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风险防范策略(专业21篇)

小编: 灵魂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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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手段

近日,一件31万。

借条。

成白条事件引发人们关注。借条为什么变成白条?打借条究竟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防范借条中的法律风险?那么私人借款借条被撕毁怎么维权呢?下面本站小编整理了借条中法律风险的防范手段,供你参考。

案件简介:

据澎湃新闻报道,山东济南章丘市市民宁女士称自己一张31万元的欠条字迹消失,变成“白条”,只留下了红手印,报警后警方未立案。

事发后宁女士曾委托律师找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欠条进行鉴定,经鉴定,欠条上显现字迹,能看出“借条”、“今借宁某某叁拾壹万元整”、“借款人马某”和借款日期等字样。

当事人宁女士一度怀疑,欠条上字迹消失是因为对方打欠条时使用的是消字笔。澎湃新闻查询发现,消字笔又名自动褪色笔,外形与普通签字笔无异,写出来的字迹也与普通签字笔没有任何差别,但是由于采用了特墨水,会因材质、温度、湿度、书写速度等差异在十五分钟至两日内自然消失,不会留下任何痕迹。

章丘分局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并未受理过此类报案,将在分局法制部门对此案研究定性后决定是否立案。其介绍,23日,当事人宁女士再次来到章丘双山第一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已进行处理。由于宁女士提供了鉴定等新证据,需向上级法制部门汇报,看将此案如何定性。若是定性为诈骗案,派出所将根据相关法律采取措施;若非诈骗案,将作为经济纠纷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律师分析:

签重要文件最好自带笔。

从淘宝数据的分析可以看出,“消字笔”最近七天的搜索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76.4%。“消字笔”最近三十天的搜索指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54.4%。另外,山东还是个购买“消字笔”的热门区域。在热衷购买消字笔的省市中,山东排名第三。其中,莱芜在全国各城市排名第一,济南排名第九。很多销售消字笔的网络店主也是在济南等城市。购买人群中,女性占了45%,男性占了55%。

律师表示,国家目前还没有明文规定不能生产、销售这类产品。消字笔本身没有错,只是有人动了歪脑筋。如果有人故意使用这种笔来书写欠条,可能构成了诈骗。“当市民遭遇了消字笔骗局,应该尽快将纸张交给专业的公安部门。他们或许可以根据书写压痕或者是残留的肉眼看不到的成分恢复笔迹。”律师建议,对于。

合同。

尽可能使用电子打印文稿;需要签字和填写票据时自带签字笔;必要时加盖印章或按手印。

相关案例:

20xx年11月,江苏省江阴市市民颜某使用消字笔写下借款30万元的借条,2天后字迹消失,拒不认账,并将借款挥霍一空。20xx年9月,经江阴法院审理,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同时退赔30万元。

如何防范招聘中的法律风险

公司招用员工,会根据公司的行业性质、岗位特点、职位职责对应聘员工设置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公布在招聘阶段就是招聘条件,在录用阶段向应聘者告知的就是录用条件。实践中,“录用条件”通常在招聘广告中加以体现;当然,企业也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加以设定或补充。无论是招聘条件还是录用条件,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且能够构成对员工进行试用期考察的标准。

【案例】 某公司系一家中外合资的软件开发公司,主要承接美国投资方开发项目中的数据开发,因此其60%以上的业务来自美国。公司在媒体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包括如下录用条件:计算机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有数据库程序开发经验,精通c++,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有软件开发经验者优先。某名牌大学计算机专业毕业的王某经层层面试,最终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然而,王某入职后,虽然在电脑操作和编程方面不存在任何语言障碍,但是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免不了要和公司的外籍员工甚至美国方面的员工进行沟通,王某在语言方面的障碍十分明显,有些一次就能解决的问题,王某可能需要来回多次沟通,影响到项目的整体进展。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认为其英语表达能力欠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王某认为自己在程序编写上不存在任何的语言障碍,符合公司规定的“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的录用条件,公司不应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于公司不同意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王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败诉。

【评析】 案例中该公司公布的录用条件对英语方面提出的要求仅是“能熟练使用英语进行工作”,王某应聘软件工程师,其工作就是数据编程,对于编程中使用的英语其完全可以胜任。公司以其不能与外籍员工进行有效沟通予以解除,王某认为与外籍员工沟通不属于编程工作的一部分。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采纳了王某的意见,认为公司解雇违法,根据王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风险防范】 “录用条件”对企业在试用期解除员工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对它没有设定或设定有瑕疵,势必导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解约条款难以适用,加大解约难度,浪费用工成本。在设计“录用条件”时,企业需特别注意:

第一,录用条件应明确,既有基本的录用条件,对具体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证书评级、资格资质、语言水平等也应有明确要求,切忌带有模糊性的或歧义性的条件,保证录用条件的可操作性。

第二,发布的录用条件在员工应聘时应由员工签收,证明公司已经在聘用之初已经告知应聘条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录用条件或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制作单独的试用期考核标准并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尽量做到考核标准的量化、细化,及时对新应聘员工进行考核,同时收集考核结果信息,包括业绩报表、工作日志、述职报告、客户的反馈意见、相关部门的评价等,必要时应将考核结果告知员工并经其签收,在证据上做到万无一失。

二、告知义务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负有的告知义务也是不能小觑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要求企业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上要有合法的公示告知程序。在实践中,法院审查这一点主要是看是否通过了公示程序。法院认可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内部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示公告、员工手册发放、规章制度培训考试等等。鉴于网站公告、电子邮件传送、宣传栏公告这三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所以企业在公示时尽量采取书面形式。

【案例】 小明2017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017年6月10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公司恢复与小明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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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法律风险防范[]

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商业银行产品中涉及保证金的业务越来越多,保证金在金融领域被广泛应用。

但是,实践中,由于不规范的操作方式及法律性质上的模糊认识,这种保证金质押担保性质时常受到法院的质疑,有的法院认为司法解释未涉及的保证金即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仍属于客户自有资金,不属于质押,应当可以扣划;有的法院以账户资金不固定而否认保证金的质押性质;还有的法院以账户户名仍为债务人而认为该账户资金与债务人其他账户资金并无区别。从而使保证金面临被法院强制扣划的风险,导致保证金被查封、冻结甚至扣划的现象时有发生,保证金的安全性和业务保障能力被打折扣,这就给商业银行办理保证金贷款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增加了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信用风险,同时也增加了商业银行正常业务秩序的不确定性,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弄清楚担保公司在我行存入的保证金的法律性质,以便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

关于保证金的现行法律依据。

遍查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对保证金的相关依据,目前阶段,我国相关成文规定对保证金质押性质的认可还只是个别确认,如《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均只是针对个别或特别的保证金的法律性质做出了规定,尚不存在全面、系统规定各类保证金法律性质与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或类似文件,而相关司法解释涉及的保证金类型还限于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常规业务领域。

保证金质押的设立。

目前被认为是保证金设立的法律依据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结合《物权法》第210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的规定,要使保证金具备质押的法律属性,则必须具备两个质押权成立的法律要件:

一是形式要件,即应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二是实质要件,即质押物“特定化”和“移交质权人占有”,其实质要件除了“质押物移交质权人占有”外,还应该有另一个条件“特定化”,其形式为“特户”。

对于以上保证金设立的形式要件,规定明确,就是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但是,对于实质要件中的“特定化”,法律并未明确予以给出,从实际中来看,这里的“特定化”至少包含三层意思:

一是保证金账户要专门化、特定化,这个账户是专门用来存放保证金的,严禁与一般账户混同。但是此处的“特定化”应与“固定化”区别开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定化”即与其他金钱相区别,只要进入该保证金账户内的多笔保证金能够与其担保的主债权一一对应,则由于金钱始终在特户之中,仍然应当认定该账户符合特定化的要求。

二是保证金要对应每一笔具体的业务,应注明每笔保证金担保的业务的具体金额、期限、范围及种类。

三是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必须予以冻结,如果可以随时挪用,那也就不存在“特定化”的特征了。

以贵阳农商行为例,从实践操作情况来看,担保公司存入贵阳农商行的资格保证金均是该行同意与担保公司合作后,与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担保公司将其注册资金10%的款项存入该行的2511科目账户,但并未与银行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也未予以冻结,因此,担保公司存入的资格保证金并不具备保证金质押的法律特征,被法院查封、冻结的可能性极大,极为不利于保障该行债权的清偿及不良贷款控制。

另外,贵阳农商行在收取担保公司针对每一笔业务存入的业务保证金时,也并未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未明确每笔业务保证金所担保的具体债权、债权金额及其交付方式等事项从而使保证金特定化,在保证金质押设立的形式要件及实质要件上严重缺失,存在因不具备保证金质押而丧失优先受偿的巨大的法律风险。

一方面保证金属于金钱,在物类上属于种类物;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保证金质押的操作程序,质权人难以准确把握将保证金质押的法律程序,从而导致在适用上认识不一,可能发生争议甚至出现纠纷。因此,保证金质押贷款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常见的保证金风险问题有如下几种:

(一)保证金未交付的风险。

(二)保证金未特定化的风险。

(三)保证金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四)保证金被列入破产财产后的风险。

(五)保证金被认定为流质的风险。

(六)保证金被认定为违反物权法定的风险。

以上几种风险的出现,可能导致保证金被法律查封、冻结及扣划,从而丧失担保的预期价值。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保证金账户的法律性质存在一定的不同认识,而各类保证金账户的对抗效力也需要正式的法律文件予以全面确认。在考虑如何防范保证金担保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时,银行不仅要考虑如何避免被法院查封、冻结,还应考虑到存款问题,因为保证金是银行重要的存款来源。而且还要考虑到如何尽快的用保证金清偿担保公司在银行担保的不良贷款。为此,个人建议可以从以下措施来完善银行在保证金担保方面的风险防范:

(一)将保证金质押转换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

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明确规定了存款单为合法的质押物,通过该种方式设立权利质权符合担保物权的各项条件和要求,由此银行对质押存款单项下金钱财产直接享有排他性的物权。单位定期存单是存款单的一种类型,以它为基础的质押业务已经很成熟,相关的操作程序、法律性质、法律关系也非常明确。因此,定期存单质押业务不会出现保证金质押所存在的法律瑕疵和可能的争议纠纷,将保证金转换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是规避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完善形式要件。

《物权法》与《担保法》均要求质押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故质押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口头质押合同不生效力。因此在办理其为债权人的保证金业务时,一定要与客户签订保证金质押合同,并且明确约定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债务的金额、期限及范围等,并详细约定银行对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在既完善形式要件的同时也在完善着“特定化”规定。

(三)规范保证金账户管理,使保证金账户特定化。

要完善保证金制度,减少保证金质押担保业务的风险,除了签订保证金质押担保合同使其符合保证金质押的形式要件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使其符合实质要件,既使保证金具备“特定化”特征。首先,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金账户特用、专用,使保证金质押担保符合“特定化”要求,严禁保证金与客户一般结算资金混同。其次,建立保证金管理台帐,书面记载每笔保证金的存入时间、金额、存入理由及对应的主债权,使每笔保证金变动与主债权一一对应,并对保证金进行冻结,不得随意挪用。最后,加强保证金质押担保的档案管理,做好保证金账户资料、保证金质押协议、保证金财务凭证等书面证据的留存保管工作,以便在法院进行冻结和扣划的执行中合理举证。

(三)以银行名义开设保证金账户,明确占有公示。

在将保证金收妥至银行以自身名义设立的内部账户内,以区别于普通存款账户,并在相关的协议条款、登记记录、账户信息中明确账户资金的专用性。通过上述操作,可形成两项优势:一是由于保证金资金所有权已转移,将保证金与客户的其他存款资金相区分后,法院等司法机构既无法查询到交存人有该笔资金,也无法对已归属银行的资金进行查封、冻结或扣划,避免了司法扣划风险;二是当交存人进入破产程序时,由于该保证金资金不属于交存人债权,在资金转移超过一年的情况下,可避免被列入破产财产,即便是可能因为涉及“无偿转让财产”而被人民法院撤销,也可以通过行使抵销权来扣划保证金,保障银行的债权。通过上述操作,对于银行来说有两大好处:一是避免因法院对保证金冻结造成银行不及时偿还到期贷款,造成不良,因为如果就算是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法院审案期限较长,不能及时扣划保证金偿还贷款,也会影响到银行的不良考核;二是便于银行行使抵销权,将保证金存入以银行名义开设的账户,就是银行对存款人负债,便于债权债务的抵销。

(四)在保证金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抵销权。

从保证金质押合同的通常内容可知,无论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提供保证金,当事人双方均已约定在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时,银行可无条件划扣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这是银行抵销权行使最为核心的内容,而且没有违背《物权法》中流质押的规定。保证金的使用受到限制恰恰是设立该项债务时双方为抵销所设立的条件,属于法律所允许的意思自治范围,在债务人提供保证金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互负债务的条件具备。另外,根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及《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在债权转让或破产的情况下,抵销可对抗一般债权人,实现优先受偿。而对于人民法院冻结、扣划的问题,因实质上对抗的仍是一般债权人,故银行仍可主张抵销。

保证金在相关业务中为授信人提供增信,为交易对手缓释风险,也为诸多交易平台增加了一道风险防火墙,在商业银行业务中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措施,对防范信用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保证金成为了商业银行降低相关业务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成为广大公司及个人客户获取相应金融服务的重要要件。但是,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致使操作层面对保证金质押的性质与风险产生模糊认识,加之银行自身管理中的种种不规范做法更增加了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故而银行应对保证金相关业务做出更加详细的法律防范措施十分必要。(贵阳农商行汪子龙)。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如果存在合同条款不严谨、不合理等现象,或者合同条款存在明显的漏洞,甚至合同条款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引发合同管理风险。通过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条款,可以对合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首先,综合分析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严格核实合同条款中是否存在违法现象,这是制定建筑工程合同的关键;其次,修改并完善合同条款中潜在的漏洞、歧义等,最大限度确保合同条款指向的明确性,避免合同条款中的漏洞被非法使用;最后,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合同条款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合同管理与工程预算、投标报价等内容保持一致,充分挖掘合同管理的作用。另外,合同管理人员需要对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认真分心,对于缺乏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存在潜在风险的合同条款坚决不予以签字盖章,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管理风险进行严格管控,从根本上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3.2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从当前已经发生的合同风险来看,许多风险都是由于缺乏信誉而产生的,基于此,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可以有效提高合同双方的信誉度,进而密切合同双方的合作关系,从根本上确保合同签约顺利进行,同时有利于有效执行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合同双方要建立相应的信用等级制度,通过全面评价合同双方的经营、经济、组织结构等信息,并将评价结果存档保存,为后期的合同管理提供参考。

3.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可以有效降低合同管理风险,在风险预警机制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建立健全合同风险评估体系,注重合同对象的信誉等级,然后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阶段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以便发现潜在的风险,同时结合风险等级的实际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举措,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其次,设立专门的风险管控部门,其职责就是针对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风险给予专业评估,在评估过程中,如果发现风险因素,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对风险因素进行控制。在实际工作中,风险管控部门综合评估合同条款的严谨性、科学性,尤其是经济效益较低的建筑工程项目,需要认真分析影响经济效益的的原因,同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以便有效降低风险;第三,跟踪风险,风险管控部门在评估风险的过程中,如果意识到潜在的风险隐患,需要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对风险进行跟踪,全面掌握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尽量对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3.4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体系可以对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同时可以管控合同管理成本,提升合同管理效率。通常情况下,信息化管理体系主要涉及业主的基本信息管理、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同管理、工程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借助计算机、网络等整理有关建筑工程的所有资料,确保数据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在信息化时代,借助信息化管理体系对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根本上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进而大大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时效性,同时可以动态掌握合同管理过程。

建立完善的流程管理体系可以有效管控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通过在不同的环节对合同管理风险进行实时监控,防止合同管理风险进入下一环节,最大限度地确保合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通常情况下,合同管理的流程主要涉及前期的市场调研、合同策划、合同条款的协商、拟定合同文本、审核合同条款,以及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转让、解除、存档等环节,通过在不同的环节安排专门的责任人,将风险管控落实到具体的环节、具体的人,确保每个环节严格遵守合同条款规定。另外,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其职责就是监督管理整个合同管理流程,评估合同条款的落实情况,及时弥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合同管理流程的规范化。

3.6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是提升合同管理质量的重要举措。对此,在提升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方面,做好以下工作:首先,合同管理人员选择方面,确保选拔的公正性,同时从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信息化技术水平、道德品质等方面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量,充分挖掘合同管理人员的优势;其次,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借助教育和培训,帮助合同管理人员提升合同管理专业技能,使其更好地胜任合同管理工作;第三,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合同管理人员实施不定期的考核,考核重点主要集中在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责任意识、风险管控能力等,从根本上提升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质量。

4结论。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合同管理风险对建筑工程经济效益的影响越加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异常关键。对此,需要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对合同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全面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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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中法律风险与防范论文

论文摘要: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顺利实现工程建设质量、进度、造价三大价值目标的基本保障,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是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管理、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风险、避免价值缩水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工程进程不同阶段从法律风险识别、法律策划、法律控制及法律风险化解等方面,做好防控措施,是其中的关键所在。

论文关键词: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应对。

工程项目安全法律责任来源于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合同。控制事故隐患是项目安全管理的最终目的,系统危险的辨别预测、分析评价都是危险控制技术。以工程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为主,加强有关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方案审核工作,通过利用危险控制技术,做到预知危险、杜绝危险,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风险发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三控制原理借鉴于美国管理学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对于安全管理同样适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纵向组织管理角度,安全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项目组织的上层、中层、低层乃至一线员工的通力协作,尤以高层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参与,起着决定作用。高层侧重安全决策,制定安全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并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各环节、各类人员的安全控制活动,中层要落实领导层的安全决策,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门的关键、薄弱环节或必须解决的重要事项,确定出本部门的目标和对策,更好的执行本部门的安全控制职能,基层则要求每个员工都要严格按标准、按规范进行施工和生产,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协助,开展群众合理化建议和安全管理小组活动,建立健全项目的全面安全控制体系。横向项目各部门职能间的配合角度,要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使项目组织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动构成一个有效整体。广义上,横向配合协调还包括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及分包、监理材料设备供应方之间,各相关方应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过程安全控制。

建设工程的完成要经历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应从源头开始,贯穿始终,进行全过程控制。为保证安全目标的实现,必须把影响安全的所有环节和因素都控制起来,主要有项目策划与决策过程、勘察设计过程、施工采购过程、施工组织与准备过程、检测设备控制与计量过程、施工生产的检验试验过程、安全目标的评定过程、工程竣工验收与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访维修过程。全过程控制要强调预防为主、不断改进思想,将安全管理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预防”上来;还要强调为顾客服务思想,在项目组织内要树立“下道工序是顾客”、“努力为下道工序服务”的思想,使全过程安全控制一环扣一环,贯穿整个项目过程。

1.3全员参与安全控制。

全员参与安全控制是工程项目各方面、各部门、各环节安全工作的综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环节、任何一个人的.安全工作质量都会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个安全目标。全员参与安全控制要求必须抓好全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制定各部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任务和职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以形成一个高效、协调、严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统,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当家作主的进取精神,采用多种形式激发全员参与安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

2综合控制原则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2.1法律手段。

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建筑建设市场的安全,尽可能的减少直接行政干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国家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安全标准,以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业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基准,细化制定出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操作规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应当等于或高于国家标准。依法治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必修课。实践证明,绝大多数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产、依规范操作是减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经济手段。

经济手段通过建设市场内在的经济联系,调整各安全主体之间的利益,从而保证安全管理的经济基础。经济手段是各类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通过各类保险和担保来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国家通过经济杠杆使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得到经济利益,这是市场机制发挥基础作用的手段。工伤保险、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经济惩罚制度、提取安全费用和提取风险抵押金等经济手段,是在建设建筑业中普遍使用的经济手段各种经济手段通过经济刺激方式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系统的改善,促进企业安全业绩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动,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帮助人们带来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护。要实现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安全科技技术,以改造传统工程建设建筑业的生产过程,从设计、施工、技术装备、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产,从本质上为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术手段支持,最终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术问题上,除国家增大投入外,企业也应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发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如果研发成功,对企业、对国家、对社会都是贡献,也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应当引起重视。

2.4文化手段。

企业应当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文化手段是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内在的驱动力,是企业通过对多年工程实践中的成功管理经验和失败管理教训的总结,从而对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思想问题进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设是企业满足法律、道义、社会责任的基本前提,也是与国际劳工大会倡导的预防性国家安全与健康文化接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经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业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实践证明,将安全工作绩效作为考核员工的重要指标,并与其职务的升降合理挂钩,一般是能够激发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的,对于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会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资质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实践证明,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须严把资质审查关。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专业承包资质,其二是安全资质。要坚决杜绝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杜绝挂靠等多种形式规避国家资质管理的违法行为。

4建立体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影响工程项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须针对这些危险因素的影响,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体系,形成组织系统、责任系统、要素系统、制度系统。遵循科学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确定安全目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体系、管理要点、培训、技术措施、技术要求、安全检查、伤亡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的验证纠偏——持续改进——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机整体。

5技术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时刻关注施工技术的最新发展成果,将成熟的安全技术工艺应用到工程实践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增强人的安全自觉性和安全技术知识,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工作失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通过安全思想教育,使生产人员具有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防范风险于未然;通过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人员掌握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安全法制教育,使生产人员了解法律责任,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7技术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工艺、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向承担施工作业任务作业队负责人、工长、班组长等相关人员进行交底;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有针对性的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参与各方均应保存双方签字确认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8安全检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击、特殊检查。定期检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动计划,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的检查;突击检查是无固定检查周期,对特殊部门、特殊设备进行的安全检查;特殊检查指对预料中可能会带来新的危险因素的新安装设备、新采用的工艺、新完成的项目,在投入使用前,以“发现”危险因素为专题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计划、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违规管理、安全记录等。

9证据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安全管理工作应与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门研发的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对工程安全进行现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数据信息,保留有关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一切书面资料证据,并制作备份,保留原件。这些工作在发生事故时认定相关人员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承担事故责任将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

10fidic合同体系安全事故风险防范对策借鉴。

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管理法律风险及防控策略合同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个企业的各个运营过程都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对这些合同进行分类管理。劳动合同作为企业运营的合同之一,涉及到企业人力资源与专业技术人才的选用,因此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劳动合同的管理是否得当,是企业能否完善运营的基础与保障。劳动合同用于衔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在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条款,以避免在雇佣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或是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公认的依据,便于更好地去解决纠纷。但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环节多、过程十分复杂,稍有小小的纰漏便会影响整个企业用人工作的进展,进而在履行劳动合同和解决人事纠纷时给企业的发展带来风险。因此,企业在管理劳动合同时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鼠目寸光,应做到循序渐进、高瞻远瞩,预估到劳动合同从签订到解除的整个过程中会出现的风险,同时加强企业的自身管理,为应对这些风险做好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给劳动者一个安全的环境,踏踏实实地为企业效力。

(一)劳动合同签订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首先,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和条款上存在法律风险。某些劳动合同中条款内容不规范、不严谨、不全面,甚至不符合法律用人标准,比如不能明确划分雇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会致使劳动纠纷发生时,现有的劳动法律对其没有保护作用;或者是劳动者所签订劳动合同对一些行为的约束模棱两可,一些劳动者“钻空子”,便会给企业带来许多风险。其次,签订合同的过程存在风险。主要是指企业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未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所带来的风险;有些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或一些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对施工单位的资信资质、经营许可、履约能力等的考察不到位,这些都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法律风险。最后,所签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工作性质或工作期限界定不清。工作性质有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如果界定不清则会使员工和企业之间产生法律纠纷;工作期限一边分为有、无、以工作量为准三种,很多企业未能分清工作期限类型,由此产生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以一起常见的劳动合同诉讼案件为例,原告人刘女士因被撤销职位后未获得基础的经济补偿和养老保险等福利,起诉被告公司,最终诉讼被驳回,原因是刘女士已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再次被任用时的身份属于临时工,并且没有转正合同,因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

(二)劳动合同在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双方共同执行实施合同条款内容的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的源头为两方面:合同的甲方与乙方。来自合同甲方(即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第一,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的相应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报酬、保险假期等福利待遇;第二,要求劳动者增加劳动合同以外的工作时间;第三,未能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状况、劳动报酬等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工作情况;第四,企业没有通知劳动者,或劳动者同意,私自变更合同条款等等,这些都会为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来自合同乙方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内容提供自己的劳动,或是承建方对合同条款的执行落实不规范,随意更改合同中的施工要求。

(三)劳动合同在解除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解除时,如果劳动者因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而企业如果单方面解除劳动者,需要满足劳动合同中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并提前通知劳动者,否则企业将会面临支付违约金或其它赔偿等风险。

(四)企业管理自身存在风险

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合法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例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能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进行用人管理,以节约开支降低用人成本为由,聘用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做临时工或廉价实习生,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等等,这些都是有违劳动法的用人行为,也是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赔偿风险的行为。

(一)严格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发展状况拟

定劳动合同企业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该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前提,再结合本企业的发展情况、用人条件等等确定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内容的细节应该包括工作性质与工作期限,以及工作的环境、安全状况等等劳动者需要了解的,提前告知劳动者也有利于避免劳动纠纷;工作期限的合理确定不仅有助于企业更长远的发展,也有利于劳动者对自己的合同期限有个明确的认识。企业可以按照各个职位的性质、重要程度等将其归类于三种不同的合同期限。这些的明确有助于避免合同双方因合同条款不明确发生的劳动纠纷。

(二)完善企业的法律组织及制度

企业对劳动合同的管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发生劳务纠纷后的调解、解决等等都涉及到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与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带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下,设立和完善内部的法务组织、人事管理组织等等,及时对各种劳务合同的纠纷进行解决,以免影响企业的发展。同时,企业还应该完善自身的规章制度,这是约束劳动者行为与义务的重要依据,企业应该使内部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民主,是劳务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维护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秩序,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工作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依法治企,提高合同双方的法律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有关劳动法律的的宣传与学习,特别是加强人事部门对劳动法的认识和了解。比如,在企业内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在人事部门人员上岗前使其进行一定的劳动法用人知识的学习,以避免人事部门在招聘员工时的疏忽;企业还应该对管理人员进行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或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其次,聘用学历条件、素质信用条件符合本企业规定的劳动者或承建方,高素质的劳动者法律意识往往较强,这样就避免了不必要的劳动纠纷;最后,企业要保留各种与劳动者合作时签订的合法依据,这样便可避免一些因员工行为不当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以上文中提到的刘女士一案为例,案件中刘女士法律意识较弱,自己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在被解雇之后自然不会享有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与赔偿;而被告公司的法律意识也有待提高,聘用员工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导致刘女士不知自己的临时工身份,因而带来了这场法律纠纷。

(四)及时签署劳动合同或办理员工入职手续

签署劳动合同应是书面合同,并先让劳动者签署,企业审批盖章后在让员工入职,这样可以防止劳动合同的空白给合同双方带来的损失。劳动者签署完劳动合同后,及时办理入职手续,包括入职报道、提交入职材料等,办理入职手续可以避免用工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刘女士一案为例,刘女士在进入公司工作前,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入职合同等书面协议,致使自己一直是公司的临时员工,无法享有公司的种种保障,这也是这起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科学规范地对企业管理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和解决,有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及时预知各种法律风险,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而才能为企业的发展作有力的铺垫!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总结

第一段:引入法律风险的重要性和挑战(字数:200)。

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面临的风险,合理防范法律风险是每一个合法经营者的责任。随着社会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也愈发复杂和多样化,给人们的经营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然而,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我们可以获取一些有益的心得体会,以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促进健康、稳定的发展。

第二段: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的重要性(字数:250)。

在面对法律风险时,首先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只有深入了解和理解法律,才能合理预判和评估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义务,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另外,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也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在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同时,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段: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字数:250)。

除了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还需要完善风险防范的机制和流程。这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和合规制度,加强对合同、人事、财务等工作的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隐患。此外,建立风险管理团队,加强风险的评估、分析和预警,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措施。通过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法律风险,降低风险对企业发展的影响。

第四段: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道德风险防范(字数:250)。

良好的合规文化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基础,要求每一位员工都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引导员工依法经营,不做违法犯罪行为。此外,还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及时发现和报告违法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段:总结并展望(字数:250)。

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不断总结和提高。通过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和流程,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道德风险防范,我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和防范法律风险。然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新的风险挑战也要求我们不断学习和改进,加强风险管理和应对能力。未来,我们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经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和应对法律风险,为企业和个人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总字数:1200)。

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总结

第一段:引言(100字)。

法律风险是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难以避免的一个方面,它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降低风险,我们必须认真面对并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在此,我分享一些与法律风险防范相关的心得体会和总结,以帮助更多的人更好地应对法律风险。

第二段:了解法律风险(250字)。

面对法律风险,首先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标准。了解自己所处的法律环境,就能更好地评估风险程度和风险来源。其次,要关注新的法律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此外,工作中应当积极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寻求专业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在经营活动中合法合规。

第三段:预防措施和应对策略(300字)。

要防范法律风险,关键在于预防和应对恰当。预防措施首先体现在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与合同约定,坚持诚信原则,避免出现违法行为。其次,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合规体系,明确责任和权益,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包括与专业律师进行咨询和沟通,收集和保留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积极参与协商和调解等。

第四段:法律风险管理意识的重要性(300字)。

法律风险管理是一项长期且持续的工作,要求个人和企业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和敏锐的洞察力。正确认识和重视法律风险,意识到风险对企业和个人利益的潜在威胁,是开展法律风险管理的前提。只有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才能在遭遇法律风险时做出正确的决策和行动。作为企业或个人,要时刻保持对法律环境的敏感和关注,依法合规经营。

第五段:结语(150字)。

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个人和企业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全面了解法律风险、优化风险预防和应对策略、培养法律风险管理意识,我们可以有效地降低法律风险所带来的影响,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在法治社会下,每个人都应该重视法律风险防范,从点滴处落实合法合规的原则,为自己和他人创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生活环境。

物流管理的风险防范策略

物流业是一个极具风险性的行业,不确定的因素有很多,很容易发生车毁船沉、错单、延误等事故。下面是小编分享的物流管理的风险防范策略,欢迎大家阅读!

近几年,我国物流事故频繁发生,损失惨重,单是包装事故每年造成的损失就达150亿元,因装卸、运输事故造成的损失更是高达500亿元,其他比如因储存不当造成的损失也有30亿元之多 。这种事故的频繁发生与物流服务业蓬勃发展的现状之间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加强对物流风险管理防范策略的研究,已经成为摆在物流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学术界人士面前的重要问题。

物流企业管理的风险来自多方面,既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的因素,也有人为因素,比如,独家供应商问题。供应链上出现独家物流供应商,由于供应商服务地域和管理能力的有限性,独家物流供应商政策可能给某些地区的服务带来风险。要想提出有效的物流管理方面的风险防范策略,必须首先明确当前物流业存在的风险,有的放矢。如果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企业合作伙伴选择不当,不仅会减少企业的利润,还会使企业失去其他的机会,从而无形中抑制了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增加了整条供应链的运行成本。根据长期的调查以及多年的从业经验,我认为当前我国物流企业存在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自然环境风险。自然环境风险不受人为因素的控制,带有很强的不可预见性,这种风险一般是由于遭受气候变化,如突降雨雪、台风袭击、地震、泥石流、战乱发生的影响所造成的。主要包括货物配送过程的中断,或者货物丢失、损坏、拖延到港、以及到港不能卸货等问题。这种情况势必会造成物流企业的损失。

第二,诚信风险。物流企业由于其自身实力有限或者物流过程的复杂、周期长,有时不能够维持整个物流过程的运转,而不得不选择合作伙伴。这时合作伙伴的信誉、实力等情况就成为影响物流运作的重要因素,如果选择的合作伙伴实力不济、信誉较低,故意不遵守本已达成的承诺,从而造成物流企业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货物运输的卸载、转载、接货、送货等服务,这种情况也会引起物流企业在经济上的损失以及信誉上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物流企业自身管理存在的风险。这种风险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其核心是物流作业中的风险,这种风险是由于物流企业本身缺乏有效的管理造成的,主要包括物流合同中的风险和物流过程中的风险。其中物流合同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1)向客户屈服、妥协,自动放弃了本身应该享有的豁免条款。(2)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制极高的服务标准,质量的精确度也承诺的极为苛刻。(3)在与分包商、合作商等合作伙伴合作过程中,关于责任的界定很不明确。以上三个问题,即物流企业的妥协性,合同严密性的缺乏,过高的、难以实现的服务承诺以及风险防范中责任不明确都会造成合同风险。物流过程中的风险,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供应链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物流企业本身投资不当造成的风险,物流方案设计出现漏洞造成的风险,以及在物流配送过程中由于工作人员缺乏必要责任心造成的风险,物流企业制度管理不完善、不严格、工作流程设定等不合理造成的风险。其中供应链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是物流过程中风险的重要内容。供应链管理存在复杂性以及不确定性特点,这种特点就使得供应链管理存在着很多风险:(1)因为物流周期很长,周转环节很多,很容易造成货物丢失或丢单情况,并且丢掉的货物很难调查确切信息,在这种情况下物流企业就难逃其责。(2)货物配送时,由于种种原因,比如天气原因、人为原因等,就很容易造成配送延时,这种风险发生时,客户会向相关物流企业索赔,物流企业难辞其咎,就必须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3)货物配送时还经常会发生货物损毁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物流企业也必须做出相应的赔偿。(4)业务合作产生的风险,许多物流企业由于自身实力有限,无法完成整个供应链的正常运转,就不得不选择合作伙伴来共同完成货物的配送。这时合作伙伴的信誉、实力等情况就成为影响供应链的重要因素,如果选择的合作伙伴实力不济、信誉较低,供应链就会出现被破坏的风险。这种情况下,物流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责任仅凭一张小小的运单就很难划分。

总之,现代物流企业还存在诸多的风险,必须加强管理。

物流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自身运转存在很大的风险。并且,物流企业的最终目的是满足所有客户的物流需求。据此,物流企业存在的风险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就是不良事件产生的机率即可能性,另一个就是这种不良事件对于满足客户物流需求终极目标的实现产生的后果,这种后果一般有正面、负面两种。根据目前国家提出物流风险管理流程模型,我们可以将风险管理归纳为风险因素的识别、风险的评估及风险的控制三个重要步骤。在这三个步骤之中,风险因素的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它是指确定潜在的不良事件即明确风险产生的来源;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定量分析,它是指预计不良事件发生的机率以及发生后所产生的后果;风险控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风险评价,通过风险评价可以确定风险控制实施的最优措施。二是在措施确定之后及时付诸行动,并且对风险控制的结果进行及时的反馈。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物流风险管理主要包括物流风险因素的识别、风险的评估和风险的控制三个方面的内容。

针对目前物流业存在的风险以及物流风险管理的内容,我认为加强物流管理的风险防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动态的、完善的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机构是物流风险管理工作的执行者,也是风险防范措施或者方案的制定者。风险因素的识别、评估以及控制都要靠此机构来完成,因此,风险管理机构的建立对于风险管理来说意义重大。关于此机构的建立,一定要选择具有高素质、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组成。一般来说,风险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财务、法律以及企业的主要业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代表。除此之外,明确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对于管理机构的高效运转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管理人员责任不明确,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轻者会造成工作效率的降低,重者甚至会造成财产以及生命的.损失。因此,风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责任必须明确,而且落实到位。此外,企业法人作为企业的代表,也是企业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负有总责;企业分管风险管理工作的领导负有具体责任,负责抓具体的风险管理事务;其他工作的分管领导对其分管内的风险管理工作负有主要的责任。这样责任明确之后就能够形成一个齐抓共管的局面,从而使物流企业发生风险的机率就会大大降低。   第二,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严格的、完善的规章制度是物流企业风险管理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依据和保障。只有建立严格、良好的规章制度,才能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从而形成规范化的管理。那么完善的规章制度应该如何建立呢?首先,物流企业制订规章制度,应该依据国家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要在国家法律所允许的框架之内,以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为原则,建立自身企业的规章制度。其次,国家法律法规是企业制定自身规章制度的基础,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则是规章制度制订的关键。因此,物流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如自身经营状况、服务方式等。只有符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的制度才是好的制度,才能发挥最大的效果。总之,只有实行物流风险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化管理,才能够确保物流系统的正常运营,减少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不必要的风险。

第三,提高信息分析能力,预防风险。现代社会已经是一个信息化社会,互联网的使用为我们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当今的物流业也已经不同以前传统的物流行业,成为了一个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新型服务产业。在这种产业中,信息手段越完善,信息反馈越全面,对不确定因素以及不良事件的预防性就越强,物流业所面临风险就越小。因此,物流企业必须时刻关注各类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根据所掌握的最新信息做出相应的战略调整,有效预防各类潜在物流风险的发生。

第四,创新风险管理体制,探究风险应对策略。物流风险具有不确定性、阶段性、复杂性、相对性的特征。同时物流风险又是客观存在的,想要完全避免风险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尽量减少风险,降低风险的发生率。创新风险管理体制就显得尤其重要。关于如何创新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1)引进现代物流信息技术,建立动态的物流安全监控系统。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了解到物流风险管理内容分为风险因素的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因此要想有效的规避风险,必须先识别风险。现代物流新技术即可对物流风险因素进行有效识别,并且能够根据所识别的因素,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系统,提出科学的、富有实践性的决策。另外,通过现代物流新技术,还可以建立异常报警系统,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机率。(2)建立健全风险应变机制。风险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当风险发生时,必须确保企业有足够的能力来处理所遇到的风险。这就需要在日常的工作中建立相应的风险应变措施以及风险应对的工作程序,使风险应变的体制更加完善,从而在面对风险时有能力将风险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五,寻求适当的合作伙伴,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选择良好的合作伙伴并与之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也是物流管理风险防范的重要一环。关于如何与合作伙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物流外包的成功,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树立双赢的合作理念,建立高效的沟通反馈体制以及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与合作商利益一体化。通过以上方式,不仅可以实现强强联合,而且能够使合作双方的信任度以及默契度都有所提高,从而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第六,增强法律意识。法律在企业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物流业亦不例外。因此物流行业在进行每一笔业务时都必须要反复论证,保证其在法律上的可行性。尤其是在签订合同时,因为合同是防范物流风险的重要一环节,合同若签订不当,责任划分不明确,就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物流企业必须重视合同的签订,在草拟合同直至签订合同的全过程,都要选派有一定经验以及丰富法律知识的人员参与其中,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明确公司的责任。在合同的执行阶段,也要加强法律人士对于合同执行的介入及监督。

第七,增强保险意识,积极参与投保。物流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多样性决定了物流企业遭遇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既然不可避免,除了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之外,我们还应该寻找相应的途径转移风险。参加保险就是目前风险转移的最通用办法。对于现代物流企业来说,投保是转移风险的一条绝佳途径。现在有些物流企业还抱有投保无用的观念,为了节省资金而拒绝投保,这些错误观念是必须被摒弃的。为了保障企业的平稳发展,减少物流企业遭遇风险时的经济损失,投保是非常必要的。关于如何投保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在考虑自身业务情况以及企业经济实力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产品。

除了上述所提到的措施,加强物流企业管理风险的防范策略还有很多,比如,提高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等,因行文有限,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目前在我国物流行业中还存在诸多的风险,物流企业只有针对自身的状况,通过实施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增强法律意识、保险意识、引进现代物理信息技术、创新风险管理体制等等风险防范策略,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甚至规避风险,才能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使企业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成立于2017年,总部位于上海。点击律是一家真正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目前公司产品为诉讼服务、做合同、查律师、查企业及支点阅读都已上线投放使用。点击律成立至今,已有多个部门,公司有市场、运营、技术等,并在北京、南京、南通等设有办事处。

北航科技园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标志工程之一。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指引,在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创新创业人才、推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开展了较有成效的一系列工作。

点击律钟总曾在7月1日受张江高科孵化器邀请在泰创空间为孵化器入驻企业进行了法律培训,获得了到场企业代表人的一致好评。北航科技园会后遂发出独家邀请,希望钟总能够为更多的张江企业进行培训。

点击律ceo钟康应邀,于8月12日在张江集电港为到场的企业人进行了一次主题为“创业路上的法律风险”的演讲。

演讲伊始,钟总阐述了创业维艰的那些事。他坦言,一旦扛起了创业的大旗,企业负责人总是面临着各项挑战,传统对于产品、运营、推广都较为重视,却忽略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然而较多负责人防范法律风险相关知识是缺失的,术业有专攻,不具有法律专业能力其实无可厚非。但是钟总强调,企业运营者应学会具备法律意识,开始试着将防范法律风险摆在一个重要位置。

关于注册资本,钟总一针见血的指出了许多企业人的认知误区。因为现在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实践过程中很多人误以为,反正不用实缴,就把注册资本写大,1千万甚至1个亿!注册资本越大,显得公司越有实力。但是,要知道“认缴”不等于“不缴”,在创始人融资时,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自己先缴足;在公司被追债时,法院也会要求创始人补足认缴资本,到时候创始人是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的,是可以执行其个人资产来补足这些的。点击律平台的几个用户在融资和员工持股方案时都碰到了这个问题,处理起来非常麻烦,大家都知道近两年资本也已经回归理智,如果碰到这种问题,搞不好已经谈好的投资款都打水漂了。

另外还有一类误区存在对融资协议的认识里,投资协议作为“霸王条款”的存在,“对赌”、“回购”几乎成了眼下vc投资协议的标准条款,早已不会令人讶异。但是创业者多数没什么资产,顶多也就个中产,一旦创业失败,连本带利还几千万,创始人以个人、家庭的房、车、存款等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也许要背一辈子的债。根据点击律平台的数据来看,因为对赌协议造成的'诉讼非常多。

何为商业秘密?钟总阐明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实用性和价值型,是判断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关键。商业秘密本身种类繁多,所以只要不为公众所知,就受保护。保密得当,保护期限远超其他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与其它知识产权也有所区别,例如作品完成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完成后只有公开才有价值,因此必须公开,公开后便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是企业负责人在实际运营中最为关心的一项,钟总对此也给予了一些具体建议,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包含技术秘密的资料需专门保管,借阅需登记、往来涉密信函和邮件需加密等。如果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则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有民事和刑事两类。如民事责任普遍为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泄露商业秘密的违约责任)。

培训讲义中用图文的形式生动地展示了何为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和商标权。钟总以京东商标的故事和点击律自身为例阐述了商标的重要性,并强调商标注册成功以后,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应学会怎么样有效的保留使用证据。一般来说,最常见的证据包括广告,宣传册,发票,合同,各类活动等。要善于在相关证据中显示商标信息,显示使用时间。或者预留其他辅助证明证据。比如有关发票,可以在备注栏填写商标信息等。比如合同中,在适当位置或页眉页脚放置商标图。

最后,钟总表示作为企业掌舵者的创始团队需要具有保护自己,保护自己企业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非常复杂、专业的体系,创业者如果能够具有做任何重大决定前,都先了解下相关法律风险的意识,那么在创业的路上也会少一点坎坷,躲过一些纠纷或者诉讼,而这些诉讼或纠纷,可能是我们创业企业轻易所不能承受的。 点击律法律服务平台,愿意为张江的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帮助张江的创业企业解决各类法律问题,破解创业者在创业过程遇到的各种“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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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论文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迅猛,金融行业发展速度也十分可观。随着市场竞争的不断增大,使得各个商业银行也在谋求创新,积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为以后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较高的风险,这些风险与其会计工作、内部制度都有着重要联系,因此如何防范银行会计风险是一个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内容。促进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努力加深防范相关的会计风险。本文通过梳理了当前商业银行会计风险有哪些表现的形式,分析这些风险形成的原因,根据实际提出了对会计风险防范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

中国三十多年的企业史,企业家落马无数。这些落马的企业精英,他们曾经在商界叱咤风云、屡建奇功;他们曾经率领企业问及巅峰、兴盛一方;他们崛起的路线图不尽相同,但他们却走向了相同的悲剧。

比如南德集团牟其中、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正毅、上海褔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等等,他们哪一个不是商场上的精英,哪一个不曾风云一时、赫赫有名,可是他们却触礁了,从此被羁押、失去自由、被关进监狱,从企业领导变成阶下囚,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

其实他们并不是缺乏创业精神和商业智慧,但他们频频发生触礁事件,却凸显出了企业家严重缺乏“法律风险”和“法律边界”意识,结果他们走过的每一步都可能成为他们以后路上的一个地雷。

企业家可以没有法律知识,但是不可以没有法律意识。,尤其是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在近阶段,中国企业家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普遍的增强,能够通过法律救济的途径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他们的法律意识还是存在很大的被动性,即亡羊补牢的多,事前防范的少,只有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才想起法律,才知道找律师,想起要用法律维护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市场经济的深入,假如企业家们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传统的时候补救的法律救济方式来维护合法权益的话,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了。

其实,法律风险是可以事前预防的。大多数企业家对自己身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熟悉,对各种法律风险也没有足够的人是很防范,直到出现问题的前一天对即将发生的法律危机的都浑然不知,一旦危机爆发,企业家顿时陷入恐慌中,企业也随之瘫痪甚至倒闭。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去防范法律风险,而是任其发展。

企业家防范法律风险的途径可以选择:定期聘请有关法律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的安全检查,把隐藏在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及时发掘出来,事先采取措施防范或去除法律风险,且可以发现企业运行的问题所在,切断法律危机发生的根源。

或者企业可以聘请专业律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让律师帮您防范法律风险。

当今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已成为衡量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世界各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都纷纷从发展战略高度来认识和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相比之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相对淡薄,其知识产权极易受到侵犯;同时也容易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企业要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企业家首先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面临着哪些法律风险,并了解防范这种法律风险的方法。

专利权法律风险及防范

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向专利局书面申请。经过审查后,方能获得专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任何人实施该专利,均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否则就构成侵权。在专利权领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申请不当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未尽许可而使用的法律风险。

(一)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若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将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例如,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却不当地进行了专利申请。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某项发明创造如果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而企业去申请专利,则存在如下法律风险:由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业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需将有关材料公开并公布。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因此,该技术不仅无法获得专利,还由于技术资料已经公开而无法获得作为商业秘密形式的保护。

有些发明创造虽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申请后能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至,专利权人也丧失专用权。所以,如果某项发明创造,权利人预计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研发获得,企业就不如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二)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

《专利说明书》是指经过专利性审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确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专利说明书描述不同,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就不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确定国家对某项发明创造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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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摘要:建筑工程合同是维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凭证,做好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可以确保双方的切身利益。文章通过阐述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意义,分析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风险,同时提出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控制的措施,为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风险防范控制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风险防范;合同管理;工程管理。

0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工程作为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施工质量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由于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施工周期长、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导致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施工质量。对于建筑工程来说,在受到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时,将会导致合同执行时间被迫延长,甚至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无法完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给承包方、发包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基于此,需要采取措施加强合同管理,准确评估合同的管理风险,同时对合同管理的风险进行严格管控,并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

民间借贷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货币宏观调控措施的收紧,银行放贷越来越谨慎,审核越来越严格,企业和个人获取银行贷款的难度也越来越大,但市场对资金的需求却并未因此而减弱,这种资金供求上的矛盾,使得大量的民间资本开始在借贷市场上活跃起来,但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市场上借贷行为的不规范,在民间借贷市场上存在大量的违法借贷行为或潜在风险,不仅影响对民间资本的合法使用,而且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多不稳定的因素。下面就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风险,笔者作一简要的分析,希望对民间借贷双方规范借款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有所帮助。

1、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自给付借款时生效的,若仅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未实际给付借款的,借款合同不生效。

2、注意借条和收条的区别。

一般意义上的借条仅能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相当于借款合同的性质。一般意义上的收条仅能证明一方当事人收到特定数额款项的事实,而对于收到的特定款项属于何种性质的事实,收条一般不能起到证明作用。一般要证明一个完整借贷关系的成立,既需要借条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也需要收条来证明借款的实际交付。但在借贷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在使用借条和收条时比较混乱,出具的借条和收条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借条和收条,有的借条包含了收条的内容,有的收条包含了借条的内容。甚至还有很多当事人拿着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借条来主张返还借款,最终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双方采用借条等简便形式来证明借贷关系时,签订借条的同时,交付借款时,一定要让对方签订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收条。在自然人的借贷中,在只写收条或借条的情况下,无论是采用借条还是收条的名称,其内容必须明确且应包括两个事实:一是双方有借款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

3、利息应明确约定,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借贷双方应当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是否收取利息及利息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特别对于自然人间的借贷,若出借人的本意是收取利息的,就更应该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其主张利息的权利就很难得到法律保护。因为,合同法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自然人间收取利息的借贷,一定要明确约定利息,但利息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为了防止当事人间的高息放贷行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企业之间借贷以及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效力的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金融企业才能对外发放贷款,一般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我国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双方约定的利息由国家依法收缴。

而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5、复利及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

《民通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但若约定的复利未超过国家限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国家有条件的予以保护。对于将利息预先从本金中扣除的行为,则直接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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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会计内控风险防范与策略

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商业银行业务逐步拓展,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问题逐渐凸现出来,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可以总结为四个部分:票据结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会计监督风险、结算风险。

会计人员风险如何防范与控制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环节中遇到的金融会计风险成为商业银行管理体制构建中极为重要的部分,本文将详细剖析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针对现阶段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剖析,并给出针对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相适应的防范与控制方案。

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可以归结为会计管理风险和会计素质风险,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可以表现为票据结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会计监督风险、结算风险。

其具体表现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环节中由于会计人员自身专业水平不达标素质低而导致会计核算风险的产生进而影响了整个决策的失误,从而导致最终商业银行经济和信誉的损失。

金融会计风险是当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会计风险中加强会计核算在商业银行财务管理中尤为关键,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进步,商业银行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问题极大地影响了商业银行安全稳定的发展,最终导致了商业银行经济和信誉的`损失。

因此针对现阶段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控制与防范,研究一套与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适应的方案,避免金融会计风险问题进一步恶化而影响了整体商业银行安全稳定的发展,以下内容将针对现阶段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宏观条件下,市场经济的影响。

宏观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加上传统的地方政府治理理念多以自身所具有的权利、权威,运用政府权力集中对社会的各种事务进行强制性管理,对于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的产生也有极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机制下,存在不公平竞争,非正规的金融机构频繁出现,导致菲菲活动猖獗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的产生,因此宏观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加上当地政府本位主义的思想都是导致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

(二)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

成功的企业背后一定有规范性的企业管理制度在规范性的实施,建设一套完善的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是导致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主要原之一,一套完善的财务管理机制,可以体现在四个方面,票据结算机制、会计核算机制、会计监督机制、结算。

比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不健全,有的员工责任心不强,导致联行报单的错发漏发,银行内出现柜员之间混岗的现象,支票等先关票据核算审查不够严格都是因为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而导致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的产生,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商业银行管理效率的有效方法。

银行管理体制的优化关乎着银行安全稳定的发展,一套完善的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系统,不但可以增强银行效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程度,在新经济市场条件下,加强银行财务管理,建立银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从根本上降低了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实现提高银行管理效率,促进银行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手段。

以下内容将针对现阶段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产生的原因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一)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素质。

人才决定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的竞争就是专业人才的竞争,增强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加强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是提高商业银行财务管理效率的关键因素,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低,专业知识掌握的不牢固或者在风险预测,财务监督上不能严格按照规范实施,甚至参与犯罪极大地影响了商业银行管理质量,增大了商业银行金融会计的风险,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是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人员的理论知识。

在技术上杜绝操作失误,在道德和法律规范上做好自我约束与监督,了解怎样做才能有效地防范与控制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问题的发生,因此要求专业人员要具备夯实的专业知识,培养金融会计高素质的人才,是解决商业银行财务管理问题的首要任务,进而实现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目的。

(二)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

建立与完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避免商业银行金融会计风险发生的根本保障,完善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各岗位人员责任的明确分工,坚决杜绝违法犯罪现象,提高会计人员综合素质,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从管理层次与操作层次进行会计人员的内部管理,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管理体制也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地去摸索创新,积极构建出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防范与控制方案。

结论。

综上所述,金融会计风险是当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核心,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一套与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会计管理体系,对实现银行收益最大化,推动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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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1内部风险。

通常情况下,内部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流程缺乏标准化,监管不到位、合同管理人员素质偏低四种风险因素。在合同管理中,受上述四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转移、合同解除等各个方面的风险,这些风险容易对企业制定的重大决策产生误导,进而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

2.2外部风险。

通常情况下,外部风险因素主要包括信誉低、同行恶性竞争、项目经费不足等,受以上风险因素的影响,造成合同一方做出欺诈行为,以及合同违约等,进一步引发合同风险。

商业银行会计风险防范与控制策略论文

随着国内金融系统的改革,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金融系统的改革使商业银行在面临较多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商业银行作为直接经营资金的特殊企业,风险控制能力的高低决定着商业银行经营的成败。然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内部控制仍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经营风险,商业银行需进一步完善相关体系及规章制度,加强银行会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健康良性发展。

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行业特点及笔者的从业经历,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员工对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内部控制不仅仅是整理规章建立制度,而是将内部控制融入到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当中去,各个业务环节即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形成良性动态机制,及时有效的防范各类经营风险。部分会计人员未能充分意识到内部控制体系建立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导致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滞后,岗位体系不能高效运转。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存在岗位分工不明,控制力度小,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专业水平较难适应当前内部控制的需要。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掌握度较低,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把控,操作违规意识不高。未建立健全人事激励机制,没能对领导干部的权利进行相应的控制,其个人决策行为、业务行为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存在较大的风险。

风险防范的规章制度不够系统化,较为琐碎,不利于会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内部控制的全面学习,从而应用成效往往较低。各部门各自为政,每个部门的会计核算规则由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会计核算规则、会计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统一,削弱了内部控制的力度。各个控制系统未能有效结合,全面控制存在不均衡现象。部分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未能结合银行实际,有的甚至成为应付上级检查的摆设,失去了内部控制的存在意义。计算机系统的控制较为薄弱,系统开发投入不足,机房控制管理和数据管理有待进一步改善提高。金融电子化的发展使银行的业务和办理业务的各种手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一些新业务没有及时指定相应的控制办法,出现无章可循的情况。

(三)我国商业银行未建立健全良好的风险评估体系。

银行的经营风险普遍存在,关键是如何有效的防范、控制。现阶段,内部预警系统建设滞后,风险识别及防控方式较为落后,对相关会计业务的分析较为片面,对部分风险的认识评估还较为薄弱,识别评估能力较差,未形成良好的风险防控措施,商业银行若在风险发生后再进行事后控制,风险破坏力较大。对同类风险不能进行及时总结,不能有效规避防范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风险评估主要对单笔、单项业务进行评估,缺乏对银行整体经营风险的评估,且评估缺乏连续性。未建立风险量化体系,对风险的影响程度不能准确评估,不能实行差别化管理。

会计检查辅导不到位。会计管理人员疲于应付各类检查活动,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对会计内部控制进行检查辅导,因此,会计内部控制系统的一些不足之处较难被发现,不能扩展发展空间。内部稽核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中发挥自我诊断、自我修缮、查错防弊的重要作用,但实际上内部稽核系统在使用过程中浮于形式,未能及时发现错误,并进行修正的作用。稽核人员配备上未按实际的工作量进行配备,对稽核人员的素质未做具体要求,导致稽核人员专业水平及职业素养参差不齐,不能较好的适应工作需求。稽核人员缺乏系统培训,不能及时更新知识,导致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技能跟不上会计内部控制的发展形势。内部审计手段较为落后,对一些风险点未能进行有效的把控,工作流程缺乏标准化。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应采取以下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环境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将内部控制意识融入到工作中,实现员工的自我管控,自觉按照规章制度行事的工作作风,积极有效的实现银行内部控制目标。各级会计管理部门应结合工作人员、设备情况,对岗位进行合理有效的分工,使会计岗位体系高效运转。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将真正素养高、专业精、能力高的会计人员充实到会计队伍中。加强会计人员的自我约束,开展切实有效的业务培训,并鼓励会计人员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完善人事约束激励机制,建立健全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提高员工诚信度,树立勤勉的工作态度,秉承公正严谨的工作作风,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和知识结构,使自身能力符合银行经营发展的要求。

(二)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结合银行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结构,加大管理力度,促进内控制度与业务同步发展。梳理、归类现有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整理结果对现有制度进行相应的补充和修订。建立分级授权制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明确各岗位责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从而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物资的控制。健全信息交流与反馈的机制,整合信息资源,保证信息能够及时、准确的传递,及时有效的对会计操作风险近视识别及防范,从而保证会计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现行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估分析工作,及时总结制度中的优缺点,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和制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及时更新计算机知识,坚持制度优先,有效应对新业务的出现,使新产品、新业务的进入与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和操作流程的变更同步进行,实现对新业务的有效控制。有效降低新业务开展带来各种风险,尽快形成全面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完善风险评估体制,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有效提高银行对风险的敏感度,同时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预警系统,还会使日常的业务操作性更强,能及时发现问题,使会计日常业务的操作性更强。预警系统会在业务办理之后,持续跟踪业务进展情况,防止风险再次发生,如若发生也能在第一时间对风险作出准确客观的判断。建立可以量化的风险综合评价指标,实行差别化管理。针对不同层级的风险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使银行内部执行时有可以参考的标准,能够根据综合评价指标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从而使企业资源达到效用最大化。指标体系的建立使银行能够借助银行外部的力量对银行内部进行必要的监管和检测,内外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最大程度的促进会计内部控制的健康发展。

(四)建立会计内部控制监督体制,充分发挥监督体系的作用。

组建监控小组,对会计人员的监督和管控。有效的利用会计资源,合理安排工作,使监督小组不仅能够对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能够协助管理者有效的制定相关决策。建立健全内部稽核系统,提升会计人员自我管控的意识与能力,充分了解控制理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降低错误发生率。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安排熟悉金融法规、工作经验丰富、综合分析能力高的人员从事稽核工作。加强对稽核人员的培训教育,充分发挥稽核部门在查错防弊方面的重要作用。实施严格的责任追求制度,检查过程中若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为,要进行及时有效的责任追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三、结束语。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银行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经营风险,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作为银行的第一道防线,在有效应对体制改革、经营环境变化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体系尚存在着未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风评评估评价体系不健全,内部监督考核机制不健全等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出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风险评估体系、内部监督考核机制等相关应对措施,以期能够促进商业银行会计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充分发挥风险防控作用,减少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法律制度的完善

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非常高兴出席这次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举办的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本届论坛确定的主题“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我认为很好、很有意义。创新是金融业持续发展永不衰竭的动力,是金融业生命所系的必然趋势。无论是50年代以现代养老基金创立为起点的机构投资者的兴起,60年代信用卡的诞生,还是70年代包括欧洲美元、欧洲债券在内的多项创新的问世,乃至80年代以后新一轮金融自由化浪潮中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和金融混业产品的出现,可以说20世纪整个世界金融业兴衰得失的历史,就是一部金融创新跌宕起伏的历史。当然,由于创新的不确定性,金融制度、机构、市场、产品和服务等方面的每一次创新,金融机构在获得丰厚回报、金融业在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中国金融业在创新过程中也不例外。因此,如何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达到二者之间的平衡,实现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的良性互动,始终是摆在监管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金融法律制度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制度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制度安排。金融立法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规范和调整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强调对金融机构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在政府失灵的领域强化监督管理,发挥市场在金融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实现金融管制与市场自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这里我想就在金融创新这个大背景下,从完善金融立法这一侧面,谈一谈我国金融风险的防范问题。希望得到与会代表的指正。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的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有各种类型的划分。如经营性风险、制度性风险,宏观风险,微观风险等。巴塞尔银行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将金融风险划分为了8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无论按照哪种分类标准,总的看,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我认为,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一是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

从账面上看,近几年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趋于好转,不良贷款的绝对量和相对水平都呈现下降趋势。这与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和金融机构自身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的努力分不开。但也要看到,不良资产的下降与我国新一轮经济扩张中贷款增幅比较大也有很大关系。例如,和,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新增贷款分别达到2.74和2.26万亿元。并且,相对于国际银行业的通行标准,目前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率也仍然很高,20底主要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为13.2;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仍未达到8的法定监管要求。

银行呆坏账大幅度上升并进一步拖累证券市场再加上日元升值的因素使得日本经济步入了长达十多年的低迷期。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一直非常强调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如果在这方面出现问题不说十几年就是只有几年的衰退期或低迷期都将给整个经济带来巨大损失。

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日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最近已发生多起证券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接管的案件,中央银行不得不为此动用再贷款偿还被接管公司对个人债权人的债务。所以,我们对金融业面临的信用风险始终不能掉以轻心。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二是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是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是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对近两年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案件分析表明,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来自于由管理层腐败、内部工作人员违规行为以及金融诈骗等。

近来金融系统尤其是商业银行各类案件频发,其原因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银行深化内部改革,强化对业务运作流程的监控,造成过去隐蔽较深的案件较为集中地暴露所致,但无论是陈案还是新发,都反映了我国金融业中操作风险相对较高的事实。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如最近金融系统暴出的几个重大案件,都对我国金融业在国内外的信誉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三是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从母公司的视角来看,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产品既涉及银行产品,也涉及证券产品。但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有效和全方位的监管,存在着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内部关联交易以及集团内一个公司的金融风险传导至其他公司甚至整个集团等诸多风险隐患问题。二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人民银行最近防范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如不久前所谓几家某某系出现的问题,不仅众多股票投资人受到伤害,造成股市的波动,而且相关金融机构也遭受了巨大损失,已威胁金融体系的稳定。

勿容置疑,目前金融创新正在成为金融业谋求发展、增加效益、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但是,在金融外部生态环境和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模式正经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与金融创新有关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在各金融机构之间也带来了风险的相互传递。这里需要关注的一个案例是委托理财业务。这也正是目前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大力拓展的业务。尽管不同的金融机构对于委托理财业务有不同的称谓,也有不同的业务规则,但“委托理财”中的“财”既投资于股票市场,又投资于外汇市场,还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一事实本身即说明委托理财业务或产品属于一种跨市场的金融产品。从最近处置部分高风险证券机构的案例中发现,证券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所导致的巨额亏损,正是导致这些机构资不抵债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证券公司广泛参与了货币市场,证券公司的风险无疑会传递给其他市场参与者。这里当然不是要否定委托理财业务,而是想从这一个侧面说明,各种跨市场的金融产品所隐含的金融风险,正实实在在地来到了各金融机构面前。

二、从金融法制的视野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对此,理论界和实际部门都有过很多研究和分析。这里,我着重从金融法制的角度,具体谈一谈我国金融风险尤其三大风险比较突出的原因。

我们知道,金融法律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调整着金融监督管理者、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金融法律制度除了规范法律关系这一功能外,还具有惩罚、鼓励或禁止、引导等多种功能,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就是一种可期待的利益或可预期的损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以规范金融监督管理行为、规范金融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基本金融法律制度。而在行政法层面上,又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约束金融监督管理者的行政行为。在民商法律层面,也有《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民商事行为。

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在发展新兴市场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定的。面对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业自身创新动力的日益增强,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着的金融业的需要。尤其是需要跳出金融的框架全面审视我国金融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法律生态环境,同时强化对金融创新(包括体制创新、机构创新和产品创新等)的法律关系研究。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随着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化,金融机构越来越需要依赖专门的征信部门或借助于社会征信机构,来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分析。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把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到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二是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上述法律规定没有很好的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组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目前新《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与现行企业破产法律相比较,新《企业破产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一方面拓宽了现行《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将所有企业法人都纳入其中,另一方面充实了关于破产程序中实体问题的规定,从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和层面大大提升了破产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但是,在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利益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和破产条件这两个焦点问题上,草案的规定仍不尽完善。在债权清偿顺序方面,草案采行了职工劳动债权优先于有抵押、质押的债权的规定;在破产条件方面,草案将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并列为破产条件。这无疑会对金融机构债权的保护产生消极影响。

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直接后果是银行债权追索难、不良资产回收率低,从而导致金融机构债权人消化不良资产的能力弱化,形成金融风险的诱因。同时,对担保物权保护的漠视会破坏基本的法律规则,冲击经济主体对于担保制度作为最后一道保护措施的信任。法律也是一种信仰。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任,最缜密、最系统的法律也会变成一张白纸。而过于严格的破产条件使得债权人不能及时、有效地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规定为破产条件,往往会使企业已经不可救药时才能使其进入破产程序,这会错过对企业实施重组或和解的机会,同时这也错过对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实现最大化保护的机会。

三是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从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件看,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这类欺诈的特点是,行为人陈述的资金使用目的是真实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将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但行为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资金时,有意提交虚假资料,从而误导银行的决策偏差,骗取金融机构的资产。并且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主体往往是单位,而不是个人。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另外,一段时期以来,在金融行业特别是证券业和信托业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挪用客户股票交易结算资金、信托资金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金融机构本身带来巨大风险。但现行《刑法》对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并不能满足现阶段打击上述行为的要求。《刑法》中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仅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不适用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资产的行为。对上述欺诈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缺乏刑事威慑力,无疑对降低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金融风险,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是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例如,对实际已形成的各种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似乎《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都与其有一定的关联,但上述法律又都不能完全解决对它的监管问题。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由于金融行业固有的风险性质,金融立法尽管不能从根本上消灭金融风险,但完善的法律法规却是缓解金融机构过度冒险,减少制度性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也是金融体系稳定运行的必要基础。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推动有关金融立法工作。包括:尽快促成《征信管理条例》的出台;积极参与并关注《企业破产法》和《刑法》条文的修改;认真配合做好《证券法》的修订;进一步研究金融机构退出、存款保险、金融控股公司立法、资产证券化、委托理财等方面的法律关系问题。尽早出台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改善金融市场重要法律法规不健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动无法可依的现象。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彻底清理我国金融法律制度,该立法的立法,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好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有不同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一是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目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坚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应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维。具体而言,对于金融市场应当通过立法手段逐步推进金融市场的统一和整合,对于同质的金融产品按照相同的监督管理规则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保证不同的市场在其基础设施方面,如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规则方面的基本统一。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要按照功能监管的思想,用统一的规则去规范其机构创新、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行为,同时要强化金融风险信息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共享和流转;而对于支撑金融发展和改革的其他法律制度,则应当按照既保护债权人又保护债务人的原则进行系统修改,《刑法》的修改则应当与时俱进,强调对单位犯罪的刑事制裁和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是要坚持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取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产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要尽快完善《破产法》,根据《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考虑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同时应当尽快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网制度,制定包括《存款保险条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在内的金融法律制度。

三是要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的取向。在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立法方面,要强化商业银行、券商和上市公司等经济主体在建立完善的、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机制,强调金融机构的自律作用,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并注意为金融机构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四是要坚持培养全社会金融风险意识和金融法治意识的取向。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要在全社会大力普及宣传金融法律知识,并在全社会真正树立金融法治观念。在加强金融法治意识的过程中,要重视全社会信用观念的建立,要培养公众和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合法投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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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

由于银根的收紧以及审核的严格,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渠道”受到广大居民的青睐,但由于借贷双方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认识不够,导致纠纷频发,现笔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以及代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经验,对如何防范民间借贷法律风险作几点探讨,以期对广大市民有所帮助。

一、核实借款人身份,确保签名真实有效

借款人身份的核实与否涉及到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未来催讨是否能顺利进行等问题,因此,借款人身份的核实显得非常重要。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笔名、小名、曾用名、绰号等名字,而这些名字往往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同,有些企业老板名片上的名字往往也是为了生意之便所起,亦并非身份证上的名字,如果借条或者借款合同上所签的名字不是身份证上的名字,将会导致无法确定借款人主体身份,进而令催讨无法进行。因此,出借人在向别人出借款项时,首先应核实借款人身份,如果是个人的,应核对其身份证,确保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的签名真实有效,同时应要求其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写上身份证号码,并取得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诉讼实践中,很多出借人只持有借条或借款合同,但并没有借款人的身份资料,有些甚至连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无从知道,而在诉讼中,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资料,如果身份证号码等资料无从确定,将可能导致无法查询确定借款人的主体身份,进行无法进行立案,令通过诉讼途径催讨的方法无法顺利进行。特别是有些借款人是外地户口的,根据相关规定,查询公民个人的身份资料必须到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查询,如果没有借款人身份资料,原告如想通过诉讼途径催讨,必须到借款人户口所在地查询其身份资料,这将会增加诉讼成本,进而增加出借人的负担。如果是公司企业的,应取得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复印件,并与原件核对,如果还无法确定的,可到当地工商局进行查询。

如果借款中有保证人的,对保证人的核实亦应按借款人的要求进行。

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书面借款合同是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按照书面借款合同的约定来判定双方的责任,确保借贷双方的利益。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越明确,就越容易减少纠纷。虽然合同法并未明确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采用书面方式,但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自然人之间借贷的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

在现实实践中,借贷双方往往采用的是借条或借据形式,但由借条或借据的内容有限,对相关事项的约定并不全面或明确,建议最好采用书面借款合同,并确保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如果自已无法起草的,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以减少纠纷的产生。在这里有必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借条与收条、欠条在法律含义上存在着较大差异,收条、欠条一般不能起到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生效的作用,往往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进行佐证,如果采用收条、欠条形式,会加重出借人的举证责任,产生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无法收回借款,因此,笔者建议出借人不要采用收条、欠条形式,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自出借人给付借款时才生效,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在签订了借款合同后,还要向借款人给付借款,现实实践中,如果是以现实形式给付的,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到借款的收据,如果是银行转帐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并保留银行转帐的相关证明。如果是采用借条形式的,除非在借条中已明确了借款已经给付,否则也需要取得借款已经给付的证据。

特别注意的是,由于近来高利贷的盛行,以及虚假借款的存在,法院在审理大额的民间借贷案件时,对借款事实的审查非常严格与详细,因此,如果是大额的借款,笔者建议最好以银行转帐形式给付借款,并保留转帐证明。在大额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由于实际操作的问题,出借人往往约定的是现金给付,或者提供证据证明的是现金给付,但借款人如果提出异议,则法院会严格审查借款资金的来源以及借款人的情况,以确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而这样将会增加借款人的诉讼风险,并影响催讨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担保意识,充分采用各种担保方式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一般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但由于时过景迁,很多借款人的经济状况会发生变化,无力在借款期限到期时偿还借款,因此,为了保证借款的顺利回收,出借人应强化担保意识,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实践中最常见的担保方式是保证及房产抵押。对于保证方式,操作比较简单,在这里不再多述。对于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根据《物权法》第9条、第180条、第18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借款人采取房产抵押方式为借款提供担保时,出借人必须注意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在抵押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毕之前,不要给付借款,应待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结后再予以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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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和变化;二是企业没有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三是企业或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只有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过程中。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以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法律风险发生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法律风险发生导致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般有三个层次:一是承担民事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等;二是承担行政责任,被处于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三是刑事责任,依法接受刑事惩罚。

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的发生导致企业的经济损失;从公司整体经营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有效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而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种类及表现形式

从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角度看,企业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合同体现的,合同既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因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是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的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法律风险。

根据风险源的不同,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的风险可以归纳为两种,即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

企业实施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可能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主要体现为:客户风险、决策风险、过程风险等。

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提高项目负责人特别是决策者的防范风险的意识是前提;建立风险管理机制是及时识别、降低和化解风险的有效手段;健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是保证;抓住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和因素是重点;强化过程控制的监督检查是防范法律风险有效途径;建立以专兼职结合的、以法律顾问牵头的合同管理机构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客观要求。合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控制的目的,是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

企业合同管理活动中充满了风险,尤其是合同项目的启动阶段是关键环节。只有积极的风险监控措施才是化解、缓解风险,并规避或削减风险损失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只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开展风险管理活动,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风险的损害程度,从而保障企业的健康发展。

大学生就业法律风险及防范

摘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

同时也是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

因此,企业如何防范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一直是摆在企业经营者与合同管理者面前极其重要的问题。

本文在阐述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概念、成因及特征基础上,从分析总结经济合同常见的法律风险及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入手,着重探讨了经济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各阶段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已成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对外业务往来不可缺少的部分。

然而经济合同虽然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桥梁和纽带,但同时也是产生经济纠纷的根源。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无时不在,是企业法律风险中最常见多发的风险。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发生将引发合同纠纷,企业处理这些纠纷不但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同时还要承担于巳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对于维护企业权益、信誉和形象至关重要。

一、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概念、成因及特征。

1.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于外部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在内的合同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的合同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2.企业经济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是企业外部环境的状况和变化;二是企业没有依据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三是企业或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

(二)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特征。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的特征除了具备风险所共有的客观性、偶然性、可变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企业合同风险存在于市场交易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全过程。

2.企业合同风险产生的缘由是市场交易和企业运营的.各种因素所致,带有明显的复杂多变性。

3.企业合同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合同法律责任。

4.合同法律风险是可以避免、可以预防、可以控制的。

二、经济合同常见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个合同从订立、生效、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到违约处理,其中每个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就是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合同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同的合同对三种合同主体的要求也是不一样的。

不具备主体资格,其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签约主体是实际签署合同的人,他只是签署者,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其无关,存在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总之,与主体资格有瑕疵的当事人或代理人签订合同,最后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利益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主体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如果签订了合同,而对方又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就会形如虚设,合同无法履行,根本无法达到合同的目的。

口头形式成立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方如否认合同的存在,而企业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则很可能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其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是有区别的。

不同性质的标的在合同约定时对其要求也是不同的。

现实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不但不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反而会尽量想办法让你忽略这些条款。

8.合同格式、文字不规范、合同条文简单模糊、合同条款不完善的法律风险。

包括质量要求不明确、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履行地点不明确、履行期限不明确、履行方式不明确及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2.行使抗辩权的法律风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法律风险。

以上三种抗辩权的行使,如果准确操作,可以避免企业受到损失。

但因抗辩权的行使是专业性很强的,一旦抗辩权行使有误,就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

保全措施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策略,但保全措施运用不当,同样会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4.出现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一旦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履行通知义务、预防损失扩大等一系列附随义务方面的法律风险。

并非实践中所有的行业惯例都能被认定为交易习惯,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或者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业惯例就不能被法律认可。

(三)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阶段主要法律风险。

主要是单方变更或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或不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方面的法律风险。

合同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而使合同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者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通知义务履行不当。

协商解除的未签订解除协议。

二是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不明。

三是情势变更解除。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讼时效;二是诉讼管辖;三是证据收集;四是诉讼财产保全。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与市场接触的桥梁纽带是通过经济合同的法律形式来体现,企业的所有经济活动离不开经济合同。

因此,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重要保证,是维护企业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的重要保障,是企业预防和减少不必要损失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生存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经济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分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

在日常工作中,应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来防范经济合同法律风险。

(一)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

1.对合同主体形式的审查。

(1)对法人形式的审查,可通过去工商部门查询有关证照,不能完全依赖对方提供的资料,更不能轻信对方口头承诺。

(2)有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签订合同。

不过要同其上级法人一并审查。

(3)无独立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其所签合同是无效的。

(4)审查法人的经营范围。

不得返反限制经营、禁止经营及特许经营规定。

2.对合同主体的实质审查。

关键是对对方资信能力的审查,在合同签订前可做为是否签订合同的标准,在纠纷发生后,也可据此确定承担民事责任。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查:(1)对方基本概况了解;(2)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审查。

(3)了解净资产。

净资产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所以在调查时应以企业的净资产做为履约能力的参考。

(4)调查法定地址及实际经营场所。

它是合同当事人经营活动的中心,有无法定地址往往能反应当事人其他方面的情况,而能为其他方面的调查工作提供线索。

(5)调查银行账户,流动资金是否充足。

(6)负债是否过多,固定资产是否抵押。

(7)对经营历史的审查。

包括赢利状况、业绩、履约情况等。

(二)合同签订阶段。

1.最好是订立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可以找载体证明其合同关系,对合同是否存在上一般是不会出现纠纷的。

口头形式与其他形式的合同,存在举证的困难。

2.合同格式、文字要规范。

文字要清析、完整、明确。

避免使用方言、俗语。

3.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条款要完善,权利义务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特别是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不仅要约定,而且要约定得既规范又明确。

4.格式合同要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5.注意合同签订人。

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必须有授权委托书和在代理权限内。

授权委托书要做为合同附件予以保留。

(三)合同履行阶段。

合同签订后,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建立合同档案和报表制度,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

1.建立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对合同履行全过程进行监控。

有利于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防范法律风险。

2.在合同履行中要保存和收集最完整的资料。

其作用在于:(1)可以记录最完整合同履行的全过程。

(2)可以明确双方责任,防止纠纷发生。

3.合同约定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4.注意货物的交付验收。

在合同履行中货物交付验收是一个重要环节,要做到必须有证据证明你已履行了这一义务。

5.注意传真、电子邮件真实性的确认。

最好能在收到后,通过在传真、电子邮件上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认可的方式,能及时得到对方的确认。

避免发生纠纷后对方不予认可。

6.及时履行合同中法律赋予你的权利。

包括:违反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的权利、合同履行的抗辨权、代位权、撤消权及单方合同解除权等。

(四)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阶段。

1.合同变更必须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不得单方变更。

变更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否则该权利消灭。

3.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通知对方。

对于协商解除的要签订解除协议,并对合同解除后续事项约定明确。

(五)应当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企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及时、全面、优化地处理合同法律纠纷。

在向法院起诉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诉讼时效。

合同的权利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起诉,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

2.诉讼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诉讼管辖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保全。

申请诉讼保全的一方,应有胜诉的把握,否则,如果将来败诉了,则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调解及判决。

如果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认真执行,否则,法院将强制执行。

对调解不成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当然,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总之,企业面对无时不在的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应当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必须高度重视,并结合自身实际,采取积极有效的预范措施,经济合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参考文献:

[1]张善轩.企业风险管理.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

[2]李守君.加强经济合同管理的策略研究.商场现代化.2007.

[3]刘伟.经济合同的质量控制管理.科技档案.2005(l).

[4]张经,詹之盛.企业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