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专业17篇)

小编: XY字客

劳动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促进劳动生产的重要制度安排。接下来是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注意事项的介绍,供大家参考。

民办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47号)精神,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发展、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民办教育发展方针,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积极支持民办学前教育、民办中职教育发展,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优质民办学校,满足社会多样化需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建立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物价、财政、地税、审计、民政、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工商、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教育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办学校评估督导,对办学资质、教学质量、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等进行严格监督、评估和检查;逐步实行民办学校信誉记载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制度。

第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七条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举办者资格自动消失。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是两个以上。多个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比例和权利义务等。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的出资资金出具出资证明,在学校章程中规定举办者、其他出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实行完全独立办学。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须具有独立的校名、校舍、财务、法人代表,独立办学、独立承担办学责任和民事责任,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名称,由属地地名、字号和教育机构类别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类别分为职业学校、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高中)、培训中心、幼儿园等。其标准为:地名冠名+名称冠名+层次+类别。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冠以“石嘴山市”字样。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须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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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工程和采购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成立采购和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公司主管企业管理的副总任副组长,公司企业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资产财务部、安全环保部、设备能源部、物资供应部、监察审计部等单位领导任小组成员,公司企业管理部为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工程建设、设施养护,设备、材料、、劳保用品、办公用品采购等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 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招标。

第七条 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三)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 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一)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二)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的;

(三)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

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七)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项目;

(八)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公司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项目;

(九)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十)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十一)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报请审核的材料要规范详实,具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 招标权限

(一)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二)工程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等按集团要求进行招标。

(三)其他材料、一般生产设备(备件)、办公用品等采用自行招标方式招标。

第十条 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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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 

第四条   保密范围包括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五条   公司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划分分为机密、秘密两个等级: 

7、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分析,财务指标,预(决)算报告、统计报表; 

13、公司专有技术,专利及技术成果; 

14、其它经公司确定列为机密级的事项和资料。 

1、 公司在银行的资金信息; 

5、 公司设备及人员的调配情况; 6、 港口、船舶的图纸; 

7、 港口基础设施规划及建设的有关资料; 8、 公司的技术革新和国产化的资料; 

9、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免讨论,尚未公开的人事变动,公司竞岗

的方案及试题,公司保管的人事档案; 

(三)对涉及多种密级的,按最高密级确定。  

第三章 国家及公司秘密的管理 

(一)会议场所必须具备保密条件; 

(二)根据会议需要,限定参会人员人数、范围; 

第四章 密品的解密和销毁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因泄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泄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为强化劳动纪律,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特制定以下考勤制度:

1、实行点名制度,按医院规定的时间点名,一线科室有特殊情况10分钟内补签,上班后半小时到岗按迟到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半日处理。下班提前半小时离岗按早退计算,超过半小时按旷工处理。每月上班迟到、早退超过6次,按旷工一日处理。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每月公布一次。

2、三人以上科室须每天保持两人上班,前勤科室按科室具体情况排班,每人每月休息时间不准超过15天(夜班按半天计),后勤人员不超过8天。

3、实行考勤奖制度,每出勤一天按1元计(夜班按0.5元计);每超休一天按2元罚。以点名册为准。

4、按照医院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严格请销假制度,凡请假或提前销假必须有分管院长签字,填写请假条,由办公室保存。

5、当月因公事不能休息者当月补休,非特殊情况不能串休、提前休、攒休、借休。院委会对全院出勤情况不定期抽查。特殊情况时医院临时安排调整休息时间。

6、对未经批准的不上班或虽口头和书面请假但领导还未批准的`自行休息,无故旷工2天以上(含2天)者,由院委会研究后作出待岗或解聘等相应处理。

7、所有值班人员,只要当天参加点名,如因公外出(超过半小时)实行外出考勤登记制度,需填写外出时间及事由,由值班领导批准,交办公室保存,否则院委会查岗发现后扣除两天的考勤奖。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严格考勤制度,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勤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一项

员工每周正常工作时间六天(每周休一天),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周休息日。

第二项

实行全院员工打卡考勤制度,员工每日在各科班次规定作息时间内,严格按单位的规定进行打卡。

第三项

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未按时打卡者视为迟到,未经批准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

第四项

员工应亲自打卡,任何人不许替未上班者打卡,上班者也不得委托他人打卡,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每次均按旷工一天处理。员工因工作关系当天未按时打卡者,应在第二天下午下班前提交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字证明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查,如科主任不在,应向院办说明情况,再及时补签,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项

员工因工出差,凭《出差单》到到人力资源部核实考勤情况。

第六项

第七项

各科室主任或考勤员应在星期六下午下班前将本科室下星期排班表报院人力资源部。认真、及时、准确记录员工的出勤情况,在次月2号前将《考勤表》上报办公室。

第八项

院人力资源部在每星期一下午院周会全院一周总排班表打印下发至相关科室。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每周检查一次员工的打卡情况,如实记录存在的问题。

第二条

考勤处罚的管理

第一项

上下班每迟到或早退1分钟,罚款2元,以此类推;当月累计迟到与早退时间超出30分钟后,超出部分每分钟扣10元。

第二项

一次性迟到或早退超出30分钟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三项

未打卡者每次扣罚3元,同一时间打上、下班卡者每次扣罚5元。

第四项

旷工半天扣一天薪金;旷工1天扣2天薪金;旷工2天扣4天薪金;连续旷工达3天或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且不计发当月工资和奖金。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奖金。

第五项

工伤

1、工伤凭医院发票给予报销医疗费。

2、工伤凭医院出具的休息建议书,经过科室和分管院长同意后,休息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条

假期管理

第一项

第二项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需到院办填写请假条。事假一天,由科主任批准,并报院办备案;一天以上者需经院长批准。(事假期间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均不发放)在未批准前离岗休息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待岗学习,扣三天应得工资。旷工三天或累计三天者,立即解聘。以上请假或旷工扣除的基本工资,扣除的效益工资部分由科室其他人员分配。

第三项

休假:医院实行每星期休息一天和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的休息制度。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每星期的休息日,由医院和科室安排员工休息,积假不得跨月度休息。

第四项

婚、丧假:员工结婚或直系亲属去世,可享受

三天假期(外省员工扣除路途时间),晚婚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不享受效益工资。

第五项

产假:员工产假为90天。每月发放生活费200元。

第四条

请假手续

第一项

员工使用各种假期,必须填写请假条,一天以内由各科室主任批准,两天以上由各科室主任和分管院长审批,超过两天者必须有院长批准,各分管院长请假应该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即使是因公外出,也应事先向科室主任报告,经科室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如有特殊情况,应事后主动向主任作出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项

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和及时到医院上班,应提前电话征得科室主任的批准,回院后,当天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三项

第四项

员工请假结束回医院后,应及时相关人员消假,没有及时销假者,后果自负。

第五项

员工享受婚假、丧假待遇,由科室主管签署意见,报院行政人事院长审批后生效。

第六项

办公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为更好地使用电话网络资源,特拟此规定以规范公司办公电话的操作规程。合理高效地利用电话资源,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操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本部及下属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章名词解释。

3.1电话权限:分为内线、市话、国内长途、国际长途。由前到后权限依次递增,后权限包含前权限。

3.3工作周期:指申请提交到信息部至处理完成的时间。

第四章职责。

4.1信息部负责公司办公电话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秩序维护。4.2所有员工负责正确使用公司办公电话。

第五章申请流程及操作规范。

5.1电话申请。

5.1.1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装机申请单》。市话:分管领导,国内长途:总经理,国际长途:董事长审批后提交至信息部。

5.1.3电话申请工作周期为七个工作日。如装机地点电信还没放线或线对不够,装机时间顺延。号码由信息部按顺序安排,两位员工共同使用一个虚拟内线,如特殊需要指定号码或单人使用一个虚拟内线,须提出申请并经有权审批人审批。

5.2移机申请: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移机、使用人变更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信息部。电话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移动,工作周期为一个工作日;从一幢建筑物移动到另一幢建筑物的,工作周期为三个工作日;如因装机地点没有综合布线,必须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把需求提交给信息部,1以便安排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了确保电话的信号质量,一个号码一般只能在一幢建筑物内。

5.3权限变更申请:权限变小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权限更改申请单》提出申请,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信息部;若需权限变大,按5.1电话申请流程审批完后报送信息部。工作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4使用者变更申请: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办公电话移机、使用人变更申请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信息部。如电话权限或装机地点有变化,请参照相关的审批流程。工作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5.5重大电话会议,需要跳送电话信号的,请提前一天由个人提出申请或由部门指定人员统一申请,填写《临时、会议电话开通申请表》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送信息部。需注明要跳送的电话号码、位置及权限。

5.6员工离职时,当员工《离岗通知单》提交信息部办理信息设备移交情况确认时,信息部查看该员工电话使用情况如果是两位员工共用一个虚拟内线的,将给予保留使用。如果该离职员工独自使用该虚拟内线的,信息部该虚拟内线将做摘机处理。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信息部。

6.1办公电话仅限于工作使用,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6.2严禁利用公司办公电话拔打私人电话、声讯台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电话。6.3员工不得私自调换公司办公电话虚拟号码。

6.4员工应自觉爱护电话设备,以便保证通讯线路的畅通。当办公电话出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信息部处理。

第七章应用表格。

《办公电话移机、使用人变更申请单》《办公电话权限更改申请单》。

《临时、会议电话开通申请表》。

拟制:审批:生效日期:

办公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办公固定电话的使用管理,节约通讯费用,现做如下通知:

一、院办公室及学院电话管理部门代表学院对全院固定电话行使管理职权,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安装或并机,电话机出现人为破坏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赔偿。

二、学院共开通九部长途电话,除院领导办公室之外,辅导员办公室一部、财务办公室一部。校内办公电话使用短号联系(电话号码后四位),十堰市内电话不加区号,直拨号码联系。

三、严禁使用办公电话进行q币充值,拨打声讯服务,利用办公电话于个人业务、闲谈、聊天等。如有违规,学院将按校规处理,并记入目标管理和年终绩效考核当中。

四、财务部将向办公室提供每月各分机电话费用的明细清单。如发现通话时间长;有不明确号码的通话记录;有拨打信息台;当月话费明显偏高等现象,办公室将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对违规使用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

武汉体育学院武当山国际武术学院。

2014年10月6日。

办公电话管理暂行办法

对办公电话进行管理,可以确保公司各岗位员工在工作中通讯畅通,高效有利的为公司服务。下面是办公室电话管理规定条例,欢迎参阅。

1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服务标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保证公司通信渠道的畅通,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提高效益,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更加经济有效地利用通讯设备,特制订办公电话管理规定。

2、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网络管理,规范上网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信息安全,防范网络风险,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特制定网络管理规定。

二、权责。

2、各部门负责电话使用的监管和日常维护。

2、公司内线电话用于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络,任何人不得用内线电话聊天、谈笑;。

3、办公电话不得作私人电话使用;。

4、办公室电话主要用于工作联系,提倡使用文明、简捷的语言,以减少通话时间;。

5、非本公司工作人员不准使用本公司话机打市内电话和长途电话;。

焦作市中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4、如遇手机停机需在12小时内尽快交费开通。

5、员工的手机号码必须加入集团网,开通企业彩铃业务,该功能使用费由公司承担。

五、内部通讯录的更新管理。

2、信息中心人员根据人力资源部提供的信息,统计人员在职状况,以部门为划分,定期更新公司通讯录。

3、无论部门内部通讯录是否变化,部门负责人均须对该通讯录进行确认,确认部门所有人员的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无误,如有更改,请及时通知信息中心予以修改。

4、公司员工有义务保管好公司内部通讯录,不轻易向外人泄露重要领导联系号码。

焦作市中远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1、联网后计算机实行一对一责任制,所有联网用户进行备案登记。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所有上网行为进行监管。

2、所有联网部门的领导对上网行为规范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人员教育,培养员工树立保密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文明上网。

3、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保密意识,严禁在网上共享和泄露公司战略计划、经营数据、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公司机密。

4、严禁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游戏,观看和下载电影、电视剧、体育比赛等娱乐节目;禁止在上班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网络聊天。

5、严禁在网络上制作和传播不健康和有伤风化的信息,严禁浏览色情、赌博等非法网站。

七、附件。

1、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为加强和完善金玉普惠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保证正常工作通讯需要,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更好地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玉普惠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办公业务。使用电话通话要言简意赅,禁止在电话中闲聊,严禁拨打声讯和信息电话。

二、集中办公部门原则上全部使用插卡管理电话,部分经理专人专号可使用非插卡电话,月末根据电话费详单核定话费。

三、办公话费定额标准按集中办公部门在岗人数每人每月30元,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50元,保安部值班电话50元执行。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办公室增补话费。

四、每月1—5日由办公室统一将当月定额话费输入各部室,输入话费可累计使用。如提前使用完话费后,到办公室充值,并进行登记,月末在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五、安装管理插卡电话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避开话机接线和私自接电话副机,发现此情况,按盗打电话,窃取话费予以处罚,并交于质检部进行处理。

六、各处室负责人及员工要切实负起责任,以主人翁的态度管好、用好电话。员工因公或特殊情况需要拨打长途电话者,统一到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拨打。

七、由办公室月末对各部门电话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

予以公布,超出部分在此月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八、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自行废除,同时由办公室收回非集中办公人员电话磁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室申请安装固定电话新号码时,须向行政工作处申请,待批准后,由行政工作处安排专人负责,联系协调网通公司在四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正常办公使用。

第二条:集团公司职工接听使用办公电话时应注重电话通话礼仪,文明办公。

第三条:个人的办公电话需保持清洁,妥善使用,话筒与话机之间的连接线应适时整理。

第四条: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公司开展业务和外界交流,不提倡员工使用办公电话拨打私人电话。

第五条:公司内部通话,提倡用固定电话拨打办公电话,尽量在虚拟网内通话以减少电话费用。

第六条:员工打电话应尽量简洁、明确,减少通话时间,如需通话内部同事手机,提倡用手机小号通话。

第七条:电话接外线时,一般电话铃声响五次无人接听,即挂线,减少电话占线频率,节约消耗。

第八条:公司不允许员工打私人长途电话。如发现,严肃处理,除电话费由其负责外,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固定电话如开通长途,需填写申请卡,待行政工作处审批后再予以办理。

第九条:公司座机禁止拨打168,160等信息费用,如发现,除要负责产生的费用外,该电话作保号停机一个月处理。

第十条:固定电话使用时须注意电话线头的使用,禁止猛拉梦拽。第十一条:固定电话出现问题时,由行政处专人负责处理维修。第十二条:固定电话损坏需领用新电话时,须由行政处负责维护人员联系办公用品库房申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工作处所有。

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是如何制定实施的?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

(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

(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

(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

(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

合同。

第十条互联网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广告主发布互联网广告需具备的主体身份、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广告主可以通过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互联网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也可以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

互联网广告主委托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修改广告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可以被确认的方式通知为其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十一条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第十二条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配备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互联网广告的审查。

第十三条互联网广告可以以程序化购买广告的方式,通过广告需求方平台、媒介方平台以及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等所提供的信息整合、数据分析等服务进行有针对性地发布。

通过程序化购买广告方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第十四条广告需求方平台是指整合广告主需求,为广告主提供发布服务的广告主服务平台。广告需求方平台的经营者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

媒介方平台是指整合媒介方资源,为媒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提供程序化的广告分配和筛选的媒介服务平台。

广告信息交换平台是提供数据交换、分析匹配、交易结算等服务的数据处理平台。

第十五条广告需求方平台经营者、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的成员,在订立互联网广告合同时,应当查验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违法广告,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利用虚假的统计数据、传播效果或者互联网媒介价值,诱导错误报价,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未参与互联网广告经营活动,仅为互联网广告提供信息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十八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的违法广告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广告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五)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第二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广告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互联网广告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款的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广告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确保一键关闭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的,或者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媒介方平台经营者、广告信息交换平台经营者以及媒介方平台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互联网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依照广告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和本办法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可以追踪、研究用户的偏好,这是互联网相对传统媒体营销的优势,也是其精准营销的基础。

这几乎是互联网的天然优势——比起传统媒体,每个ip背后的网民的上网行为、浏览习惯、注册的个人信息,都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挖掘,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长期积累和深度分析,广告商便有机会深入了解用户行为和喜好,按照每个用户的行为特点、地域、兴趣爱好等挑选最匹配的广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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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达到这种精准性需要多样的技术支持。

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切实加强我校节能工作,建设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我校能源消耗的特点,本办法所指能源主要是电力和自来水。

第三条凡属学校的各类公用房屋及公共设施均实行水电节能管理。

第二章。

第四条学校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节能工作规划、节能技改方案、管理制度及各单位(含部门,下同)教学与行政办公用水用电免费定额计划的审批。

第五条节能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为一级管理机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为二级管理机构,主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节能工作处负责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全校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考核;负责对校内各单位的用水、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做好计划、核算、收费等工作;负责节能技改方案的论证,开展节水、节电方面的技术改造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教育等工作;协助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学校节能奖惩制度。第七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能意识;要落实节能管理措施,加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与管理。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第八条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做到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出现问题及时报修。要加强对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到按照学生实际需求合理开放自修教室。

第九条维修部门要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做到随报随修,每周至少对管辖范围内的水电设施巡视检查两遍,并保留检查记录。对无法及时修复的水电设施,必须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及时向节能工作处报告。

第十条全校教学、行政办公及公共活动场所、学生公寓实行定额用水用电、超额收费制度。全校各单位免费使用水电定额的审批权归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其他任何部门无权减免。

第十一条校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安装水电管线等用水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水电计量装臵,并经节能工作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的节能管理,定期对中央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使用空调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须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臵温度夏季应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

(四)长时间(20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在寒暑假期间,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外,原则上应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特殊情况下需要开启空调时,应经楼宇使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办公室、图书馆、教室等公共场所白天应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如确需使用照明灯具,应合理控制灯具开启数量。要尽量减少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

第十四条各单位需添臵单台用电功率3kw以上的加热和制冷设备(如开水炉、空调等),购臵前需经节能工作处进行节能方案论证并批准后,方可采购,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水电定额与收费管理。

(一)水电定额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水电免费定额核算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对各单位用水用电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实行计量收费。收费标准:

1.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和校内单位的生产及加工等用水用电,其水电价格按市政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的价格收费。

2.校外单位及个体承包经营者在校内使用的水电,其电费价格在供电部门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20%的供电设施损耗费,水费价格在自来水公司向学校实际收取价格的基础上加收10%的管网损耗费,经学校二次增压的自来水需加收10%的二次增压费。

(三)水电费的收缴。

1、节能工作处负责全校水电的定期抄表和结算。用户收到付款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到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按时缴纳水电费的用户,由节能工作处开据校内水电费划拨通知书,通知财务处对该用户进行校内银行划拨。

2、校内水电费的收缴,本着“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拖欠或拒缴水电费的承租户,节能工作处通知校内管理单位落实对其停水停电;对未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水电费损失的,由校内管理单位承担。

3、校外流动性较大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在本校从事工程或经营项目使用水电,应预交水电费押金,待项目结束后按实际使用量核算,实行多退少补。凡因管理失职,造成水电费无法回收,由校内责任单位承担追缴责任。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奖励办法。

学校按照定额使用、超额收费,节约奖励、浪费处罚的原则,全面促进节能降耗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各单位当年节约的水电计划可滚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央空调管理实行水电使用指标考核制度,经年终考核,对节能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部门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处罚措施。

(一)对违规使用空调的,如首次发现,责令使用者改正,并通知其单位领导;第二次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所在单位600度免费用电指标或处罚300元。

(二)用水设施的漏水率超过5%(按抽查数考核)时,每超过1%对直接责任单位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以上,按实际损失量的10倍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三)长明灯的处罚:对图书馆、计算中心、自修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50%以上的区域有长明灯的,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

对在光照充足(桌面照度高于350lux)的情况下开启照明灯具者,巡查中如首次发现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责令其改正。

(四)因中央空调节能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电力浪费严重,其相应责任管理部门须承担超额用电部分50%的电费。

(五)节能工作处及校内其他水电费抄收部门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成相关责任人负责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六)对违章用电、用水屡教不改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节能工作处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十八条处罚金用于全校节能奖励基金,由财务部门设立专用账户。财务部门根据节能工作处开具的处罚单,从相应单位的奖福基金中扣除处罚金,对无奖福基金的单位,可从其发展基金或其它经费中扣除。被处罚单位应相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学校将各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业绩作为干部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条件和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节能工作处负责解释。

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第七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八条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节能资金申报程序。

1、附件2),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节能资金的审核与确定。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原则和办法见附件3),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总量,按照节能量联合下达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奖励资金,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竣工后,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

第六章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节能资金必须用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支出以及对节能量审核支出。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单位节能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审核经费根据工作量核定(付费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由省财政厅扣回奖励资金,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同时将项目单位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被曝光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企业财政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略)。

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设立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建立有利于节能工作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高效节能工艺、技术和产品,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及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支持在重点行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产品以及《节能技术政策大纲》中的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有条件支持生产达到超前性国家能效标准、经过认证的节能产品和项目等。

(二)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工业我,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重大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节能示范和试点工程项目。

(三)节能宣传培训。重点支持节能法律体系建设,开展节能宣传、专业人员培训、学术交流以及每年节能宣传周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提供节能培训、节能指导、传授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等公共服务。

(四)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重点支持节能信息系统、能力建设以及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示范项目,以及在节能管理、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六)获得国家、省政府支持的需要地方配套的项目。

(七)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支持范围内的补助和奖励。其中:对于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推广、生产项目给予适当补助;对节能示范项目及试点工程,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6—8%的补助;单项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地方配套项目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节能专项资金。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主体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项目组织,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五)项目节能效益显著。项目实施后能够形成稳定的节能能力。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立全省节能项目备选制度,节能项目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应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市经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直企事业单位可直接上报,原则上每年只申报一次。

第十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七)相应级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

(八)规划用地证明(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九)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省经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主要内容、技术工艺先进性、节能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实施项目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论证,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经省经委和省财政厅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项目资金计划由省经委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省经委承担以下职责:

(一)提出节能备选项目方案及预算;

(二)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意见;

(四)监督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财政厅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核安排节能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省经委组织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查和确认;

(三)会同省经委审核并拨付节能专项资金;

(四)组织检查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审核节能专项资金决算;

(六)会同省经委对节能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节能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分别向省财政厅、省经委报告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竣工投产后,提供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经委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以后该项资金的申报资格等。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省级财政设立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社会节能及相关工作,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项目支持的范围重点是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类别,节能项目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节能资金安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和安徽省节能工作重点,确定当年节能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公共机构和建筑节能。支持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监管能力建设等。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示范改造和绿色照明工程示范等。支持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开展节能示范工程。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工程。

(三)交通运输和农业节能。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节能型交通工具的推广;交通设施节能改造示范等(购买并使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按照国家、省有关鼓励政策执行)。支持农业机械节油节电和农业节能示范工程。

(四)节能服务业。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示范项目。支持节能统计体系、节能监测信息平台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支持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扶持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变压器、电机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绿色高效照明及半导体照明等装备、产品以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化示范。

(七)节能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节能宣传周”等重大节能宣传活动;开展节能监测、节能管理与技术、节能监察执法培训。支持节能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重大节能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节能专项规划编制等。

(八)节能国际合作。支持节能科技交流、人才培养、试点示范等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节能模式和机制;鼓励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等节能项目和融资国际合作。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

第七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主体明确;

(三)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领域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节能创新意识;

(五)项目资金基本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省发改委共同下达预算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申报节能资金项目的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增用地的项目,利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仅需说明即可);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重点和相关要求;

(三)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报申报。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或实地核查,确定支持的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对通过审核的备选项目,经公示后,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属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节能资金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规定及时将节能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作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章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建成经试运行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省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本地区上节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批准的项目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时,需按原申报程序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需说明原因,节能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收回。

第二十条对节能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行为,除将节能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暂停所在地下一申请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使公司薪酬体系更加趋于合理,把员工的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薪酬机制的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鼓励员工长期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 在公司发展的前提下,本着“以人为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优化结构”的指导思想,保持员工收入的相对稳定,着力建立健全员工收入与公司发展相匹配的薪酬机制,提升竞争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公司基本薪酬总额实行年度预算管理;

(二) 合理调整基本工资、奖金在员工收入中的比例;

(三) 保持员工收入的稳定性;

(四) 体现岗位职责、技能和公司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

第四条 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由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核定。

第三章 薪酬体系构成

第一节 薪酬体系构成

第五条 公司薪酬体系包括:基本薪酬和年终绩效奖金二大部分,其中基本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平时奖金。

(一) 基本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主要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额度约占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65%—70%。

按0.5—1.5的系数确定。

(三) 年终绩效奖金:以年度基本薪酬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年终绩效奖金考核基数,经联想控股化工事业部依据公司年度审计结果考核确定。

第六条 员工个人月收入构成包括: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年功工资、浮动工资、辅助工资、附加工资、全勤奖、平时奖金。

第二节 薪酬体系序列

第七条 公司薪酬体系分为五大序列: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销售序列、协议序列。

(二) 生产序列:车间生产运行岗位、辅助岗位、中心化验室人员;

(三) 后勤服务序列:行管有关处室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岗位人员;

(四) 销售序列:销售承包人员;

(五) 协议序列: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及关键岗位稀缺人才。

第三节 各序列薪酬模式

第八条 管理序列、生产序列、后勤服务序列实行本办法规定“基本薪酬+年终绩效奖金”的薪酬模式。

第九条 销售序列具体按年度《销售承包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条 协议序列薪酬按照双方签订协议执行。

第四章 基本工资

第一节 岗位工资

第十一条 岗位工资是对员工在岗工作所做贡献的报酬。岗位工资依据岗位的工作责任、工作强度、工作环境和条件评价设定,具体内容包括:

(二)工作强度:包括工作负荷量、脑体劳动的紧张程度等因素;

(三)工作环境与条件:包括工作场所的环境、工作的危险性等因素。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岗位工资共分三大类别十六档级,根据对各类别评价结果分类归

档,不同类别、岗位人员享受不同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岗位工资标准及对照表》。

第二节 技能工资

第十三条 公司目前实行的技能工资标准及办法保持不变。

第三节 年功工资

第十四条 年功工资是根据员工参加工作工龄,按照一定标准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体现员工逐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贡献的一种工资分配形式。

第十五条 年功工资标准:5元/年。

第十六条 年功工资的计算公式:年功工资=连续工龄×年功工资标准×个人享受系数。个人享受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连续工龄未满5年的员工按0.6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二)连续工龄满5年(含5年),不满10年的按0.8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三)连续工龄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按1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四)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按1.2的系数享受当年年功工资。 第十七条 新进入员工的年功工资按个人累计连续工龄计算发放。

第四节 浮动工资

第十八条 浮动工资即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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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

(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

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

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平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

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

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

(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为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规范中央国库现金管理行为,提高国库现金的使用效益,并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库现金,是指财政部在中央总金库的活期存款。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以下简称国库现金管理),是指在确保中央财政国库支付需要前提下,以实现国库现金余额最小化和投资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系列财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库现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从易到难、稳妥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国库现金管理的操作方式包括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买回国债、国债回购和逆回购等。在国库现金管理初期,主要实施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和买回国债两种操作方式。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财政部主要负责国库现金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操作规划,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测货币市场情况,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在明确相关职责分工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包括季度、月度例会制度以及在每期操作之前进行必要的沟通。

第二章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将国库现金存放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以国债为质押获得存款并向财政部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含1年)以内。

第八条国库现金管理定期存款操作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系统”,面向国债承销团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商业银行总行公开招标进行。

第九条每期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前,财政部依据月度例会拟定的计划,经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后签发操作指令,操作指令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款期限等要素。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日的三个工作日前,按照财政部操作指令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第十条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招标结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金额、中标利率、实际存款额等。

第十一条为保证中央国库现金安全,国库现金管理存款银行(以下简称存款银行)在接受国库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国债现券作为质押,质押国债的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债券市场的变化情况调整质押比例。

第十二条财政部依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结果,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在足额冻结存款银行用于质押的国债后,根据划款指令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向存款银行划拨资金后,负责向财政部提供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十四条在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内,中国人民银行定期监测存款银行质押国债的市值变化,督促存款银行确保质押足额。

第十五条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到期后,存款银行应按照约定将存款本息划入中央总金库,款项入库时,存款证明自动失效,同时,存款银行质押的国债相应解冻。

存款银行未将到期定期存款本息足额划入中央总金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催缴差额本息款项的同时,对存款银行收取罚息。

第十六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与存款银行签定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进一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扣划、冻结国库现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第三章买回国债操作。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买回国债,是指财政部利用国库现金从国债市场买回未到期的可流通国债并予以注销或持有到期的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买回国债操作由财政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公开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在招标现场观察。

第二十条。

每期买回国债招标,财政部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包括招标方式、招标时间、买回国债的期限、品种等要素。

第二十一条买回国债招标结束当日,财政部向社会公布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招标结果,包括总投标额、买回国债价格、实际买回额等。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依据买回国债招标结果,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对买回国债的冻结成功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开具“中央预算拨款电汇凭证”,该凭证为划款指令。

中国人民银行于招标次一工作日,根据划款指令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支付买回国债资金。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在中央国债公司设立乙类债券账户,用于记录买回国债的债权。财政部交付买回国债资金后,即拥有买回国债的债权,并根据需要注销或继续持有买回国债。

第二十四条买回国债操作应按照品种结构合理、规模适当的原则进行,以有利于国债市场稳定发展。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市场机构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在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存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关系。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的质押国债;

(四)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

(五)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买回国债操作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出现以下行为,财政部将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劝退、直至解除记账式国债承销协议关系: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一)、(二)及。

(五)款行为;

(二)不能按时足额向财政部交付卖出的国债额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参与国库现金管理操作的市场机构须在财政部预留印鉴。

第二十九条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涉及的账务处理,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国债回购、逆回购等其它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方式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下属的非营利性组织,员工薪酬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一条 本薪酬管理办法是是基金会薪酬发放的准则和依据。

第二条 基金会薪酬管理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是薪酬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薪酬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竞争、激励。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基金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经秘书长审查后,与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总预算》一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六条 薪酬由国家规定的四项基本工资和津贴组成。

第七条 为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年底按岗位和贡献的大小,从非营利性创收中,发给年终奖励工资。年终奖励工资不超过薪酬总额的20%。

第八条 年薪按标准,分月、年终发放。

第九条 专职工作人员试用期按月标准(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60%发放,试用期满后全额发放。

第十条 年终奖励工资年底依靠考评情况发放。

第十一条 调整职务后,从当月起按新的岗位工资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结算当月工资时,按日计算。

第十三条 合同终止离职的,结算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四条 在本会连续工作10年以上人员解除、终止合同,工资发至离职当月。

第十五条 法定节日、假日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事假按日计算扣发工资,也可扣除年度休假天数。

第十七条 病假,有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工资照发,无病假证明或超过病假天数者,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不发放加班工资,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必须在工作日内完成,完不成应自行加班。只有在工作任务特别紧急时,由秘书长批准其加班工作才发加班费。发放办法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小时计算加班费。

第十九条 值班期间发放值班津贴。

第二十条 为完成单项或专项任务聘请的专家、技术人员列入相关项目的成本费用。随项目经费预算一并编制,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二十一条 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基金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连续工龄20年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15天;连续工龄10年至20年者带薪休假10天;连续工龄5年至10年者带薪休假7天;连续工龄1-5年者带薪休假3天。工龄1年之内没有休假。

第二十三条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当年没有休假者,奖励规定假期(15天、10天、7天、3天)的工资。原则上不可以与下年合并休假。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执行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由本会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后,统一缴纳。

第二十五条 其他福利根据国家政策和本会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底前基金会财务部提出增资幅度或者调增档次建议,并编制《年度薪酬总额预算》,随《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一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每年年终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进行一次考评,对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者,按标准发放年终奖励工资。对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者,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以增涨工资档次或者增加奖励工资数额。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并造成一定损失或者影响者,经理事会研究,扣除一定比例奖励工资或降低工资档次。

第二十八条 无故迟到半天,扣除1天的津贴工资;每旷工1天,扣除双倍当日工资;连续旷工3天扣当月岗位工资的50%,当月津贴工资停发;三个月内累计矿工5天,只发实际工作日的基础工资。

第二十九条 月工资发放时间:为每月第一周。年终奖励工资在下年1月15日左右发放。

第三十条 发放形式:现金。

第三十一条 本《薪酬标准及管理办法》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大学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1〕106号。

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

现将《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省级财政设立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示范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社会节能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促进全社会节能及相关工作,推动全省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节能项目支持的范围重点是国家和省节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类别,节能项目的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每个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支持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第五条节能资金安排,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和安徽省节能工作重点,确定当年节能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二章节能资金使用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工业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公共机构和建筑节能。支持政府机关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监管能力建设等。支持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开展节能示范改造和绿色照明工程示范等。支持大型商场、超市、饭店开展节能示范工程。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工程。

(三)交通运输和农业节能。支持交通运输领域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工具,节能型交通工具的推广;交通设施节能改造示范等(购买并使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新能源车辆﹐按照国家、省有关鼓励政策执行)。支持农业机械节油节电和农业节能示范工程。

(四)节能服务业。支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代表的节能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示范项目。支持节能统计体系、节能监测信息平台和第三方监测机构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

(六)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支持高效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重点扶持高效节能锅炉窑炉、变压器、电机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绿色高效照明及半导体照明等装备、产品以及核心零部件产业化示范。

(七)节能管理基础能力建设。支持“节能宣传周”等重大节能宣传活动;开展节能监测、节能管理与技术、节能监察执法培训。支持节能政策法规研究制定、重大节能项目前期咨询论证,节能专项规划编制等。

(八)节能国际合作。支持节能科技交流、人才培养、试点示范等国际合作,引进先进的节能模式和机制;鼓励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等节能项目和融资国际合作。

(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工作。

第七条申报节能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主体明确;

(三)项目示范和带动作用明显,在行业领域或某一地区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四)项目承担单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节能创新意识;

(五)项目资金基本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第八条省财政厅负责节能资金的预算管理,与省发改委共同下达预算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审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省发改委负责组织申报节能资金项目的审核,提出项目资金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验收和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绩效评价。

第十条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及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各市节能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并进行初审,对所申报项目的实施进行调度和管理,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组织所申报项目的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节能资金的申报、审核和下达。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项目,由申报单位向属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相关附件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一)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非企业单位);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五)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六)用地证明(仅对需新增用地的项目,利用本单位原有土地仅需说明即可);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于每年年初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重点和相关要求;

(三)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可直接向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报申报。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及材料进行审核、论证或实地核查,确定支持的备选项目。

第十四条对通过审核的备选项目,经公示后,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计划。

省属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属单位由省财政厅将节能资金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市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预算规定及时将节能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五条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作补助的不再重复安排。

第五章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已实施完成的项目组织验收和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项目建成经试运行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原申报程序及时向省发改委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省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分别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报告本部门、本地区上节能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批准的项目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或撤销时,需按原申报程序报告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需说明原因,节能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收回。

第二十条对节能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节能资金等行为,除将节能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暂停所在地下一申请省节能专项资金资格,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