四、学生小伤口可由卫生保健老师动手处理,如果伤面大、出血多,则必须到医疗单位就诊。

五、卫生室服务范围基本上只限于在校内发生意外的师生,学生就诊必须由卫生保健老师或班主任陪同。

六、学生服药应该讲究卫生,必须自备口杯或一次性口杯。

七、学生外科包扎可由卫生室处理,内科疾病由家长带其到医院就诊。

八、学生发生骨折、大量出血等紧急伤害事故后,必须由卫生保健老师、班主任或任课教师陪送医院进行急救。

九、学生借用体温表量体温,必须登记,损坏物品照价赔偿。发现学生乱抛纱布、棉球,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由学校进行处理。

十、卫生室有责对学校进行环境卫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配合总务处做好采光照明及各类教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一、卫生室有责配合工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及教职工的献血工作。

十二、卫生室应积极积累和完善学校各类卫生资料及健康资料,做到资料积累档案化。

小学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及查对制度,严防事故、差错。

2、器械、药品应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3、室内应分清洁区、无菌区。无菌药品与有菌药品应分类放在固定位置。治疗完毕将用过的物品浸泡消毒,清洗干净,放在指定地点。

4、各种无菌瓶、持物钳(镊)、敷料罐、碘酒和酒精瓶等每周高压消毒一次,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1-2次。

5、定期检查各种治疗包及无菌物品的失效期,超过失效期的要重新消毒灭菌。

6、室内保持清洁,每天清扫及透气,定期消毒,定期进行空气细菌培养,并将报告单备查。

郏县新世纪小学卫生室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学校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岗位责任制度。

二、主动关心师生的身心健康,工作细心,严禁出错。

三、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卫生知识讲座,防止突发事件发生。

四、及时认真做好学生预防接种的.组织工作。

五、做好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常规管理。

六、坚持预防为主,定期检查环境、饮水、饮食、食堂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

七、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并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及时做好健康档案的整理工作。

八、定期检查教学卫生,配合体育教师对体育卫生定期检查测定,检查和监督班主任做好有关卫生保健工作。

九、协助做好学校环境卫生工作。

十、做好突发疾病的药品准备和管理工作。

十一、做好药品的添置、保管工作,对各位教师的用药情况进行登记,严格掌握药物剂量。

十二、妥善保管好各种医疗设备,防止损坏,并负责卫生器械的维护工作。

十三、规范地做好卫生室的环境卫生工作。

小学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学校体育馆是学校为完成体育课堂教学,运动训练群体活动和体育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重要活动场所,由学校总务处全面管理。由体育馆管理员执行有关规定。所有进场人员必须服从体育馆管理员的管理。

二、在体育馆内进行日常体育教学和运动训练期间,必须在体育老师的组织下进行,教学和训练使用期间的安全,由带队老师负责。在此期间,禁止进行其它无关活动,以免干扰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没有老师带队的情况下,任何学生不准入内。体育馆原则上用于篮球和羽毛球、健美操训练,如用于其它活动,使用者需向学校申请,由校领导审批。

三、非教学时间(含节假日、寒暑假),原则上不向师生开放,确实需要的,由相关老师(包括体育教师)申请,经批准,到体育管理员处办理使用手续。使用期间的安全由使用人负责。

四、进入体育馆运动场地,必须穿平底胶鞋入内,严禁穿高跟鞋、皮鞋等对地板有损伤的鞋子进入运动场区,除饮用矿泉水外不准带饮料进场地,严禁任何人在运动场地内生火、吸烟、吐痰、吃口香糖、槟榔、乱扔果皮纸屑、残杂物品等,保证体育馆的清洁卫生和消防安全,清洁工每天保证体育馆内清洁。

五、严禁场内高声谈笑,打架斗殴,追打嬉闹等,自觉维护场地内的正常秩序。

七、体育馆开放时间:上午7:30—12:00,下午1:30—放学。中午12:00—1:30锁门,下午原则上放学锁门关灯,有特殊活动向学校申请。节假日体育馆关闭。

八、领用器材必须履行报告和借用手续,要切实爱护场地内的各项设施和器材,如有损坏和遗失一律由领用人照价赔偿,擅自进入场馆内发生意外者,后果自负,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校外各单位需要租借用体育场馆的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总务处和学校领导审批,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

十、租借本体育场馆举办各种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不服从管理者,体育馆管理人员有权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凡借用体育馆进行运动训练或有其它活动的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本校恕不负责。

十一、严重违反上述条例者,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和《平湖中学中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小学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近年来,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频频发生,受到了社会和人民的普遍关注。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学校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形式和内容越来越丰富,在这种情形下,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保师生体育运动安全尤为重要。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教学场地设施、体育器材及体育运动安全管理,制定以下制度:

一、加强安全教育。体育教师在体育课、课外活动和运动竞赛中,对学生进行思想、运动常识、生理卫生和运动安全教育,使学生了解造成运动伤害的原因、后果和预防措施,要求学生在体育活动时遵守纪律、思想集中、严肃认真、掌握科学锻炼方法。

二、加强运动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工作。要使学生知道每一项运动动作的技术要领,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和应该注意的事项。教师应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并多做示范动作。教师要加强运动安全保护,并逐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学组织。严格活动纪律,严格规定运动程序,克服体育活动中打闹、涣散的'现象。

四、对于有病与体弱的学生,指导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活动(保健课),增强体质,提高他们战胜疾病的信心。

五、体育场地和器材等设施应符合体育活动安全和体育卫生标准要求,与学生年龄、特点相适应。体育教师和体育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合理划分运动场地,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进行何种运动项目和运动场地管理的秩序和制度。场地、设备应注意经常检查,及时修理,消除隐患。

六、进行铅球、链球、铁饼等投掷运动时,特别要加强组织、严格纪律、认真保护。

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衣着应符合安全要求,一般要求穿运动服和无跟软底鞋。衣服要宽松,不应穿带有口袋的制服,身上不要佩带任何金属物质或硬质物体等。

八、课内外体育活动要严密组织,严格纪律。体育设施必须安装牢固。学生不得攀爬有关体育设施,如:篮球架、护栏等。

中小学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 指导思想:

顺城区保健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健康、安全第一”的教育思想,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按照《顺城区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市、区教育局全年教育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全区学校发展的实际,确定“为顺城区中小学师生提供健康服务”为核心工作,大力推进以“常见病预防”、“青春期教育”“传染病预防”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教育局做好学校公共卫生安全工作,注重实效,认真做好学生体质普查、调研工作,  不断提高我区中小学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推进我区卫生保健工作不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切实督促各校抓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努力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开展传染病的预防和“六病”防治宣传工作,协调配合防疫部门预防接种工作,做好中小学生体检及统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1、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认真学习,提高对卫生工作的认识

积极宣传,提高认识,让学校每一位领导都能高度重视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加大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工作力度。把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作为评价学校日常卫生保健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认真贯彻《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形成人人都来关心师生身心健康。

2、加强组织管理,积极发挥全员管理的作用 

3、巩固“普九达标”成果,并以省体卫工作专项督导为契机,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逐步更新器械,使学校卫生室建设的更加完善,达到省市中小学卫生条件基本《标准》要求,学习吸收其他县区学校的先进经验,加强日常工作,做好资料积累,完善档案管理。

4、三月份将贯彻2011年工作要点,四月份将对在2015年顺城区卫生保健工作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及体检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认真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监督

1、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充分完善和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建立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疫患的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做到反应快,处理及时。校内所用食品,要从严把关,强化索证、台帐登记制度,坚决杜绝超期、变质及“三无”食品进入学校。饮用水:全部饮用纯净、放心,符合规定用水,严格做到不喝生水,尽力减少污染机会,教育学生以及教师定期清洗饮水用具,保证用水清洁,防止病从口入。

2、普及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完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和传染病防控工作。儿童入学时,要依据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加强晨检制度,按照学校疫情报告工作规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持久地开展传染病预防工作,杜绝和控制疫情在区各中、小学校校内发生。

3、培训工作

对校医进行公共卫生应急措施和卫生保健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校医对本职工作的能力。保健所将组织参加市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4、做好保护视力、预防近视工作。按照《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教体艺[2015]7号)要求,切实将“防近”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克服困难,改善和建立良好的视觉环境。协助并指导校医做好学生每学年4次视力检测工作。

开展全区学生新版眼保健操的评比活动,并且在市评比中争取得到好成绩。

五、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

1、继续落实“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各校认真落实省、市、课时计划,上好健康教育课,保证课时,小学40课时、中学30课时、高中20课时,开课率要达到100%。保健所及时了解掌握全区各校自评情况,并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指导,要求学校自评达85分以上。

2、利用好统一下发编印的《学校健康教育板报集锦》,学校要以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设立固定的专用卫生宣传栏、宣传板,每学期8-10期定期出好板报、画廊,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加大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的'力度,宣传常见病、季节多发病的防治、食品卫生安全及预防艾滋病等相关知识。职专、初中要做好艾滋病、性病防治和远离毒品、远离烟草的宣传教育工作。

3、四月份将对区属中、小学学生行为习惯、个人卫生、坐读写姿势、眼保健操,进行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4、普及和提高卫生保健知识,拟定六月上旬举办全区中小学生卫生知识、红十字会会务知识竞赛。各校要认真做好参赛队员的选拔培训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六病”防治工作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常见病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近视、龋齿、蛔虫、沙眼、贫血、营养不良的群防群治工作。保健所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防治覆盖面,切实控制、降低患病率。“六病”防治过程中要督促学生及时治疗。

1、近视眼防治

认真做好“防近月”和“爱眼日”的宣传工作,控制新发病,督促轻度近视(4.6---4.9)学生进行用药治疗,重度学生配镜矫治。

2、龋齿防治

健康教育以宣传为手段,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口腔卫生习惯,开展“爱牙月”宣传活动,提倡使用防龋牙膏,对发育不良的牙齿,进行矫正。

3、驱蛔工作

加强公共卫生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行为习惯,各校要继续保持无蛔校的称号,四月份进行便检工作。各校一定依据便检情况,督促学生个体进行投药治疗。

4、沙眼防治

降低沙眼患病率,建立患病学生小档案,督促患沙眼的学生(疑沙)必须投药治疗,治疗率达100%。

5、贫血及营养不良的防治

各校校医要对贫血及营养不良、肥胖的学生进行膳食指导,同时督促肥胖学生加强体育锻炼。九月份进行贫血检查工作。

七、九--十月份将对全区中、小学生进行常规普查体检工作。

保健所将不断完善和改进体质检查监测工作,聘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参加体检工作。监测前对体检人员进行培训,体检结束后,做好学生疾病、体检的统计分析工作,校医分别向学生、学校和教育局反馈学生个体体检结果和群体健康评价结果,并及时反馈给有关教师及学生家长,对有疾病的学生及时通知家长带学生到医院确诊并将资料返回学校,学校将结果通知体育教师,注意学生运动负荷,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继续加强学生疾病的巡视工作和相关疫情登记报告。对学生因病缺课的统计检疫工作,以利学生常见病及传染病的动态观察,发现疾病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提高学生出勤率。认真做好个人治疗收集汇总工作。  十二月末各校要及时准确上报健康教育评价表,学生因病缺课、高危人群统计、“六病”防治总结、学校卫生工作总结等材料。

八、加强保健所及工作人员的自身建设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通过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2、进一步提高保健所工作人员自身素质,自学有关知识,参加市里组织的相关培训,有选择参加省、国家举办的培训班进行拔高学习,开阔视野。

3、保健所同志及部分校医继续参加省课题工作研究,装订成册,做好结题工作。

4、筹措资金,购置器械设备,改善办公条件。

5、加强完善档案管理工作,作好资料建设工作:设专人负责,收集收全,保管好有关资料。完善规范,实事求是,严格管理。

总之,2011年我们将继续努力,艰苦奋斗,克服困难,通过规范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目标考核办法,对学校公共卫生、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常见病防治、卫生室基本建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让我们共同努力,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1.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贯彻“预防为主、治疗为辅”的卫生工作方针。

2.建立学校卫生工作制度。

3.每学期初有工作计划,期中有检查记录,期末有小结。

4.做好学生健康教育工作。

5.健全学校卫生档案,认真积累资料,按时间和要求汇总相关内容。如(学校卫生档案、上报数据等)。

6.做好常见病、传染病、伤害事故的预防和防治工作;

7.建立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制度,每周五将因病缺课登记情况上报。

8.做好传染病管理和登记工作;加强晨检考勤和防护知识宣传。如遇校内发生传染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消毒,卫生(保健)室立即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控制疾病传播。

9.做好校园环境卫生及学生个人卫生的监督工作。

10.保证校内食品卫生安全。

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1、采购药品前必须制定采购清单,经学校领导同意,由保健员购买。

2、校保健室药品应由国营医药公司统一代购,不得从私人或非正常渠道进药。

3、购买时要检查药品的合格证、出厂日期及有效期,避免购入假冒伪劣药品,破坏师生身体健康。

4、建立药品的验收,做好验收记录。

1、设立专门药品存放专柜,根据药品的品种与性质(如针剂、内服、外用、剧毒药等)分别定位存放,(特殊药品按照管理使用办法保管使用)做到标记明确。每日检查,保证随时应用,并有专人负责领取与保管。

2、教师和学生用药必须在保健员的知道下,由校医按量发放,并做好登记。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3、凡抢救药品,必须放在专用位置,或设专用抽屉加锁存放并保持一定基数,每日检查,编号排列,定位存放,保证随时应用。

4、要保持药品柜的干净整洁,药品必须摆放整齐,不能随意摆放,做好药品的防潮、防压。

定期清点、检查药品,防止积压、变质,发现过期失效、霉烂变质药品应及时清理报损。

教职工及教职工在本校就读子女发药一次不超过一天剂量,不允许开“人情药”。教职工和学生用药必须在保健员的知道下,由保健员按量发放,任何人不得擅自取用。

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一、全心全意为师生防病保健服务,加强师德修养,坚持服务育人。

二、学生进卫生室必须保持安静,讲文明,懂礼貌,听从卫生保健老师的指挥。

三、学生小伤口可由卫生员动手处理,如果伤面大、出血多,则必须有卫生保健老师进行包扎。

四、卫生室服务范围基本上只限于在校内发生意外的师生,学生就诊必须由卫生员或班主任陪同,外来人员必须由教职员工陪同。

五、学生服药应该讲究卫生,必须自备茶杯。

六、学生发病当天可由卫生室进行治疗,次日起,外科包扎可由卫生室继续处理,内科疾病由家长带其到医院就诊。

七、学生发生骨折、大量出血等紧急伤害事故后,必须由卫生保健老师、班主任或任课教师陪送医院进行急救。

八、学生借用体温表量体温,必须留下学生证,损坏物品照价赔偿。发现学生乱抛纱布、棉球,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由学校进行处理。

九、卫生室有责对学校进行环境卫生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配合总务处做好采光照明及各类教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十、卫生室有责配合工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及教工的献血工作。

十一、卫生室应积极积累和完善学校各类卫生资料及健康资料,做到资料积累档案化。

范文二、

1、全心全意为师生防病保健服务,加强师德修养,坚持服务育人。

2、预防和治疗相结合,搞好学生的保健工作。

3、对季节性传染病进行口头通报,墙报宣传防治知识。

4、对有病的学生要热情关心,认真诊治。危急病人在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后应立即送医院,不能延误治疗时间。

5、按上级要求,做好各项预防注射宣传工作。

6、每年给全校学生体检一次,每学期检查视力一次,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

7、如发现传染病要及时上报,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措施,适当给予药物治疗,情况严重的,应及时送医院诊治。

8、抓好学校的`清洁卫生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评比。每学期召开三次卫生员会议,研究、布置学校卫生工作。

9、定期为学生上健康教育课,教育学生不乱丢、乱扔、乱吐,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10、抓好各班包干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幼儿园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 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小学学校卫生保健室管理制度

1.安全事故或事件方面。

(1)工亡事故为零;

(2)重伤事故为零;

(3)重大设备设施事故为零;

(4)火灾事故为零;

(5)食物中毒事故为零;

(6)学生群体性踩踏事件为零;

(7)职业病发生率为零;

(8)无大规模传染性疾病发生;

(9)年千人轻伤事故发生率3‰。

2.安全管理方面。

(1)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率100%;

(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安全隐患整改率98%(含暂未整改但已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4)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达标。

(二)各场馆、部门目标。

依据《东北大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各场馆、部门与体育场馆管理中心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确保分管范围内的各分项目标达到中心安全目标平均值以上。

(三)网格化安全责任人目标。

1.各网格化安全责任人达成所负责区域内的安全要求。

2.所有员工结合自身岗位保证个人职业安全。

(一)依据《东北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阎玉河。

组员:吴迪、王艺霏、孙淑芬、王咏梅、王彬、高敏、孙淑华、宋婉约、权焕文。

安全管理员:戴博。

(二)依据《东北大学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相关要求,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如下:

1.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责人是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部署;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3)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安全管理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2.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4)组织开展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5)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6)承担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3.安全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管理工作;

(2)负责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的归档工作;

(3)负责督促、检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的归档工作;

(4)负责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资料保管工作;

(5)负责安全隐患整改完成的资料记载工作;

(6)负责各类安全信息的统计报送工作。

4.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员的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所管辖场馆、部门的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

(一)依据《东北大学安全管理责任制》的相关要求,为达到全员参与的要求标准,建立安全网格化管理系统。

(二)网格化区域安全责任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网格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

2.发现和消除隐患(日查记录);

3.不能消除的隐患书面上报上级管理岗位或部门;

4.未消除隐患前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5.对进入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签字记录);

6.传播安全知识,做义务宣传员;

7.做到“我要安全”并提醒身边人也要安全。

依据《东北大学安全管理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落实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和改进安全管理条件,保障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管理,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一)每年年初进行安全投入预算。

(二)年底进行安全管理经费支出情况统计。

具体内容包括: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管理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管理直接相关的支出。

(一)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丰富多彩的安全文化活动,如安全生产月、宣传报道等。

(二)各场馆、部门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所服务师生、员工及顾客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师生、员工及顾客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体育场馆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进而保障学校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各层面全力配合学校隐患整改系统相关要求与具体工作事项。

第二章制度管理。

一、安全规章制度汇编。

(一)刘长春体育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刘长春体育馆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游泳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三)羽乒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羽乒馆安全生产责任制;

3.羽乒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4.羽乒馆相关安全文件。

(1)羽乒馆安全交接班制度;

(2)羽乒馆安全教育制度;

(3)羽乒馆安全奖惩制度。

(四)室外体育场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1.室外体育场安全、消防管理总制度;

2.室外体育场办公区域安全管理制度;

3.室外体育场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一)刘长春体育馆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1.跑步机操规程;

2.椭圆机操作规程;

3.综合力量区器械操作规程;

(1)上肢屈伸训练器操作规程;

(2)蝴蝶机操作规程;

(3)坐式平推操作规程;

(4)坐式松腿机操作规程;

(5)低位手拉机操作规程;

(6)拉背机操作规程;

(7)俯式松腿机操作规程;

(8)坐式二头肌操作规程;

(9)史密斯机操作规程。

4.电机维护保养规程;

5.水源热泵空调机组操作规程;

6.大屏幕及音响的操作、维护规程。

(二)游泳馆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1.水处理工操作流程;

2.过滤沙缸、循环水泵的正确使用与维护保养规程;

3.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操作规程;

4.污水处理排放使用操作规程;

5.臭氧发生器操作规程;

6.空调系统安全操作规程;

7.水源热泵空调机组操作规程;

8.电机维修保养规程;

9.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三)浑南校区风雨操场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1.跑步机操规程;

2.综合力量区器械操作规程;

3.椭圆机操作规程;

4.直立式健身车操作规程;

5.动感单车操作规程;

6.液压篮球架移动操作规程;

7.电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四)器材部安全操作规程汇编。

1.跑步机操规程;

2.综合力量区器械操作规程;

3.椭圆机操作规程;

4.下蹲架、深蹲架操作规程;

5.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6.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7.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

8.台式钻床安全操作规程;

9.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0.升降机操作规程;

11.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

各场馆、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检和评估。

各场馆、部门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不定期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优化,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一)各场馆、部门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编制、使用、评估、优化。

(二)各场馆、部门应建立主要工作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第三章教育培训。

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一)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作为安全管理二级部门,依据《东北大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结合具体工作需要,负责定期识别总体性、全员性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并做好教育培训记录。

(二)二级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作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作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门安全管理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各场馆、部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各场馆、部门作为安全管理三级部门,依据《东北大学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其负责人总体负责所管辖场馆、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一)安全管理人员。

各场馆、部门负责人作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场馆、部门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二)员工教育培训。

各场馆、部门应做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包含但不限于专项培训、例会安全培训等,每人每月至少一次,做好培训记录(模板见附件9),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1.各场馆、部门应对本场馆、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2.新入职员工须经过学校、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基层部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基层部门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基层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等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由主持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并对操作人员进行系统理论讲解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后才能独立操作。

4.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三)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2.对进入各场馆、部门作业、参观、学习等的外来人员进行有关场地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如印制本区域安全注意事项并请受教育方签字等。

(四)教育形式。

1.脱产、业余培训、自学;

2.现场讲课、实际操作示范;

3.事故案例剖析、展览及现身说法;

4.观看电视教学片;

卫生保健常规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1、严格控制学生近视发病率,做好眼保健操。

2、小学生口腔卫生保健知识知晓率达80%,保健牙刷的使用率达100%。

3、健全学校各项卫生档案,学生体检建卡率达100%。

4、教室风采、课桌椅配套比例逐步符合教学卫生要求。

5、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健康教育。

1、按照小学《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检查评估细则要求,做好各项卫生工作。

2、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做到有教师、有课本、有课时、有评价,确保学生健康知识合格率达90%以上。

3、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少先队及每班板报每期开辟卫生栏目。

4、重视学生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开展青春期卫生讲座,并配合录像、挂图等,使讲座内容丰富多彩,通俗易懂。

5、着力培养学生卫生习惯,做到常洗澡,勤换衣,勤剪指甲,不喝生水,不随地吐痰等,确保学生健康行为形成率达100%以上。

(二)做好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按《学校卫生档案》要求,做好学生病假统计工作,提高上报数据的'准确性。

2、做好教学卫生管理与监督,逐步使学生课桌椅及采光照明等符合卫生工作要求。

3、认真监督学校饮水卫生及食品卫生,开展经常性的食品卫生检查,杜绝食品卫生事故发生。

(三)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

1、继续开展防近工作,及时掌握学生视力动态,对近视新发病率及假性近视及时督促矫正,随堂纠正学生读写姿势(一尺一寸一拳),不疲劳用眼,按时下课,保证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学生每天在校时间不超过6小时。

2、提高眼保健操质量,保健教师要每天检查学生眼保健操情况,对穴位按压不准确的及时予以纠正。

3、根据传染病在不同季节的流行特点,认真做好预防宣传工作、消毒隔离工作。

4、做好学生计划免疫工作。

5、配合防疫站广泛开展对手足口病、甲型hlnl型流感、近视、沙眼、龋齿、肠道蠕虫、肠道传染病、贫血、麻疹、风疹、流感、乙肝、流脑等疫病的防治,加强对残疾体弱学生的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6、积极开展对口腔卫生知识的宣传,每学期组织学生观看口腔保健录像,组织学生采用氟化泡沫防龋,进一步减少龋病的发生率。

(四)积极做好创建工作。

1、按照学校卫生工作要求,认真积累健康宣传资料,为创建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准确的数据。

2、继续通过红领巾值岗对各班进行卫生评分,评流动红旗(一周一次),室外继续划分责任包干区,定班定人负责,保持室内外清洁整齐。

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一)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二)依据《管理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对新设立的托幼机构进行招生前的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三)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每3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当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五)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对辖区内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协助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七)对辖区内承担托幼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八)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学习卫生保健知识和技能。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

(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中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健康管理。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本地区的季节变化和本托幼机构的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生活制度。

(二)合理安排儿童作息时间和睡眠、进餐、大小便、活动、游戏等各个生活环节的时间、顺序和次数,注意动静结合、集体活动与自由活动结合、室内活动与室外活动结合,不同形式的活动交替进行。

(三)保证儿童每日充足的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儿童每日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儿童不少于3小时,寒冷、炎热季节可酌情调整。

(四)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和托幼机构服务形式合理安排每日进餐和睡眠时间。制订餐、点数,儿童正餐间隔时间3.5~4小时,进餐时间20~30分钟/餐,餐后安静活动或散步时间10~15分钟。3~6岁儿童午睡时间根据季节以2~2.5小时/日为宜,3岁以下儿童日间睡眠时间可适当延长。

(五)严格执行一日生活制度,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每日巡视,观察班级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儿童在托幼机构内生活的规律性和稳定性。

 

(一)膳食管理。

1.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托幼机构应当为儿童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生活饮用水。保证儿童按需饮水。每日上、下午各1~2次集中饮水, 1~3岁儿童饮水量50~100毫升/次,3~6岁儿童饮水量100~150毫升/次,并根据季节变化酌情调整饮水量。

3.儿童膳食应当专人负责,建立有家长代表参加的膳食委员会并定期召开会议,进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员与儿童膳食要严格分开,儿童膳食费专款专用,账目每月公布,每学期膳食收支盈亏不超过2%。

4.儿童食品应当在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单位采购。食品进货前必须采购查验及索票索证,托幼机构应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记录。

5.儿童食堂应当每日清扫、消毒,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加工用具必须生熟标识明确、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餐饮具、熟食盛器应在食堂或清洗消毒间集中清洗消毒,消毒后保洁存放。库存食品应当分类、注有标识、注明保质日期、定位储藏。

6.禁止加工变质、有毒、不洁、超过保质期的食物,不得制作和提供冷荤凉菜。留样食品应当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样品种不少于100克以满足检验需要,并作好记录。

7.进餐环境应当卫生、整洁、舒适。餐前做好充分准备,按时进餐,保证儿童情绪愉快,培养儿童良好的饮食行为和卫生习惯。

(二)膳食营养。

1.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生理需求,以《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指导,参考“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 (dris)”和各类食物每日参考摄入量(见表),制订儿童膳食计划。

2.根据膳食计划制订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食物品种要多样化且合理搭配。

3.在主副食的选料、洗涤、切配、烹调的过程中,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减少营养素的损失,符合儿童清淡口味,达到营养膳食的要求。烹调食物注意色、香、味、形,提高儿童的进食兴趣。

4.托幼机构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儿童热量和蛋白质平均摄入量全日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寄宿制托幼机构应当达到“dris”的90%以上。维生素a、b1、b2、c及矿物质钙、铁、锌等应当达到“dris”的80%以上。三大营养素热量占总热量的百分比是蛋白质12~15%,脂肪30~35%,碳水化合物50~60%。每日早餐、午餐、晚餐热量分配比例为30%、40%和30%。优质蛋白质占蛋白质总量的50%以上。

5.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为贫血、营养不良、食物过敏等儿童提供特殊膳食。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机构,每日至少提供1次点心。

食物种类

1~3岁

3~6岁

谷类

100~150克

180~260克

蔬菜类

150~200克

200~250克

水果类

150~200克

150~300克

鱼虾类

100克

40~50克

禽畜肉类

30~40克

蛋类

60克

液态奶

350~500毫升

300~400毫升

大豆及豆制品

25克

烹调油

20~25克

25~30克

注:《中国孕期、哺乳期妇女和0~6岁儿童膳食指南》(中国营养学会妇幼分会,2014年)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每日有组织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掌握适宜的运动强度,保证运动量,提高儿童身体素质。

(二)保证儿童室内外运动场地和运动器械的清洁、卫生、安全,做好场地布置和运动器械的准备。定期进行室内外安全隐患排查。

(三)利用日光、空气、水和器械,有计划地进行儿童体格锻炼。做好运动前的准备工作。运动中注意观察儿童面色、精神状态、呼吸、出汗量和儿童对锻炼的反应,若有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措施或停止锻炼;加强运动中的保护,避免运动伤害。运动后注意观察儿童的精神、食欲、睡眠等状况。

(四)全面了解儿童健康状况,患病儿童停止锻炼;病愈恢复期的儿童运动量要根据身体状况予以调整;体弱儿童的体格锻炼进程应当较健康儿童缓慢,时间缩短,并要对儿童运动反应进行仔细的观察。

 

(一)儿童健康检查。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应当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0~6岁儿童保健手册”、“预防接种证”。

发现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接种单位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证。

2.定期健康检查

(1)承担儿童定期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

(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1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1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后应当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3.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1)做好每日晨间或午间入园(所)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询问儿童在家有无异常情况,观察精神状况、有无发热和皮肤异常,检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应当对儿童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内容包括饮食、睡眠、大小便、精神状况、情绪、行为等,并作好观察及处理记录。

(3)卫生保健人员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

(4)患病儿童应当离园(所)休息治疗。如果接受家长委托喂药时,应当做好药品交接和登记,并请家长签字确认。

(二)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见附件2),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定期健康检查

(1)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见附件2)。

(2)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3)凡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1)发热、腹泻等症状;

2)流感、活动性肺结核等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3)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

4)淋病、梅毒、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一)环境卫生。

1.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每周全面检查1次并记录,为儿童提供整洁、安全、舒适的环境。

2.室内应当有防蚊、蝇、鼠、虫及防暑和防寒设备,并放置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集中消毒应在儿童离园(所)后进行。

3.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阳光充足。采取湿式清扫方式清洁地面。厕所做到清洁通风、无异味,每日定时打扫,保持地面干燥。便器每次用后及时清洗干净。

4.卫生洁具各班专用专放并有标记。抹布用后及时清洗干净,晾晒、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应当晾晒或控干后存放。

5.枕席、凉席每日用温水擦拭,被褥每月曝晒1~2次,床上用品每月清洗1~2次。

6.保持玩具、图书表面的清洁卫生,每周至少进行1次玩具清洗,每2周图书翻晒1次。

(二)个人卫生。

1.儿童日常生活用品专人专用,保持清洁。要求每人每日1巾1杯专用,每人1床位1被。

2.培养儿童良好卫生习惯。饭前便后应当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早晚洗脸、刷牙,饭后漱口,做到勤洗头洗澡换衣、勤剪指(趾)甲,保持服装整洁。

3.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仪表整洁,注意个人卫生。饭前便后和护理儿童前应用肥皂、流动水洗手;上班时不戴戒指,不留长指甲;不在园(所)内吸烟。

(三)预防性消毒。

1.儿童活动室、卧室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在不适宜开窗通风时,每日应当采取其他方法对室内空气消毒2次。

2.餐桌每餐使用前消毒。水杯每日清洗消毒,用水杯喝豆浆、牛奶等易附着于杯壁的饮品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反复使用的餐巾每次使用后消毒。擦手毛巾每日消毒1次。

3.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等儿童易触摸的物体表面每日消毒1次。坐便器每次使用后及时冲洗,接触皮肤部位及时消毒。

4.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剂。环境和物品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应当符合要求(见附件3)。

 

(一)督促家长按免疫程序和要求完成儿童预防接种。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托幼机构儿童常规接种、群体性接种或应急接种工作。

(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托幼机构内发现传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后,应当立即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

(三)班级老师每日登记本班儿童的出勤情况。对因病缺勤的儿童,应当了解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原因,对疑似患传染病的,要及时报告给园(所)疫情报告人。园(所)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追查儿童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人的早发现。

(四)托幼机构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时,应当及时设立临时隔离室,对患儿采取有效的隔离控制措施。临时隔离室内环境、物品应当便于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控制传染病在园(所)内暴发和续发。

(五)托幼机构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和环境实施随时性消毒与终末消毒。

(六)发生传染病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护易感儿童。对发生传染病的班级按要求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该班与其他班相对隔离,不办理入托和转园(所)手续。

(七)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其防护能力和意识。传染病流行期间,加强对家长的宣传工作。

(八)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所)。根据需要,来自疫区或有传染病接触史的儿童,检疫期过后方可入园(所)。

 

(一)托幼机构应当通过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提供合理平衡膳食;加强体格锻炼,增强儿童体质,提高对疾病的抵抗能力。

(二)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发现视力低常、听力异常、龋齿等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

(三)对贫血、营养不良、肥胖等营养性疾病儿童进行登记管理,对中重度贫血和营养不良儿童进行专案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进行治疗和复诊。

(四)对先心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儿童,及对有药物过敏史或食物过敏史的儿童进行登记,加强日常健康观察和保育护理工作。

(五)重视儿童心理行为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

 

(一)托幼机构的各项活动应当以儿童安全为前提,建立定期全园(所)安全排查制度,落实预防儿童伤害的各项措施。

(二)托幼机构的房屋、场地、家具、玩教具、生活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三)托幼机构应当建立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如果发生重大伤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儿童及监护人的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普及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和自救的能力。

(五)保教人员应当定期接受预防儿童伤害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的培训,做好儿童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预防跌落、溺水、交通事故、烧(烫)伤、中毒、动物致伤等伤害的发生。

 

(一)托幼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季节、疾病流行等情况制订全年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康教育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心理卫生、疾病预防、儿童安全以及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等。健康教育的形式包括举办健康教育课堂、发放健康教育资料、宣传专栏、咨询指导、家长开放日等。

(三)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四)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

 

(一) 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包括: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健康检查表或手册、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二)托幼机构应当对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出勤、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膳食管理、卫生消毒、营养性疾病、常见病、传染病、伤害和健康教育等记录(见附件4)。

(三)工作记录和健康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字迹清晰。工作记录应当及时归档,至少保存3年。

(四)定期对儿童出勤、健康检查、膳食营养、常见病和传染病等进行统计分析,掌握儿童健康及营养状况(见附件5)。

(五)有条件的托幼机构可应用计算机软件对儿童体格发育评价、膳食营养评估等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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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按章办事。

2、做好学生眼保健工作,养成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指导、督促学生认真做好眼保健操。

3、学校应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药品对学生的外伤能及时处理。

4、搞好学生的每年体格检查,建立和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建立学生病假、因病缺课登记制度。

5、建立传染病上报制度,发现疫情,立即上报当地防疫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做好消毒、严防扩散传染。

6、室内外卫生打扫工作做到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个人卫生检查,并及时评分,公布成绩,对卫生好的'班级和部门要给予表扬、鼓励。

7、学校健全晨检制度,坚持对学生实行晨检制度,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密切注意观察并及时送医院检查就医,同时通知家长和班主任。

8、督促学生搞好个人卫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常剪指甲,勤洗手,勤洗头,勤洗澡,勤换衣。

9、抓好校园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瓜皮、果壳。

幼儿园卫生保健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传染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监督和指导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并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 服务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促托幼机构落实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 和指导。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 、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 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八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 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品卫生 、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 、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件的发生;

(九)制定健康教育 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 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的体检项目 开展体检,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对幼儿的体检项目。

第十八条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配备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 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 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造成重大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一)、生活制度

1、有合理的生活制度和作息时间表,并认真执行。

(1)根据园(所)内儿童的年龄生理特点,结合实际情况和季节变换的特点,本着动静结合的原则,适当考虑家长的需要,制度出本园(所)的儿童一日生活制度。

(2)保健人员参与制订园内儿童一日生活环节(如活动、就餐、喝水、入厕、盥洗、睡眠等)的生活护理要求。

(3)保健人员每周应对各班我童执行一日生活制度的情况进行有目的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4)、 对幼儿膳食实行民-主管理,根据营养需要制定带量食谱,保证按量供给。每月进行一次营养计算及分析。讲究烹调营养,注意食品卫生。

(5) 根据儿童的年龄特点和季节变化,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

2、正常情况下儿童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冬季不少于半小时),其中1小时体育活动,午睡时间不少于2小时。

(二)健康检查制度

1、儿童入托入园体检:儿童和托入园前必须到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上的项目应填写完整正确,体检一个月内有效。儿童入园(所)时应将母-子健康手册或健康检查表和预防接种卡交给幼儿园(托儿所)。儿童离开托幼园(所)两个月以上,再入园(所)必须重新体检,入托入园前体率应达到100%。

2、儿童入园(所)后应按年龄定期体检:1岁以内婴儿每季度一次,1—3岁内幼儿每半年一次,3岁以上儿童每一年检查一次,每3个月测量身高,体重一次,并做好幼儿体检登记表。定期体检后要进行儿童健康状况分析评价和疾病统计,发现疾病或缺点及时矫治。定期体检充的计算按每年“六月一日”前后的体检为准,新入园(所)未满一个月者不可列入应查人数之内。

3、 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儿童和工作人员入园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健康档案,按要求定期给儿童体格检查,并进行评价分析,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4、 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消毒、隔离、检疫工作。

5、 建立健全室内外环境清扫制度,按要求对不同场所、物品进行清洁消毒。幼儿日常用品专人专用,培养幼儿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 重视儿童体格锻炼,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开展户外活动。

7、 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检查,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8、 建立健全各种保健账册,规范填写、登记、统计,定期进行分析。

9、 建立多种形式的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向家长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10、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发烧;二看:咽部、皮肤和精神;三问: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四查:有无携带不安全物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 工作人员每年全面体检一次,发现肝炎或其他传染病须立即离职治疗。待痊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学校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1.充分利用“卫生专栏”和每周一次午会课进行讲卫生、保护视力、预防常见疾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2.每学期举行“保护视力”的宣传周活动和对女同学进行有关“青春期”卫生知识的教育活动。

3.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全校的环境卫生工作,每日巡视环境卫生不少于二次(晨、午后),做好每周四的全校卫生大扫除的安排工作,带领卫生员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公布结果,督促“补课”,经常与班主任保持联系。

4.督促总务处做好采光、照明设备和课桌椅的调整配套工作,监护学生视力工作,经常深入班级检查学生卫生习惯,每日检查指导眼保健操。

5.加强对学生体育卫生的监督工作,关心和了解体育器械的安全状况,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及时妥善处理意外伤害事故并做好事故记录。

6.负责学生饮水卫生监督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学生的.卫生,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7.负责学生的视力和体测工作,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并及时作好记录。

8.安排全校公共场所卫生包干区域,学期结束进行小结评比。

9.做好学校卫生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学期小结工作,送交教导主任。

10.负责计划。

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xx年12月1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